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原市艾滋病性病防治行动纲要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发[2003]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艾滋病性病防治行动纲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艾滋病因其流行迅速、高病死率和对社会、经济的巨大破坏性被作为目前全球唯一的由联合国专设机构协调控制的疾病。我国政府亦将艾滋病列入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疾病,由国务院直接领导重点加以控制。我市属艾滋病低流行地区,但随着近年来全球艾滋病的迅速传播,已呈逐年大幅度上升趋势,世界各国艾滋病流行态势及防治经验表明,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是一项刻不容缓、复杂而长期的艰巨任务,需要全社会参与并实施综合治理。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增强全社会抵御艾滋病的能力,减轻艾滋病给人民健康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危害,在总结国内外防治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基本情况
我市自1996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以来,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年艾滋病病毒感染报告病例分别为4、1、5、4、12、17、36例,截至目前累计报告79例,2002年较2001年增长111.8%,大多数为青壮年。根据国际通用的组分法和德尔菲法测算,我市艾滋病病毒实际感染人数已近2000人。以此为基础,用世界卫生组织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的时间法推算,到2010年我市艾滋病病毒实际感染人数有可能超过1.5万人。性病作为艾滋病传播的重要促进和协同因素之一,自1982年报告首例淋病以来,截至2001年底,全市累计报告性病21753例,且发病率上升迅速,由1982年的0.01/10万到2001年的101.44/10万。由于多数性病患者就诊于私人和非法诊所,性病疫情漏报严重,根据漏报调查估算,实际患病人数是报告的5-10倍。我市艾滋病、性病的流行以卖淫嫖娼、吸毒人群、流动人口、妇女及性活跃的青少年为主,年龄构成以20、39岁的青壮年为主,占79.02%。随着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必将带来人口流动的全球化,我市将面临着艾滋病、性病加速流行的严峻局面。
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成立了太原市艾滋病防治协调领导组。在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与社会团体的支持下,逐步形成了一支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的防治队伍,积极开展艾滋病、性病监测,初步摸清了艾滋病、性病在我市的分布与流行状况,探索出了一些适宜的防治对策、措施和策略,组织了大量的培训、宣传教育和国际国内合作等工作。
但是,我市目前阻止艾滋病、性病流行的能力仍然不足: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一些领导对艾滋病在我市广泛流行的可能性、危害性认识不够;多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局面尚未真正形成;公众对艾滋病、性病的预防知识普遍缺乏;政府在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方面经费投入不足,制约了艾滋病、性病的干预活动、疫情监测及预防医源性感染等工作的开展和医疗保健服务能力的发挥;专业人才匮乏,大多数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尚不能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性病诊疗服务。我市面临的形势是:周边一些地区艾滋病的快速增长,流行形势日趋严重;流动人口数目庞大且难于管理;卖淫嫖娼、吸毒等活动在短期内难以禁绝,艾滋病、性病继续加速流行的潜在危险仍然存在,预防与控制工作亟待加强。
二、总体目标
建立由市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与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体系;建立高效快捷的艾滋病性病监测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艾滋病性病在我市的流行动态;建立一套切合我市实际、行之有效的艾滋病性病干预系统;到2010年,努力把我市HIV/AIDS的发病率、增长速度控制在国家规划的目标以下,成为全国艾滋病流行低水平的地区,为我市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工作指标
(一)政策领域
1、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由市政府领导、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太原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协调领导组”的职能。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会议制度和协调会议制度。2003年底成立太原市艾滋病、性病防治专家咨询组,统一协调我市的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2、2004年底完成《太原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条例》的起草和立法工作,明确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在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中的责任以及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干预领域
1、普及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的知识,增强全体民众控制艾滋病的意识与预防措施知识。2005年市民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城市达到80%、农村达到50%。
2、2005年全市县处级以上领导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普及率要达到90%。
3、2003年,全市普通高等学校与中等专业学校入学新生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普及教育率达到100%;中学要把艾滋病防治知识列入健康教育课程,城市中学开课率要达到100%,农村中学开课率要达到60%。
4、从2003年底开始,市属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要每周定期刊播有关预防艾滋病、性病的科普知识,开展公益性广告宣传。
5、2004年全市所有戒毒所、收容所和80%的监狱、劳教等收容场所要开展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教育,教育覆盖率达到90%。
6、2004年底,全方位开展营业性娱乐场所、服务场所、人群密集场所及流动人口聚集的场所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宣传。
7、2003年,在全市二星级以上的宾馆、桑拿、大型商场、歌城、休闲、足疗按摩和美容美发等场所全面推行安全套社会营销。宣传正确使用安全套与清洁针具在预防艾滋病传播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到2005年底,高危人群的安全套使用率要达到50%。
8、2005年将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纳入社区服务网络管理。
(三)监测领域
1、对全市歌厅、桑拿、美容美发、足疗按摩、休闲等高危场所的女服务生及其它具有高危行为的人群,由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季度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进行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
