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下发《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5修订)》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疾控[2005]79号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处、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本市对禽流感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发生和传播,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制定的《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5修订)》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原我局下发的《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沪卫疾控[2004]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一月十日
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5修订)
为加强本市对禽流感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人禽流感)的发生和传播,保护本市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制定的《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本预案将根据卫生部技术方案的调整适时修订。
本市的禽流感防治工作要在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市统一组织和指挥,农业部门做好动物禽流感疫情的防控,开展从业人员的预防、保护工作,卫生部门做好人禽流感发生情况的监测、预防、控制和诊治。在发生动物禽流感疫情时,卫生部门要与农业部门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理,做到预防关口前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一、防治原则
(一)高度警惕,预防为主
要保持高度警惕,加强对人禽流感的监测,把对人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治工作策略,及时控制疫情;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防病意识。
(二)分级控制,有效应对
按照《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分级处置原则,实施分级控制措施,将人禽流感疫情分为四级:
1.第一级:我国其他地区发现动物间禽流感疫情;或国外发生人禽流感疫情。
2.第二级:本市发现动物间禽流感疫情;或与本市接壤的外省发现动物间禽流感疫情;或我国出现人禽流感病例。
3.第三级:本市发现人禽流感的疑似、确诊散发病例;或与本市接壤的外省发现多个病例;或我国出现人禽流感局部暴发流行。
4.第四级:本市发现人禽流感在人群中局部暴发流行。
本市人禽流感防治按照疫情分级采取相应措施。出现第三级及以上人禽流感疫情时,按照本市应对流感大流行预案Ⅲ级及以上的规定采取措施。疫情或病例发生后,如21天内未发生新的疫情或病例,可视疫情变化作相应调整。
(三)条抓块管,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按照市政府《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和本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组织和协调沟通,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卫生和农业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
二、主要防治措施
(一)监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制定科学的监测方案,提高监测敏感性,负责组织实施、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信息分析。根据疫情的等级启动分级监测。(《人禽流感监测技术方案》见附件1。)
1.症状和病例监测
在医疗机构设置监测点。监测对象为就诊(门诊和住院)的发热病例、有类流感症状以及有流行病学接触史的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明原因死亡病例,以及本医疗机构中出现的有类流感症状和不明原因肺炎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和报告。
2.暴露人员监测
在禽类养殖、屠宰、加工场(户),活禽交易市场以及道口检查站设置监测点。监测对象为本单位职工或本地区内饲养户中出现的发热病人、类流感症状病人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人。各单位和各乡镇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作为报告责任人,负责信息收集和报告。
3.病原学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集不明原因肺炎、职业暴露人员和一般人群生物标本,开展人禽流感血清学监测;采集禽类和哺乳类动物的血标本和粪便标本,开展禽流感病原学监测。
4.病例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诊病人中发现有集体性发热的应进行登记报告;发现有类流感症状并有可疑流行病学接触史的,应进行登记报告。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将人禽流感的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的诊断、转归情况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负责收治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并按照卫生部要求进行网络直报。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病例报告后,要立即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市卫生局报告。
(二)动物禽流感疫情通报和处置
在市农委和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市畜牧兽医站之间分别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区(县)、乡镇(街道)建立对应的联系机制,明确专人负责相关信息交流。
区(县)、乡镇(街道)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将禽类饲养场(户)及其从业人员的预防保护工作等基本情况分别提供给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便发生疫情后及时控制重点人群。
农业部门负责确定动物禽流感疫情。农业部门如发现动物禽流感疫情,应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每日在规定时间互通全市禽流感防治重要信息。在排除或解除动物间禽流感疫情后,农业部门应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卫生部门负责确定人禽流感疫情。卫生部门发现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的,应向病人居住、工作所在地的区(县)农业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动物间可疑禽流感疫情后,各区(县)畜牧兽医站要立即通报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通报后,要立即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知疫点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卫生局接报后,要立即报告市卫生局。
卫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动物间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卫生系统预防控制技术方案》(附件2),对疫情涉及人员采取健康教育、医学观察以及防疫处置等措施。在确定疑似疫情后,各区(县)畜牧兽医站负责将疫区范围、疫区内饲养场(户)清单及从业人员、参与扑杀人员名单提供给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其开展对疫情涉及人员的相关工作。
