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车辆验收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铁路车辆是完成铁路运输的重要设备,为适应铁路运输需要和发展的要求,铁路车辆必须质量良好、性能可靠。
第二条 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对铁路车辆及重要配件须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条 铁路车辆、配件的验收工作是铁路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铁道部一贯坚持和不断强化验收制度。
第四条 铁路车辆、配件的验收部门,是经铁道部授权按照国家、铁道部和有关行业的法规、标准、规章进行质量监督的派驻机构,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资格进行认证,对产品进行验收并对其质量管理进行监督,发生重大质量纠纷时进行仲裁。
车辆验收人员是代部验收车辆、配件的代表,验收人员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以质量保安全和独立、严谨、公正、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督、认证、验收、仲裁的职能。
第二章 验收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铁道部运输局是全路车辆、配件质量监督、认证、验收和仲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运输局内设专门机构(车辆管理验收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在各铁路局、工厂分别设立铁道部驻局、工厂车辆验收室。它是铁道部派驻各局、厂的专职验收机构。部驻厂车辆验收室在铁道部领导下、部驻局车辆验收室在铁道部业务指导下,负责管理和执行厂、段及配件验收工作。
在各车辆段、局属车辆配件厂设铁路局驻段(厂)车辆验收室,在部驻局车辆验收室领导下,具体执行车辆、配件的验收工作。
第七条 各级验收室人员编制须贯彻“精干、高效”的原则,以验收产品的品种、项目、数量,产品科技含量及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部驻厂验收室设主任、主任验收员和验收员;部驻局验收室设主任、主任验收员或验收员。
部驻厂验收室定员的确定,由各工厂与驻厂验收室查定定员,报铁道部核备。部驻局验收室定员由驻局验收室会同驻在局有关部门按有关文件查定,由铁路局审批,报部核备。
局驻段(厂)验收室主任、主任验收员和验收员,其定员由铁路局会同铁道部有关部门核定,并报部核备。
部驻局、厂,局驻段、厂验收室主任验收员、验收员在验收室主任领导下工作。
第三章 验收人员的基本职责
第八条 各驻局、厂的验收人员是铁道部派驻各局、厂对驻在单位质量管理进行监督,对造、修车辆、配件进行验收的代表。各级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铁道部规定的验收范围,依据国家或部颁质量法规、标准、有关技术条件(规章、规则)、标书、合同等实施对车辆、配件的验收工作。不合格产品和未按认证程序生产的产品,不得签收出厂(段)。
第九条 各厂、段必须指定专人向验收室交验竣工产品。认真执行新造、改造车及新产品开发的首批首辆(件)鉴定制度和厂(段)长亲自交验的规定。
第十条 车辆、配件验收分全数验收、抽样验收和复验三种形式。监督抽查按《铁路车辆零部件和原材料质量监督验收范围》和验收规则规定范围执行。
货车全数验收产品有:车辆落成、钢结构、罐体(低压)、轮对、转向架。
抽验产品有:车钩、缓冲器及其配件;车轮、车轴、检修轴承、轴端螺栓及轴承配件;侧架、摇枕、枕簧、承载鞍、贝氏体斜楔、侧架磨耗板、制动梁;三通阀、分配阀、控制阀及其零件;各种阀门、塞门、闸瓦间隙自动调整器、制动软管总成等。
复验产品有新造、大修轴承、制动梁端轴、车轴钢坯、弹簧钢、型钢板材、轴承润滑脂、油封、通用车轴油等。
客车全数验收产品有:车辆落成、转向架、构架、摇枕、摇枕吊轴(托梁)、摇枕吊(杆)、轮对(包括各齿轮箱、制动盘)、钢结构。
抽验产品有车钩、缓冲器及其配件;车轮、车轴、检修轴承,轴端螺栓;各类弹簧及减震器、抗侧滚扭杆、制动梁、制动盘;三通阀、控制阀及其零件、各种塞门、阀门、制动软管总成、闸瓦间隙自动调整器;车轴发电机(包括配电箱)、发电机控制屏;防滑器、门锁及其零件、上心盘、前后从板座等。
复验产品有:型钢和板材、玻璃钢制品、新造轴承、轴承润滑脂、弹性定位套、车钩复原装置、空调机组、柴油发电机组、电热器、轴温报警器、控制箱及各种灯具等。
第十一条 验收人员在验收中发现的故障应即提出回修通知书“车统—93”,并按不合格统计。厂、段长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除故障后,才能报竣工。
第十二条 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抽查、验收造修车辆、配件使用的原材料、零部件。按照GB/T19000系列标准有关条款,参加生产企业对分供方的评价(对配件扩散厂家生产能力、产品质量水平的审查与认证)。
第十三条 对入线检修车修程、报废车辆及报废重要配件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 参加客车、机保车有关取暖、给水、空调、电气、柴油发电机组、车电照明和有关机组性能试验。
第十五条 在授权和委托情况下,参加进出口铁路车辆、配件监造。
第十六条 客车、有配属货车的接车人员到厂、段后,要立即向驻厂、段验收室报到。在厂、段期间,受验收室的领导,遵守工厂、段各项制度。接车人员提出的质量问题,要通过验收室解决。厂、段方和接车人员发生争议得不到解决的问题,由验收室负责仲裁。
第十七条 各驻局、厂、段验收室每月应以书面和网络传输方式逐级向上级验收室汇报工作,重点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第十八条 验收人员除执行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按照GB/T19000系列标准有关条款,参加生产企业的设计评审,设计认证。参加新产品的试制、试验与鉴定。
2.参加返厂、段车分析鉴定。
3.参加由于质量问题而引起事故分析会议。
4.参加驻在单位的质量攻关,质量改进活动。
5.参加车辆造修关键试验设备的性能校验和监督。
第四章 验收人员的选任
第十九条 验收人员应选派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质量管理知识、通晓车辆及相关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的制造、检修、运用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部驻厂验收室主任要由处职(副厂级)具有大本以上学历或高级工程师担任。部驻局验收室主任要由副处职并具有大本以上学历或高级工程师担任。
部驻局、厂主任验收员要由科职(科级)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干部担任。局驻段(厂)验收主任要以副段(厂)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干部担任。
