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长期有效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甘卫疾控发[2007]257号
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学校传染病局部暴发流行事件呈上升趋势。今年上半年全省共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70起,其中传染病疫情64起(全部发生在学校),占91.43%;发病人数3240例;发病地区涉及全省绝大多数市、州。疫情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的教学秩序。为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见附件3),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严防学校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级卫生、教育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站在以人文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防病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大对学校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管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指导学校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将其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健全组织,靠实责任
要按照《规范》要求,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职责。特别是学校要明确校长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校医或卫生保健人员是疫情报告人,负责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发现及报告等相关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学生团体、班委会尤其是卫生委员的作用,开展学校传染病等疾病预防知识的自我教育工作和监测报告工作。
三、加强疫情监测,规范疫情报告
一旦发生疫情,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晨检制度,加强对因病缺勤学生的追踪调查,做到早发现传染病病人。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指定专人按照《规范》中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认真填报甘肃省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传染病流行事件报告卡(见附件1),同时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小学、幼儿园新生入学时,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督促其及时补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做好传染病监测、病例报告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确定专人对大疫情报告系统和专报系统每天定时查阅,及时了解疫情情况、分析疫情原因,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并将大疫情、专报系统查阅人的名单和联系方式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县(市、区)或市(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传染病疫情报告汇总表(见附表2)汇总辖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并于每月4日前上报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州疾控机构订正后汇总,并于每月8日前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科;省疾病控制中心每月12日前上报省卫生厅,抄送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县级疾控机构在每季度第1个月4日前组织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学校的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工作进行指导,主动收集、核实疫情信息资料,特别要加强对呼吸道传染病、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对寄宿制学校,县级疾病控制中心要派专人指导。新生入校后要进行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等传染病的筛查和线索调查。对学校传染病疫源要加强追踪管理,切实做好疫情的卫生处理工作,防止疫情蔓延。
四、强化监督,加强培训
各地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每年要对辖区内学校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帮助整改。各级各类学校、疾病控制机构要密切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逐步改善学生教室、宿舍等的卫生条件,使其达到国家和省级卫生标准的要求。同时要组织做好学校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使其熟悉各种传染病的症状,及时发现并向疾病控制机构报告可疑病例。卫生部门要对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五、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健康教育是学校卫生工作的重点内容,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班会、讲座、板报、同伴教育等形式,根据季节传染病流行特点,开展有针对性地宣传教育活动,使师生员工掌握传染病预防知识和措施,增强卫生防病意识,培养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各级各类学校要号召广大师生积极参与创建卫生学校活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卫生大扫除。加强对公共厕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和无害化处理。积极组织开展除害灭病工作,降低校园“四害”密度。疾病控制机构要主动提供技术、张贴画,支持辖区学校的健康教育工作。
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加强协调, 近期要联合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的卫生工作情况和各项卫生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寄宿制学校。检查结束后,请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年底前将检查工作总结分别上报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将适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学校传染病防治情况进行抽查,对疏于管理造成传染病流行或中毒事件发生的学校,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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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