发生人禽流感疫情后,病人居住、工作地的区(县)卫生部门应当按照《人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技术方案》(附件3)和《人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附件4),进行病源追踪、疫点确定及处理,按照《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附件5)进行密切接触者调查处理等工作。
(三)病人分诊和医疗救治
对人禽流感的病例实施定点隔离治疗制度。2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收治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其中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负责收治成人,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负责收治儿童,54家设置隔离留观室的医疗机构负责收治医学观察病例。(《人禽流感的病人分类及处置流程》见附件6,《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修订版)见附件7。)
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收治人禽流感病例的准备工作,组织医疗救治队伍,配备急救物资,并储备一定数量的抗病毒药品和急救医疗器械。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预检分诊中发现伴有类流感症状的发热病人并有可疑流行病学接触史的,应转至发热门(急)诊处理。
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发现有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类流感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能排除人禽流感可能的,应立即请区(县)级专家会诊,并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对经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具有流行病学史,并经专家会诊不能排除人禽流感可能的,作为留院医学观察病例,到设置隔离留观室的医疗机构诊治。
留院医学观察病例经实验室检验、专家会诊和流行病学调查确认为人禽流感疑似病例的,用专用救护车送市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隔离治疗。
疑似病例经实验室检验和市级专家组会诊后可确认为确诊病例。其中首例确诊病例需经卫生部组织的防治专家组进行最终确认。被诊断为疑似病例但无法进一步取得临床检验标本或实验室检查证据,而与其有共同接触史的人被诊断为确诊病例,并能够排除其他诊断的,作为临床诊断病例。
出入境检疫部门发现有类流感症状并明确有流行病学史的发热病例,应负责将病人转至就近的设置隔离留观室的医疗机构就诊。
收治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病人诊疗及每日动态情况报告市卫生局。
(四)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控制
发现动物禽流感疫情时,应对接触染疫动物的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发现人禽流感医学观察、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时,卫生部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包括查找病人的感染来源、可能的传播途径和追踪密切接触者,及时了解、掌握禽流感在本市人群中的发生、发展及传播规律,确定医学观察对象,以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业流调人员承担。个案调查原则上要由两名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共同完成。调查人员应做好必要的个人防护。
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定的对象进行医学观察。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对疫点所在乡镇(街道)和周围地区类流感病人发病动态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变化。
(五)消毒和防护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消毒、防护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发生人禽流感疫情后,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确定的范围和对象,应在接到人禽流感疫情报告后6小时内采取消毒措施,对人禽流感病例涉及的疫点要按照呼吸道传染病的消毒常规开展消毒工作。疫点消毒工作应当由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实施。(《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见附件8。)
发生动物间禽流感疫情后,农业部门确定疫区范围,并会同当地政府采取疫情控制措施。疫区尽量减少人员进出活动,避免交叉污染。参与扑灭动物疫情的人员要采取呼吸道疾病相关防护措施。对养殖、销售、屠宰禽类的场所和车辆,要实施预防性消毒措施,进行全面消毒,禽类的粪便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卫生部门加强对消毒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消毒效果评价。
对未发生禽流感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户)和活禽定点批发、零售市场要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做好预防性消毒处理,严格处置活禽的分泌物、呕吐物和排泄物,作业完毕要及时进行环境清洗和消毒,定期对场所进行全面消毒。农业部门负责对病、死禽和屠宰后的禽类废弃物要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对销售市场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杜绝染疫家禽的上市销售。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对涉禽单位消毒防护的指导工作。
农业等相关部门要督促涉禽单位建立职业暴露人员的个人防护制度,对有可能接触染疫动物的饲养、运输、销售、屠宰的人员,应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设备,在操作后要做到勤洗手。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职业人群卫生防护的监督,重点检查重点职业人员(从事家禽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等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落实及个人对禽流感防护知识知晓情况。必要时,有关涉禽单位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可组织对病、死禽的密切接触者及现场处理疫情的工作人员预防性服用神经胺酸酶抑制剂类药物。(《与禽流感病、死禽密切接触人员的防护原则》见附件9。)
各级爱卫部门要深入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在上述场所要开展消毒、灭蝇、灭鼠工作,在郊区(县)应开展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
养殖、销售、屠宰禽类的场所,应远离水源。对禽类要采取圈养措施。禽类的粪便应集中进行资源化处理,严禁粪便直接排入河道,污染水源。
集中式供水单位要做好水源保护工作,加强对取水口的巡查,在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内不得饲养家禽。要加强饮用水的消毒工作,出厂水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六)病原学诊断实验室检验和生物安全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开展人禽流感病原学检测的医疗机构统一技术规范,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和质量控制。实验室标本采集、运送、检验以及生物安全要求见《人禽流感病例实验室检测工作要求》(附件10)。
收治留院医学观察病例的医疗机构负责采集本院就诊病例中的病例标本,包括鼻咽含漱液、鼻咽拭子及血液标本,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甲型流感病毒核酸、抗原和抗体检测。
对经初步检验确定为A/H5禽流感病毒核酸或其血清抗原/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或疑似阳性的样本,已经虽然经初步监测结果呈阴性,但临床上仍无法排除人禽流感感染可能的样本,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监测点医院负责送市疾控中心进行复检。
