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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下发《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

2018.03.09 10:111759

上海市关于下发《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大学医管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本市对禽流感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防治禽流感在人群中传播,保护本市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禽流感监测和防治工作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制订的《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现将该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原我局下发的《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试行稿)》同时废止。

本方案将在上海市卫生信息网上发布,网址为: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四年二月六日

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

为加强本市对禽流感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防止禽流感在人群中传播,保护本市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禽流感监测和防治工作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制订的《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本市的禽流感防治工作要在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农业部门的统一组织和指挥,卫生部门配合做好人群中禽流感发生情况的监测、预防和控制,加强与动物检疫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开展检测技术的交流合作。

一、防治原则

(一)高度警惕,预防为主

要保持高度警惕,加强对人感染禽流感的监测,把对人感染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网络中;落实“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的防治工作策略,及时控制疫情;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防病意识。

(二)分级控制,分级处置

本市禽流感防治实施分级控制措施,将人感染禽流感疫情分为四级:

1.第一级:我国其他地区发现动物间禽流感疫情;或国外发生人感染禽流感疫情。

2.第二级:本市发现动物间禽流感疫情;或与本市接壤的外省县市发现动物间禽流感疫情。

3.第三级:本市发现人感染禽流感的疑似、确诊散发病例,但未发生人与人之间的传播。

4.第四级:本市发现禽流感在人群中局部爆发流行或已发生人与人之间的传播。

疫情或病例发生后,如21天内未发生新的疫情或病例,则疫情级别作相应调整。

本市的禽流感防治措施按照分级控制的原则,采取相应措施。

(三)条抓块管,落实责任

在同级政府领导下,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要求,以农业部门为主,开展禽流感的预防和控制,做好禽类疫情的处置,开展从业人员的预防、保护;卫生部门负责做好人感染禽流感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主要技术措施

(一)监测

1.设置监测点,开展监测

本市设置禽流感监测点,开展类流感症状病人趋势监测。监测点医疗机构对就诊的有类流感症状的病人作临床检查和接触史问询,对发现有从事接触禽类职业史和发病前有病、死禽接触史的类流感病人或不明原因的肺炎病人,要按照监测报告工作流程及时进行报告,并按医疗救治流程做好病人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启动本市现有的流感监测点、160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监测点作为禽流感的监测点,实施有禽类接触史的类流感病人的“零报告”制度。

市卫生局可及时调整、扩大监测点设置,必要时本市所有综合性医疗机构和部分专科医院作为监测点。

2.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登记在本院就诊的有职业史或病、死禽接触史的类流感病人数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数,每日中午10:00-10:30间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监测情况,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天10:30-11:00间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监测情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天11:30前向市卫生局防病办报告监测情况。必要时,市卫生局可对各监测点实施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的“零报告”制度。

3.症状监测

处于第一级疫情状态时,选择部分禽类饲养场开展“类流感”症状监测工作,在农业部门支持下,禽类饲养场确定专人负责收集工作人员中出现类流感症状的病人数,每天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情况。

处于第二级及以上疫情状态时,本市全部规模禽类饲养场作为监测点,开展症状监测。在农业部门支持下,禽类饲养场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本单位中出现的类流感症状的病人数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数,处于第三级及以上疫情状态时,全市饲养户也作为监测点,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本地区内的各饲养户中出现的类流感症状病人数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数。各责任人每天上午10:00前将前一天的病人数报告给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汇总本地区内的各饲养场(户)中的类流感病人数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数,在12:00前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汇总本地区各乡镇的情况后,每天14:00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汇总全市情况后,每天15:00前向市卫生局防病办报告。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对所在地的饲养场(户)中负责疫情报告的责任人开展培训和指导,并加强对监测报告质量的督查;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各乡镇监测质量的督查工作。

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诊病人中出现禽流感症状并从事禽类饲养、销售、屠宰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及可能接触病、死禽的其他人员,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动物间禽流感疫情的通报