2、 2003年,我市指定一所医院作为收治艾滋病患者的专业医院。到2005年,建成一所能够为艾滋病患者提供有效的隔离、规范化的诊断治疗与护理,能全面开展艾滋病病毒载量测定,免疫细胞分类计数等高水平的诊疗技术,国内领先的专业性监测诊疗机构。
3、到2005年底,在全市建立艾滋病、性病监测系统,开展各类目标人群的艾滋病、性病监测工作,准确掌握艾滋病、性病的流行动态。
4、2004年底,完成全体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性病专业知识短期培训。2010年底,85%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能为性病病人提供规范的诊断、治疗、咨询等医疗保健服务;75%的乡镇卫生院、50%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5、2005年底,全市所有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和疾病控制机构通过艾滋病诊断初筛实验室的评审验收,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
(四)其它领域
1、血液供应: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完善血液供应体系,保证各医疗单位用到安全合格的全血和成份血。坚决杜绝医疗单位自行采供全血或成份血。亲友献血必须到市血液中心进行采集并进行正规的检测。
2、医疗机构:依法对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消毒、一次性无菌诊疗器具(输液器、注射器、阴道窥器等)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实行严格监管,坚决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行为;加强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疗器械的消毒管理,杜绝因医源性感染造成艾滋病传播;对违法违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3、服务行业:禁止理发店、美容院等服务行业从事有可能刺破皮肤的高危作业。
四、行动策略
(一)加强组织协调,完善管理机制
艾滋病预防控制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责任。艾滋病在我市大范围流行的潜在危险正在变成现实,市政府肩负着控制艾滋病蔓延的领导和组织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提上议事日程,将有关职责具体化,责任到人。市艾滋病、性病防治协调领导组要充分发挥其协调职能,尽快研究制定领导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会议和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我市艾滋病、性病流行和防治情况汇报,研究相关政策,解决本纲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协调和指导艾滋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卫生、计划、财政部门对艾滋病、性病防治负有政策和业务指导的主要职责,要负责将本纲要的实施纳入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为实施本纲要提供协调、保障等支持。要动员和支持社会团体等组织、城乡社区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积极参与,及时、有效地落实各项防治措施。驻并单位要从大局出发,认真组织落实本纲要工作目标。
(二)加大宣传力度,普及防治知识
市艾滋病性病防治协调领导组成员单位必须将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本系统的教育及职业培训计划中,结合行业特点定期组织宣传和全员学习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课时要求。根据适时、适量、适度的原则,对大、中学生进行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组织师资培训,督促各学校完成国家与我市规定的艾滋病、性病教育任务。
计划生育部门应将艾滋病、性病预防和生殖健康教育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广大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太原日报、太原晚报、太原电台、太原电视台应将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当作政治任务和社会责任纳入工作计划,以中宣部等九部委下发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为主要内容,有计划地免费刊播预防艾滋病、性病的科普知识和公益广告。
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为大众传媒、社会各界开展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提供信息和技术指导,编制有关的宣传培训资料。
宾馆、发廊、桑拿等服务行业及歌舞厅、影剧院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和机场、车站、医院候诊室等流动人口集中场所,要负责开展经常性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活动。
(三)实行综合治理,增强对高危人群的干预能力
艾滋病至今尚无有效药物治愈,也无有效疫苗预防。但针对与艾滋病传播有关的社会行为因素,采用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手段减少危险行为等措施,是完全可以预防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结合各自职能,探索接触各种高危人群的方法和进行行为干预的有效做法,开展深层次的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活动,使高危人群能方便地获得预防艾滋病知识,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在坚决打击卖淫、嫖娼、贩毒、吸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同时,政府和卫生、公安、文化等部门应实事求是地理解防治工作中治本的长期性和防病任务的紧迫性,支持和落实在高危人群中宣传共用针管注射毒品可能引起艾滋病的危害以及在高危场所积极推行安全套社会营销工作。公安、司法部门要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劳教所、监狱等场所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依法对
上述场所人员进行性病检查治疗;要与民政部门和社区协调配合,对期满回归社会的吸毒、卖淫、嫖娼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法制、防病知识教育,协助解决其生活就业等实际问题。要逐步将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网络。
(四)开展综合监测,建立高效准确的监测系统
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全民无偿献血,进一步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的治理整顿,加大打击非法采供血活动的力度,切实落实对供血者、供血浆者和血液、血液制品的检测及监测措施,确保临床科学、安全、合理用血。加速艾滋病抗体检测实验室建设,建立高效、准确的艾滋病、性病监测系统,依法对各类人群进行艾滋病、性病疫情监测。加强质量控制,完善血清学监测系统,开展行为、社会因素和环境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疫情、危险因素和社会环境影响因素的现状和变化趋势。逐步加大高危人群和暂住人口的健康体检力度。
(五)依法强化监督,提高艾滋病、性病控制水平
