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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通知

2018.04.03 09:491852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发[2005]126号

各盟市卫生局、农牧业局:

为进一步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加强各级卫生部门与农牧业部门的合作,参照卫生部农业部的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合作机制的作法,卫生厅、农牧业厅根据各自职能分工,经双方协商,建立以下合作机制。

一、成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

组长由卫生厅、农牧业厅分管厅长担任,成员由卫生厅与农牧业厅有关成员组成。协调小组负责防治工作、疫情处理及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

二、建立部门例会制度

卫生厅、农牧业厅建立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地点轮流在卫生厅、农牧业厅举行。每次根据双方半年工作情况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和防治工作进展,对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商解决,预测和确定下一步重点需要控制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病种与措施。每次例会前,双方均要提出会议主要议程和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后印发会议纪要。

三、建立疫情通报制度

1.定期通报

在严格执行国家疫情报告制度的情况下,双方每月10日前,应通报上月全区人畜共患传染病在人间和动物间疫情,内容包括发病地点、发病数、死亡数。

2.不定期通报

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爆发时,在接到疑似或确诊报告后24小时内应互相通报有关情况。

四、加强疫情监测

1.双方根据当前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流行特点,按照相关病种的监测方案及时有效地开展流行病学监测,广泛开展监测技术合作,监测工作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

2.在监测过程中,采集所需标本进行实验室分析。卫生部门主要负责开展人间疾病监测和检测,农牧业部门主要负责动物疫情监测检测。双方相互通报检测结果。

当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爆发时,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监测工作,保证监测的敏感性及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防治对策和建议。

五、开展督导检查

双方不定期地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联合检查,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人间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督导检查和治疗工作。农牧业部门主要负责牲畜间人畜共患传染病督导检查。检查结果或报告应及时沟通并通报。

六、加大培训和宣传教育力度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禽流感、布病、炭疽等人畜共患传染病预案或监测方案积极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工作,卫生部门加强对临床医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社区及农牧区基层卫生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有关人畜共患传染病业务培训,并进行业务考试。农牧业部门要加强对农牧部门和大型养殖场和育种繁种基地等重点地区人员培训,共同做好宣传工作以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形成一个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有效工作机制。为保护广大农牧民的身体健康,促进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为尽快尽早控制人畜共患传染病努力工作。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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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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