发生动物间禽流感疫情后,各区(县)畜牧兽医站在接到市畜牧兽医站疑似禽流感的报告的同时,在1小时内通报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协助工作。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通报后,要立即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并立即通知疫点所在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对疫情涉及人员采取健康教育和医学观察等措施。

现场控制工作中,疫点所在地的区(县)畜牧兽医站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互相及时沟通信息。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将疫区范围、疫区内饲养场(户)清单及从业人员、参与扑杀人员名单,于确认后1小时内提供给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有关人员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在排除动物间禽流感疫情后,农业部门应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情况。

(三)病人筛选和医疗救治

对人感染禽流感的病例实施定点隔离治疗制度,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定点医疗机构即作为人感染禽流感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收治人禽流感病人的准备工作,组织医疗救治队伍,配备急救物资,并储备一定数量的抗病毒药品和急救医疗器械。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预检中发现伴有呼吸道症状和病、死禽接触史的发热病人,应转至发热门(急)诊处理;未设置发热门(急)诊的医疗机构,应做好病人的登记工作,并切实落实好将其转至设有发热门(急)诊的医疗机构就诊;

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发现有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类流感病人,不能排除禽流感可能的,应立即请专家会诊,并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对经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具有流行病学史,并经专家会诊不能排除禽流感可能的,作为留院观察病例。首诊医疗机构设立隔离留观室的,病人就地留院隔离观察并加以鉴别诊断;首诊医疗机构未设置隔离留观室的,应转至所在地的区(县)定点医疗机构隔离观察并加以鉴别诊断。

留院观察病例经实验室检测,如核酸或抗体出现阳性结果,经48-72小时医学观察后仍不能排除人间禽流感的;或者实验室检测中核酸和抗体均出现阳性结果的,应请市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尚不能排除者应作为疑似病例,使用专用救护车送市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隔离观察。

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中病毒学检测出现阳性结果,或核酸监测阳性且发病初和恢复期双份血清抗禽流感病毒抗体滴度有4倍以上升高的,经市级专家组会诊后可作为诊断病例。其中首例诊断病例需经卫生部组织的防治专家组进行最终确认。诊断病例应使用专用救护车送市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隔离治疗。

各有关医疗机构在诊疗中判定为人感染禽流感的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诊断病例的,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市卫生局防病办疾控组和医疗组报告。

发现人感染禽流感疑似病例、诊断病例的,负责诊疗工作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依法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并按照卫生部要求进行网络直报。

定点医疗机构对本院收治禽流感病人的诊治情况,由收治医院每天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汇报。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防止发生院内感染。

人感染禽流感的病人分类及处置流程见附件一。

(四)流行病学调查与疫情控制

发生动物禽流感疫情时,应对接触染疫动物的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发生人感染禽流感病例时,应对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追踪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包括核实诊断、查找病人的感染来源、追踪可能传播途径,及时了解、掌握禽流感在本市人群中的发生、发展及传播规律,以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人感染禽流感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报告病例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业流调人员承担。其中发生散发的疑似、诊断病例时,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疫情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并及时将调查情况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一疫点发生3例及以上疑似、诊断病例时,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进行。

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原则上要由两名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共同完成,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应做好必要的个人防护。

人感染禽流感病例的接触者、接触染疫动物的从业人员由所在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开展医学观察,其中人感染禽流感病例的接触者的观察期为接触病人后7天,接触染疫动物的从业人员观察期至病、死禽全部被扑杀后7天。

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见附件二。

动物间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卫生部门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见附件三。

发生人感染禽流感疫情后,卫生部门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见附件四。

要建立职业暴露人员的个人防护制度,对有可能接触染疫动物的饲养、运输、销售、屠宰的人员,应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在操作后要做到勤洗手,操作完毕后要及时进行环境清洗。必要时,对病、死禽的密切接触者及现场处理疫情的工作人员可预防性投服神经胺酸酶抑制剂类药物。与病、死禽密切接触人员的防护原则见附件五。