卫生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性病诊疗市场,取缔非法行医,严格查处虚假广告。对具有性病诊疗能力的国有公立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展的性病诊疗业务,要依法进行房屋、设备、人员的资质认证,合格后方可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实行规范化管理,改善性病患者的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在规范所有医疗单位诊断、治疗等医疗服务行为的基础上,先指定一所医院收治艾滋病病人,开展匿名检测和咨询服务。同时加快艾滋病专科医院建设。对拒绝收治病人、延误诊治、造成院内感染和社会影响的行为,要依法处罚。
卫生部门应制定出各类人群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计划。首先培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分阶段实施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艾滋病、性病基本专业知识全员培训,实行严格考核,并将此作为继续教育考评、医疗机构评审和职称晋升的必备条件。专业培训除相关专业知识外,还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医德教育和咨询技巧等内容。
(六)禁止歧视艾滋病病人,创造良好的社会关怀氛围
凡有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工作生活的单位与社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规定进行管理。全社会和家庭都应关怀照顾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完善社区医疗保健及心理咨询服务,减轻他们及家庭成员在生活、就业、就学等方面受到的歧视和压力,营造良好的社会关怀氛围。
五、保障机制
(一)组织领导
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不单纯是卫生部门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一定要从民族兴衰存亡的高度看待这一社会和公共卫生问题,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不断调整、充实和完善艾滋病、性病防治的领导机构建设,加强对艾滋病、性病防治办公室工作的领导,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协调、督促、检查本纲要和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同时,要将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要逐步组建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顾问委员会,为全市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咨询和建议。
?市艾滋病、性病防治协调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本纲要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从2003年起,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对本纲要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并召开一次遏制与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工作会议,通报情况,总结交流经验。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纲要规定的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要根据本纲要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本纲要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加快研究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涉及社会敏感问题的处理原则与政策,尽快制定与艾滋病、性病防治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研究制定高危场所和高危行为人群干预、监测、体检及安全套社会营销等政策和措施和艾滋病、性病病人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政策,抓紧制定相关的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意外感染风险,流动人口艾滋病、性病管理及强制性艾滋病病毒检测范围等政策。
公安、文化、司法、民政、劳动保障、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制定涉及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的政策时,应协调卫生等行政部门,吸收合理意见。
(三)经费保证
艾滋病、性病的预防与控制是一项关系民族兴衰存亡的社会公益事业。为搞好这项工作,
以政府投入为主,按每人每年不低于一角钱的标准设立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拔付有关机构,用于艾滋病、性病的政策开发和监测、防治、科研及预防知识的宣传与教育以及为艾滋病病人提供关怀和帮助等工作。今后,市财政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按财政支出的增幅速度,同比逐年追加防治经费。同时,要积极争取国际捐款和社会赞助资金,努力从整体上增强我市艾滋病、性病的预防与控制能力,控制和防止艾滋病、性病的传播和流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增加经费投入,设立专项经费。
六、考核评价
为保证本纲要的顺利实施,了解我市爱滋病控制效果,实施目标考核制度。
(一)考核制度与组织
1、由政府牵头、各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咨询组及有关人员组成考评组,依据考核方案,定期进行考评考核。
2、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定期组织人员对本部门爱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自评,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考评组。
3、考评每年进行一次,此外,对本纲要中的工作指标,市政府将分别在2005年、2010年进行阶段考核。各部门应对承担的爱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督促,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
(二)考核指标
1、工作任务指标:考核各单位所承担的任务是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2、社会环境及个人行为改变指标:如社会丑恶现象(吸毒、卖淫、嫖娼),个人危险行为(不洁针具与无保护性交、爱滋病知识知晓率等)及其重要因素(医院消毒、血液管理、性病发病率等)的变化状况;
3、效果指标:爱滋病病毒感染数、感染率的变化状况;
4、综合评价:控制措施与效果评价,投入与效果评价,发展趋势评估。
(三)考核办法
1、根据每年考评的结果进行奖惩,促进爱滋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2、根据每年考评的结果,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下年度工作重点。
七、职责分工
各部门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职责如下:
(一)市计委
负责将本纲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市级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与计划。
(二)市科技局
负责将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科研项目列入省、市相关科技计划,优先发展;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普宣传和信息技术服务。协助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等有关委局落实全市艾滋病、性病防治计划。
