关于铜川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铜川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施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铜川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铜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管辖范围承担本地传染病监测管理任务。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管理范围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活动。
第八条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各单位自备水源,未取得城市建设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和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
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停放运输粪便的工具。
第十条全市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全市范围内任何人(含流动人口)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第十一条全市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婴儿出生后,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在30日内到居住地计划免疫接种门诊建立预防接种卡,办理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进行预防接种。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第十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
(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十四条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予以隔离治疗,直至医疗卫生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一)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二)依法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如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第十五条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第十七条对发生或可能发生鼠疫、霍乱时的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人员的指导监督下,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鼠疫时
1、被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四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被污染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2、彻底消除鼠疫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发现病鼠、死鼠应当送检;解剖检验后的鼠尸必须焚烧;
3、疫区内啮齿类动物的皮毛不能就地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时,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下焚烧。
(二)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霍乱时
1、被污染的饮用水,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2、污水经消毒处理后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时方可排放;
3、被污染的食物要就地封存,消毒处理;
4、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5、被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第十八条被伤寒和副伤寒、细菌性痢疾、脊髓灰质炎、病毒性肝炎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污染的饮用水,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水经消毒处理后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时方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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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