(五)疫点消毒和预防性消毒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确定的范围和对象,对人感染禽流感病例涉及的疫点要按照呼吸道传染病的消毒常规开展消毒工作,消毒方法参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消毒方法执行。

接到人感染禽流感疫情报告后,应在6小时内采取消毒措施。疫点消毒工作由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认真落实。

发生动物间禽流感疫情后,要按照农业部门确定的疫区范围,疫区尽量减少人员进出活动,避免交叉污染。参与扑灭动物疫情的人员要采取呼吸道疾病相关防护措施。

对养殖、销售、屠宰禽类的场所和车辆,要实施预防性消毒措施,进行全面消毒,禽类的粪便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未发生禽流感的养殖户、禽类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中活禽的分泌物、呕吐物和排泄物,要做好预防性消毒处理。由市场管理人员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消毒,并采取适当的个人防护措施,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指导工作。屠宰后的禽类废弃物要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各级爱卫部门应深入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在上述场所要开展消毒、灭蝇、灭鼠工作,在郊区(县)应开展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

养殖、销售、屠宰禽类的场所,应远离水源。对禽类要采取圈养措施。禽类的粪便应集中进行资源化处理,严禁粪便直接排入河道,污染水源。

集中式供水单位要做好水源保护工作,加强对取水口的巡查,在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内不得饲养家禽。要加强饮用水的消毒工作,出厂水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发生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的消毒技术见附件六。

(六)实验室检验

对各医疗机构发现的可疑感染禽流感的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诊断病例,发生动物禽流感疫情后接触染疫动物的人员中发现的类流感病例要开展禽流感的实验室检验。

收治可疑感染禽流感病例的医疗机构负责采集本院就诊病例中的病例样品,包括鼻咽含漱液、鼻咽拭子及血液标本,由采样单位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禽流感病毒抗体和核酸检测。定点医疗机构对收治的人间禽流感疑似病例、诊断病例,负责采集病人鼻咽含漱液、鼻咽拭子及血液标本,由采样单位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禽流感病毒抗体和核酸检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检验发现阳性结果的,要将样品分送设在市传染病医院的平行实验室进行检验。经平行检验确定为阳性结果的,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样品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预防控制所流感实验室进行复核。

实验室样品采集、运送、检验要求见附件七。

(七)培训

对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禽流感防治业务培训,重点掌握流行病学知识、诊断标准、治疗原则、疫情报告的程序要求和实验室样品的采集送检方法等,及时发现可疑病例,及时报告,及时开展积极诊疗工作。

对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重点突出疾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消毒和现场控制及实验室检测技术培训。

(八)卫生监督

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措施的落实情况、预检分诊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对重点对象(从事活禽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等人员)的处置情况、疑似病例报告制度和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加强对水源保护的卫生监督,重点监督检查水厂的消毒措施执行情况和取水口保护情况,在取水口周围半径100m范围内应当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从事活禽放养、运输等可能污染水质活动的告示牌,特别是家禽养殖所在地水源的污染及防护情况。

加强对职业人群卫生防护,重点检查重点职业人员(从事家禽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等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落实及个人对禽流感防护知识知晓情况;家禽养殖场所消毒工作落实及死禽的处置情况;出栏家禽的免疫和检疫情况。

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要开展对本市禽类屠宰、禽肉制品加工厂家、禽肉制品销售(包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大卖场等)和禽肉制品使用单位(包括大量使用的熟食厂和餐饮单位等)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禽肉制品的来源、检疫合格证明和索证档案;禽类屠宰、加工、经营场所的消毒落实情况;餐饮单位除落实上述索证、消毒要求外,加工禽肉制品时还应做到烧熟煮透。严禁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禽类及其肉制品流入本市,严禁未经动物防疫部门检疫合格的活禽进入本市屠宰加工企业和流通领域。