(三)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经费,保证卫生Ⅸ项目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效益评估。协同市计委、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艾滋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市卫生局
1.会同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本纲要实施方案,协调和指导实施。
2.负责《太原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条例》的起草和意见征求。
3.组织艾滋病、性病疫情监测与管理,制定有关技术标准,组织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
4.负责艾滋病、性病专业机构、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其他各类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及管理人员的知识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科研、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5.承担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活动的协调联络任务,提供防治信息和技术服务。
(五)市公安局
1.坚决打击卖淫嫖娼、吸毒等行为。
2.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取缔非法采供血活动。
3.支持和落实卫生部门在文化娱乐等高危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推行“安全套”社会营销,开展健康体 检。
4.卫生部门协助承担对被收容教育的卖淫嫖娼者及被强制戒毒人员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对上述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查与治疗。
5.负责流动人口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和健康体检的组织工作。
(六)市文化局
1.对全市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在审验、审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前,要先审查卫生部门发放的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
2.支持和落实卫生部门在文化娱乐场所推广使用“安全套”工作,开展健康体检。
(七)市司法局
1.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规范,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2.对劳教人员和管教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3.协助卫生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劳教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查治疗,开展艾滋病性病监测工作。
4.会同市卫生局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有关法规宣传计划,承担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任务。
(八)市教育局
1.负责在市属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并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和学生健康教育计划。
2.负责研究、制定有关青少年学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学政策。
(九)市民政局
1.负责因艾滋病致贫、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的生活救济。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保障他们的最低生活。
2.协助卫生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测。
(十)市劳动保障局
1.负责研究制定解决城镇职工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办法。
2.为有劳动能力且有求职要求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十一)市计生委
1.指导各级各类计划生育机构在育龄人群中开展性安全及生殖健康,防止艾滋病、性病传播的宣传教育,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2.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广使用避孕套等预防艾滋病、性病措施。
3.研究、推广兼有防治性病、艾滋病作用的新型避孕技术,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监测与管理工作。
(十二)市规划局
负责全市有关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活动公益广告牌审批工作。
(十三)市园林局
负责在公园等公共游乐场所入口处设置预防艾滋病、性病公益性广告宣传牌。
(十四)市广电局
将预防艾滋病、性病列入电台、电视台日常节目计划,定期在健康栏目中播出,每周不得少于20分钟。
(十五)太原日报社集团
开辟健康专栏,每周至少刊载一次,广泛、持久地宣传艾滋病、性病的危害和预防知识,报道有关防治工作情况。
(十六)市宗教局
负责安排、指导对少数民族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编印符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宣传材料。协助处理宣传工作中涉及民族关系的特殊事宜。
(十七)市工商局
1.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嫖娼、卖淫、吸毒、贩毒活动,加强对娱乐和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
2.配合卫生部门落实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规范,支持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和公益广告工作。
(十八)市交通局
负责对本系统职工尤其是长卡司机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监测与管理工作。
(十九)市总工会
1.依法维护职工中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
2.配合卫生、宣传、政法等部门做好职工防治艾滋病、性病知识普及教育。
(二十)团市委
1.依法维护青少年中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
2.配合卫生、宣传、政法等部门做好青少年防治艾滋病、性病知识普及教育。
(二十一)市妇联
1.依法维护妇女中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
2.配合卫生、宣传、政法等部门,做好妇女防治艾滋病、性病知识普及教育。
(二十二)市红十字会
1.协助政府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2.动员红十字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积极开展对青少年、妇女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三)民航分局、太原铁路分局、长途汽车站
1.负责对旅客及本部门职工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作好艾滋病监测与管理工作。
2.利用闭路电视、灯箱广告和电子屏幕,宣传、播放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200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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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