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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归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3.08 13:301945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归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归口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新余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归口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全面实现我市贯彻落实全省结核病防治十年规划(2001-2010年)实施意见和结核病防治2002-2005年实施计划的总体目标,及时完成省下达结核病防治的各项工作指标和任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意见。

一、按照全省结核病防治十年规划(2001-2010年)及其2002-2005年实施计划的要求,实行结核病人归口管理,我市的结核病人统一归口分宜县、渝水区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防疫站)进行诊断、治疗和管理。

二、仙女湖区、高新开发区的结核病人“查、治、管”工作划归渝水区管理,两区要全力配合渝水区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对辖区内每一例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和全程管理。渝水区管理两区结核病人所需结防项目配套经费由两区财政划转给渝水区结核病防治机构统一使用和管理。

市直行政机关和中央、盛市属企事业单位参加了医疗保险的职工,患结核病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与渝水区、分宜县和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并划转有关费用。

考虑到新钢公司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能力和管理水平以及铁路、部队的特殊性,新余铁路系统和武警水电二总队职工(军人)及家属的结核病患者的“查、治、管”工作可按照本系统的要求,由所属医疗卫生单位进行自身管理;新钢公司结核病人的“查、治、管”工作由新钢公司医疗机构和防疫站负责。新钢公司医疗机构、新余铁路卫生院、江夏医院只能诊治本系统职工(军人)及家属的结核病患者,其他结核病人应按照市卫生局的规定及时转诊渝水区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

新钢公司、新余铁路系统的职工及家属和武警水电二总队的家属结核病人应按要求将“查、治、管”资料及时报渝水区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完成病例列入渝水区的“查、治、管”任务。渝水区负责对新钢公司、新余铁路系统和武警水电二总队医疗卫生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和考评。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疑似病人、肺结核病人,除新钢公司医疗机构、新余铁路卫生院和江夏医院按规定可诊治的职工(军人)及家属外,都必须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认真填写《新余市肺结核疑似病人、肺结核病人转诊单》和《新余市肺结核疑似病人、肺结核病人转诊登记本》,并按区域管辖转诊至分宜县或渝水区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不得擅自收治结核病人。

各医疗机构和县(区)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对患有并发症及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疗的病人,应分别转诊至市人民医院和分宜县人民医院治疗;新余市人民医院、分宜县人民医院对出院的结核病人应按要求转诊至分宜县或渝水区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和治疗。

四、县(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按照省市结核病防治十年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管理网络,加强管理和督查,强化责任,确保结核病全程督导化疗和全程管理的质量和效果。各地政府要具体落实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人员、设备和专项经费,确保结核病防治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归口管理工作的督查协调,对违反本意见擅自收治结核病人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同时,要加强专业防治机构自身业务能力的建设,不断提高对结核病的检查、诊断、治疗和管理水平,尤其要提高痰涂片显微镜检查、全程督导管理等关键性技术,使之真正成为当地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中心。

六、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农村基层组织和城区居委会(街道)有义务协助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工作,接受当地专业结防机构交付的对结核病人的督导化疗(看药下肚)工作,并认真填写好病人的服药记录,以便备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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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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