(九)大众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咨询电话、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普及卫生常识,提高市民对禽流感防治的正确认识,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护能力。一旦出现相关症状,应主动到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

(十)信息与发布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收集国内外禽流感的发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了解国内外及周边省市的禽流感疫情动态信息,收集本市疾病监测动态和相关信息,并及时进行汇总分析,供有关部门参考。

在市和区(县)两级卫生部门和农业部门间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明确专人开展信息交换,定期交流禽流感防制相关信息。

一旦在动物或职业人群中发现异常情况,农业部门应立即通报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进行消毒和处理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发布本市人群感染禽流感的疫情信息,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三、根据疫情级别,分别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一)疫情的确定及互相通报

在市农委和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市畜牧兽医站之间分别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明确专人负责相关信息交流。

动物禽流感疫情的确定由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部门如发现动物禽流感疫情,应在1小时内通报卫生部门,同时每天在规定时间互通全市禽流感防治重要信息。

农业部门每年应将本市禽类饲养户及其从业人员名单提供卫生部门,以便发生疫情后及时控制重点人群。

卫生部门在临床诊疗工作中发现人感染禽流感的疑似病例、诊断病例的,病人居住、工作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向本地区农业部门通报情况,并在当地农业部门的配合下,进行病源追踪、疫点确定及处理、密切接触者调查等工作。

(二)分级控制措施

1.发生第一级疫情时:

(1)监测点为常态情况下的流感监测点,医疗机构监测点负责收集就诊病例中有职业接触史的类流感病人数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数。

选择大型禽类饲养场作为监测点,负责收集职业人群中有类流感症状的病人数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数,每天按照监测程序报告监测情况。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定期收集国内外禽流感的发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并及时报告。

(3)组织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人员、临床医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

(4)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群众健康知识知晓率。

2.发生第二级疫情时:

(1)监测点扩大为160家医疗机构,实施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的“零报告”制度;

将本市所有规模禽类饲养场作为监测点,对从业人员进行类流感症状监测,实施每日报告制度。

(2)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对接触病、死禽的人员开展调查,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其进行一般医学观察,发现有发热伴呼吸道症状时,要按处置流程及时转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或定点医院诊断、处理。如在规模饲养场中、或在多处饲养户中集中发生疫情的,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调查。

(3)市卫生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销售市场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杜绝染疫家禽的上市销售。

(4)健康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大众宣传教育,开展诊断性宣传,普及禽流感防治知识。

3.发生第三级疫情时:

(1)市卫生局及时调整、扩大监测点设置,本市所有综合性医疗机构和部分专科医院均作为监测点,实行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的“零报告”制度。

本市所有禽类饲养户均作为症状监测点,对从业人员进行类流感症状监测,实施每日报告制度。

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制定疫情收集、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本地区饲养户中出现的类流感病人情况,向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2)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人感染禽流感的病例、接触染疫动物的人员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人感染禽流感的病例要进行隔离治疗,开展疫点消毒,追踪确定接触者,开展医学观察。

(3)加强对预防控制禽流感的各项措施的督查和评估。

4.发生第四级疫情时:

(1)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社会各部门共同参与,采取综合性预防控制措施。

(2)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积极组织医疗救治,降低病死率。

分级控制措施实行分级递进原则,下一级涵盖上一级各项措施。

四、保障

(一)技术保障

组织、建立人禽流感检测实验室,建立检测方法、制备检测用品,实验室应符合有关生物安全要求,配备专人负责,并选择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担任检测工作。

(二)物资保障

组织、储备、供应相关的应急预防性药物(金刚烷胺、金刚乙胺、达菲等)、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做好有关器械、车辆、物资的储备。