收治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采集病人鼻咽含漱液、鼻咽拭子及血液标本,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除禽流感病毒亚型特异性核酸、抗原和抗体检测外,必要时,还要进行排除其他可疑病毒和细菌性疾病的指标检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检验发现阳性结果的,要将标本分送设在市公共卫生中心的平行实验室进行检验。经平行检验确定为阳性结果的,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标本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预防控制所流感实验室进行复核、检验。
各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规定,建立生物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在标本采集、运送以及检验过程中要完全控制病原污染,防止实验室感染。
(七)培训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各级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急队伍和专业队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人禽流感病人分诊和诊治、应急处置、消毒防护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对全市各级各类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重点突出疾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防护、现场控制及实验室检验技术。
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人员和乡村医生开展业务培训,要求必须掌握人禽流感症状、体征的临床判断和流行病学的检查、询问。
(八)卫生监督和督查
卫生监督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措施的落实情况、预检分诊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对重点对象(从事活禽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等人员)的处置情况、疑似病例报告制度和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水源保护进行卫生监督,重点监督检查水厂的消毒措施执行情况和取水口保护情况,特别是家禽养殖所在地水源的污染及防护情况。
对职业人群卫生防护进行卫生监督,重点检查重点职业人员(从事家禽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等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落实及个人对禽流感防护知识知晓情况。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室内空气卫生状况和中央空调消毒措施。
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实验室生物安全规章制度以及执行情况、菌毒种(株)库的安全管理。
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人禽流感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包括对组织领导、技术措施、医疗设施、物资准备和教育培训等情况的督导,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督导意见。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督导意见及时整改。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及时调整督查的内容、范围和频度。
(九)大众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咨询电话、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普及卫生常识,提高市民对禽流感防治的正确认识,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教育市民一旦出现相关症状,应主动到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根据疫情等级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按照科学防治和有效防治的政策导向,引导适度宣传,避免引起恐慌。(《防治人禽流感健康教育工作指南》见附件11。)
(十)信息综合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收集国内外禽流感的发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了解国内外及周边省市的禽流感疫情动态信息,收集本市疾病监测动态和相关信息,并及时进行汇总分析,供有关部门参考。
在市和区(县)两级卫生部门和农业部门、出入境检疫部门间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明确专人开展信息交换,定期交流禽流感防制相关信息。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汇总分析每日人禽流感监测和疾病报告信息,统计发热病人以及医学观察、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人数,汇总疫情处理情况,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综合分析报告;要掌握本市涉禽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经卫生部授权,市卫生局负责本市人群感染禽流感的疫情信息的发布。
三、分级控制
(一)准备
在人禽流感防治常态长效的情况下,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人禽流感的监测和防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发现可疑人禽流感病例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普及禽流感防治知识,提高城市公共卫生水平和群众防护意识。
(二)分级措施
1.发生第一级疫情时:
(1)将31家流感监测医疗机构作为禽流感监测点,登记报告就诊病例中发热病人数、类流感病人数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数以及流行病学接触史情况。
选择9家大型禽类饲养场作为监测点,登记报告职业人群中发热病人数、有类流感症状的病人数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数。
(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定期收集国内外禽流感的发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并及时报告。
(3)组织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人员、临床医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
(4)加强经常性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以及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等管理对象的日常监督执法工作。
(5)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群众健康知识知晓率。主要措施是通过与传播媒介广泛合作和健康教育网络向全社会各类人群普及人禽流感防治相关知识。
2.发生第二级疫情时:
(1)监测点扩大为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和所有规模禽类饲养场,实施'零报告'制度。
(2)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要掌握人禽流感的诊断标准,加强预检分诊,做到首诊负责制。动物禽流感疫情或疑似疫情发生时,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接触染疫动物的人员开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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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