部驻厂验收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驻段(厂)验收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第二十条 驻厂车辆验收人员之任免、调转、奖惩等事宜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其中驻厂验收室正、副主任的任免由铁道部运输局报铁道部人事司审批并办理手续。工资调整等由驻厂验收室按照驻在单位工资调整等有关办法办理,报铁道部运输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部驻局和局驻各车辆段、局属工厂验收人员的任免、调转、奖惩、工资调整由各该铁路局负责。
第二十二条 验收人员必须熟知下列有关规程、技术文件及相关知识:
(1)国家质量法规、GB/T19000系列标准;
(2)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部分;
(3)车辆造修、改造有关图纸、技术条件;
(4)车辆检修规程、验收有关规则;
(5)主要零、部件制、修技术条件;
(6)车辆和配件的造、修工艺规程;
(7)各种检查、测量器具的使用方法;
(8)车辆修程鉴定,机组及零部件质量检查,性能试验,故障判断及有关统计分析报表的填报;
(9)计算机基础知识,并可操作运用;
(10)认真钻研有关新技术,了解铁路车辆及相关专业发展的趋向。
第五章 工作方法、作风
第二十三条 验收人员应严格遵守“车辆验收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充分发挥“监督把关,预防控制,信息反馈”作用,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四条 验收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生产工艺,加强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抽查工作。对重大质量问题或惯性质量问题,以“车统-92”向厂(段)长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五条 验收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讲究方法,正确执行质量标准。厂、验双方,验收室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团结协作,做好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验收人员要如实向上级反映验收工作中的问题,并积极提出自己对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六章 验收员与驻在单位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各级验收人员都要模范遵守国家法令,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守驻在单位各项纪律和制度。部驻局、厂验收室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团、工会的组织关系和活动由所在铁路局、工厂党委领导。人事档案管理等委托驻在单位管理。
第二十八条 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使用安全是验收人员与厂、(段)长的共同职责,双方应经常交换意见,不断采取措施,改进工作。质量监督验收是铁道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不意味着能解除生产厂家和组装厂家对产品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驻局、厂、段验收室主任要定期向所在单位的党委汇报工作并与驻在单位领导交换意见。每季(月)厂(段)验共同主持召开一次厂(段)验联席会议。厂(段)验双方都负有维护厂(段)验联席会议决议严肃性的责任。
第三十条 各单位对驻局、厂(段)验收人员应提供办公、通讯、交通条件,验收必备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等。验收人员的福利事项应按照驻在单位同级人员办理。部驻铁路局各单位验收经费由驻在局车辆处财务代管,部驻厂验收经费设专人管理。要在部财务司和运输局下达的经费计划目标内严格控制各项开支。年终将实际支出报部运输局,运输局汇总审核后向财务司清算。对于超标准、超范围的支出项目由驻在单位列支。
第三十一条 驻在单位向验收室提供的图纸文件、技术资料等,属于商业秘密,验收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密。
第七章 工作制度与纪律
第三十二条 各验收室要定期召开业务会议和民主生活会议,研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扬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形成一个严谨、务实、团结、奋进的集体。
第三十三条 加强组织观念,坚持按程序验收。车辆重要零部件必须经验收合格填发合格证后,方允许装车使用。对供外大型部件要对驻在单位的销售合同进行审查。对验收中发现有争论不得解决的问题,坚持逐级请示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各级验收室要结合具体工作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制,由验收主任主持定期考核,按“车辆验收奖惩办法”对成绩显著者给予必要的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擅自将质量不合格的车辆签收出厂、段者,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必要的批评或处分;要对非主观原因造成错、漏验引起严重后果负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验收竣工车必须附有验收记录“车统-1”“车统-33”。不经验收员签收的车辆不许出厂(段)。不许报完成任务,财务不予清算。
第三十六条 各级验收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由上级验收室定期进行业务考核。
第三十七条 各级验收人员均应坚守岗位,各单位不得抽调验收人员做其他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抽调时,需征得上一级验收室同意,并由所在单位指派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暂时代替其验收工作。验收人员因公外出,经验收主任批准,由驻在单位给予办理公用乘车证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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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