(三)科研保障

组织开展人禽流感预防和控制应急研究工作,对禽流感的流行趋势,诊断手段,控制措施,信息整合,协调机制,人才、技术和物资准备等开展研究。

(四)经费保障

安排防疫物资专项经费,用于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等相关费用。

(五)人员保障

建立人类禽流感防治专家咨询小组,对禽流感的预防控制技术决策提供参考。

附件一:人感染禽流感的病人分类及处置要求

一、禽流感诊断标准(试行)

1.流行病学史

1.1来自于动物间禽流感疫区或在其居住地、滞留地发生大量家禽病死现象,本人一周内有明确的病、死禽接触史;

1.2本人从事家禽养殖、屠宰、运输、销售、捕杀等职业;

1.3一周内有明确的与禽流感确诊病人、疑似病例的接触史;

1.4从事科学研究、实验室检验等工作,近期有明确的禽流感病毒接触史。

2.临床表现

2.1出现急起畏寒、高热、头痛、头晕、全身酸痛、乏力等中毒症状;可伴有咽痛、干咳、流鼻涕、流泪等呼吸道症状;少数病例有食欲减退,伴有腹痛、腹胀、呕吐和腹泻等消化道症状;

2.2实验室检查外周血白细胞计数不定,淋巴细胞大多降低,血小板正常,部分患者可有ALT升高;

2.3胸部影像学检查约半数患者胸部影像检查显示单侧或双侧肺炎,少数病人伴有胸腔积液;

3.核酸和抗体检测

3.1采集鼻咽拭子、鼻咽含漱液、鼻咽抽取物,采取快速核酸模板等温扩增技术(NASBA)或RT-PCR法进行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出现阳性结果;

3.2早期和恢复期血清(间隔2周及以上),检测禽流感特异性抗体效价4倍以上增高。

4.病毒分离

禽流感病毒分离培养出现阳性结果。

5.病人分类

留院观察病例:有流行病学史和较典型的临床表现者。

疑似病例:有明确的流行病学史和典型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核酸或抗体出现阳性结果者,经48-72小时医学观察后仍不能排除人间禽流感;或者为有明确的流行病学史和典型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中核酸和抗体均为阳性结果者。

诊断病例:除上述流行病学史、临床特征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外,并经病毒分离培养出现阳性结果者;或核酸监测阳性且发病初和恢复期双份血清抗禽流感病毒抗体滴度有4倍以上升高者。

二、病人处置流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预检中发现伴有呼吸道症状和禽类接触史的发热病人,应转至发热门(急)诊处理;未设置发热门(急)诊的医疗机构,应做好病人的登记工作,并切实落实好将其转至设有发热门(急)诊的医疗机构就诊;

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发现有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类流感病人,怀疑为禽流感的,应立即请专家会诊,并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经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具有流行病学史,同时经专家会诊不能排除禽流感可能的,作为留院观察病例。首诊医疗机构设立隔离留观室的,病人就地留院隔离观察并加以鉴别诊断;首诊医疗机构未设置隔离留观室的,应转至所在地的区(县)定点医疗机构隔离观察并加以鉴别诊断。

留院观察病例经48-72小时的留院观察,经核酸或抗体检测出现阳性结果,并经鉴别诊断仍不能排除禽流感的,应请市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仍不能排除禽流感可能的,作为疑似病例使用专用救护车送市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隔离观察。

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中病毒学检测出现阳性结果,或核酸监测阳性且发病初和恢复期双份血清抗禽流感病毒抗体滴度有4倍以上升高的,经市级专家组会诊后可作为诊断病例。其中首例诊断病例需经卫生部组织的防治专家组进行最终确认。诊断病例应使用专用救护车送市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隔离治疗。

三、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流程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报告的不能排除禽流感可能的类流感病人,应对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确认其是否具有流行病学史,提供临床诊断参考。

病例被确定为留院观察病例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对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追踪可能的接触史,确定其密切接触者名单。

病例被确定为疑似病例、诊断病例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通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该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措施。

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的工作流程、职责分工等按照卫生部确定的技术方案执行。

附件二: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2003年底以来,我国部分省市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相继出现禽流感疫情,并在一些国家出现了禽流感病、死禽的密切接触中感染禽流感。为了更好地判定和处理禽流感的密切接触者,加强对其及时、科学的管理,预防控制禽流感疫情在人间的发生和传播,根据目前对禽流感的初步认识,制订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一、判定标准

(一)禽流感病或死禽密切接触者

1.饲养、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禽或死禽的人员;

2.捕杀、处理病或死禽,未按相应规范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

3.直接接触病或死禽及其排泄物、分泌物等其他相关人员。

(二)禽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与出现症状后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共同生活、居住、护理或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排泄物和体液的人员。

二、处理原则

1.医学观察期限暂定为7天(参照人流感潜伏期,自最后接触病、死禽、死禽或病人、疑似病人之日算起),观察期间不限制医学观察对象的活动,但观察对象活动范围需在动物禽流感疫区范围内(疫点周围3公里)。

2.告知禽流感的临床特点、传播途径及相关防治知识。

3.观察期间,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人员每日对密切接触者测试1次体温,了解其身体健康状况,每日上报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汇总后,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对密切接触者中出现异常临床表现(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等症状)的,应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进行诊断治疗。

5.当出现禽流感疫情在人与人之间传播时,对密切接触者应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附件三:动物间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卫生系统预防控制技术方案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本区(县)畜牧兽疫站疑似或确诊禽流感的报告后,应组织人员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按照本方案对疫情涉及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消毒和动物扑杀人员个人防护技术指导等工作,并将密切接触者、疫点范围内饲养人员、扑杀人员一般医学观察结果和处置情况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一、疫情报告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疑似或确诊动物禽流感疫情的通报,经初步调查核实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内容包括:饲养场名称、地点、死亡禽类数量及种类、饲养场工作人员名单等。

二、疫情核实与流行病学调查

1、疫情核实。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区(县)畜牧兽疫站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核实疫情。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确定密切接触者。对接触病死禽类动物的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确定密切接触者,并通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三、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和采集样品

1、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观察内容包括:每日2次体温测量、询问有无发热、咳嗽、全身酸痛等类流感症状。观察期限为病死禽类动物扑杀后7天。医学观察期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日2次将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结果报告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天上午10时和下午15时将医学观察结果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采集样品。对密切接触者在实施医学观察的第一天,采集其血清样品,每人采集3ml全血。对每起禽流感疫情的密切接触者采样人数不低于20人,若密切接触者人数不足20人,则增加密切接触者的家庭成员。对出现类流感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加采咽漱液、咽拭子样品。所有样品应在2小时内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禽流感检测。

四、密切注意疫点周围人群类流感发病动态

1、对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饲养、屠宰、加工、销售等从业人员、扑杀禽类动物的人员,实施一般接触者医学观察,观察每日有无发热等类流感症状。观察期限为病死禽类动物扑杀后7天。医学观察由接触者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组织实施,并将每日观察结果汇总后报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下午14:00时前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对疫点所在镇(街道)和周围地区加强类流感病人发病动态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变化。距疫点最近的区(县)级综合性医院应选择症状较重的类流感病例及住院的肺炎病例(特别是儿童病例)20例病人采集咽拭子和血标本(每人3ml全血),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禽流感检测。

五、加强消毒、个人防护技术指导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工作方案、消毒技术规范对实施消毒疫点的工作人员给予技术指导。对对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扑杀禽类动物的人员个人防护提出技术要求和技术指导。

附件四: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技术方案

人感染禽流感病例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报告病例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业流调人员承担。其中发生散发的疑似、诊断病例时,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疫情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并及时将调查情况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一疫点发生3例及以上疑似、诊断病例时,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进行。

一、疫情报告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或发现人感染禽流感的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诊断病例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内容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居住地址、工作单位、主要临床症状体征、流行病学史、发病时间与地点、目前已采取措施等。

二、疫情核实与流行病学调查

1、疫情核实。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不能排除人感染禽流感病例后,应于1小时内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供流行病学史,供临床医务人员诊断参考;

2、当该病例被定为禽流感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或诊断病例后,病例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对病例开展流行病个案调查,查找感染来源,确定疫点,追踪可能的传播途径,追踪和确认密切接触者。当病人被确定为疑似病例或诊断病例后,应立即通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2、效果评价

实验条件允许时,可以按照《消毒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效果评价,当消毒前后自然菌的杀灭率≥90%时可以认为消毒合格。

附件七:人感染禽流感病例实验室检测工作要求

一、采样对象:

禽流感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诊断病例

二、采样要求:

(一)标本的采集

1、鼻咽拭子:(1)用无菌棉签擦拭双侧咽扁桃体及咽后壁,将棉签浸入含4-5ml病毒运送液的螺口试管中,进行病毒检测。(2)将棉签轻轻插入鼻道内鼻腭及鼻骨处,停留片刻后缓慢转动退出,以同一拭子擦拭两侧鼻孔,尾部弃去,将棉签浸入上述螺口试管中。

2、鼻咽抽取物:负压从鼻咽部抽取粘液,先将收集器头部插入鼻腔,接通负压,旋转收集器头部并缓慢退出,收集抽取的粘液,保存在无菌螺口试管中。

上述鼻咽拭子及鼻咽抽取物的采集应于发病2-3天,最好不超过7天。

3、尸检肺组织标本:取肺病变明显的组织2*2cm大小,置于含10ml样本运输液的螺口试管中,进行病原学检测。

4、血清标本:每个病例都必须采集血清标本,包括急性期血清一份和恢复期血清一份,每份血清至少采集3ml.急性期血样应尽早采集,最迟不晚于发病后7天。恢复期血样则在发病14天后采集。

所有样本均一式两份,由采样单位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禽流感病毒抗体和核酸检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检验出现阳性结果的,将样品分送设在市传染病医院的平行实验室进行平行检验。

(二)样本的保存和运送

1、病毒保存运送液:Eagle's、Hank's(pH7.4-7.6)或水解乳蛋白。

2、保存和运送:将病人标本立即密封,并包装好,置于4℃下保存,并详细填写采样单,2小时内送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有关血清学和分子生物学的检测。

三、检测项目、方法和时限

1、用血凝抑制试验微量半加敏法在病人中开展禽流感H5抗体检测。

2、应用NASBA方法对鼻咽拭子样本进行H5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

3、检测结果报告时限:核酸检测为24小时,抗体检测为48小时。

四、人员防护措施

1、佩带N95级口罩(如3M牌产品),按照操作者鼻部尺寸调整口罩的鼻金属夹,保证做到呼出和吸入气体确实经过口罩过滤;

2、佩带可以遮盖脸部的防护眼罩;

3、佩带外科手术帽,并遮盖住双侧耳部;

4、佩带2层外科手术乳胶手套。每完成一次可能接触含有病原的样品操作后,应及时更换外层手套,再进行下一步操作;

5、穿着实验白大衣,在白大衣外再穿着外科手术衣,最外层穿防水连体隔离服,并用乳胶手套袖端将袖口覆盖、绷紧。

6、双脚穿鞋套,并用鞋套上部橡皮筋将裤套下段绷紧。

五、疑似禽流感病毒阳性样本的送检要求

1、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传染病医院平行实验室检验,确定血凝抑制试验H5抗体呈阳性的样本,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人航空运送至国家流感中心。

2、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传染病医院平行实验室检验,确定NASBA法检测禽流感H5病毒核酸呈阳性的样本,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人航空运送至国家流感中心。

3、疑似禽流感病毒阳性样本的运送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毒株、人体标本运送工作程序》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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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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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下发《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5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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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下发《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6年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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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下发《上海市人禽流感和流感等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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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印发《上海市病媒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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