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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2018.04.12 17:381985

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发〔2004〕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阻碍疫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传染病。建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由于生物、环境、社会因素和科技水平的制约,目前我省仍属血吸虫病重度流行区,防治形势还十分严峻。全省尚有20个县(市、区)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部分地区疫情回升,湖沼型疫区人、畜感染率居高不下;钉螺孳生环境缺乏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部分干部群众的血防意识淡薄;血防机构的设施条件与防治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为了迅速遏制血吸虫病疫情回升的势头,保护疫区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疫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强政府领导,强化部门职责

(一)健全领导机制。省政府血地防领导小组要研究提出全省血防工作的政策、规划建议,领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按中央、省的要求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要进一步做好日常工作。疫区市、县(市、区)应根据血防工作的需要,健全政府血地防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

(二)落实政府责任。做好血防工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疫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要把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公共卫生建设紧密结合,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建立血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和完善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血防工作领导体制,把血防工作列入政绩考核内容。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疫情严重回升的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实行责任追究。

(三)明确部门职责。省政府血地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赣府厅字(2004)111号)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查螺灭螺、人畜查病治病、健康教育、改水改厕等工作,并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水利工程建设、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等开展综合治理环境改造,努力做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各项工作。

(四)建立血防工作“春查秋会”制度。省政府血地防领导小组每年春季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完成血防工作规划及开展血防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了解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每年秋季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疫区市、县(区)政府也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血防工作责任到位、各项防治措施到位。

(五)坚持血地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制度。省政府血地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与重疫区县继续挂钩,配合当地政府解决血防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在技术、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各成员单位每年对联系县的工作要进行总结述职。

二、制订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

(六)有效压缩疫区范围,努力实现中长期防治目标。到2008年,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湖口、九江、德安、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玉山、丰城等8个流行县(市、区)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以山丘型流行区为主的彭泽县和瑞昌市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庐山区继续巩固传播控制标准的要求。鄱阳湖区的南昌、新建、进贤、永修、星子、都昌、共青城开放开发区、鄱阳、余干等9个县(区)达到血吸虫病疫情控制标准;到2015年,全省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县(市、区),要继续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

(七)制订预防控制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标本兼治、突出重点、分类指导、联防联控的原则,制订全省2004-2015年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及卫生、农业、水利、林业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专项规划,逐步从根本上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省、市农(垦)场血防工作要纳入所在地的血防总体规划。

(八)落实达标县综合治理项目。从2004年起,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等部门要把2008年前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8个县(市、区)的血防综合治理项目列入本部门工作规划,安排一批综合治理工程。

三、坚持科学防治,实行综合治理

(九)加大以环境改造为主的各项灭螺工作力度。水利部门要将有螺水系治理、长江沿岸有螺洲滩治理纳入水利综合治理工程规划,结合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小流域治理、微型水利工程、灌区改造、农田节水灌溉、人畜饮水工程等项目,改善疫区水环境,防止疫区钉螺孳生。农业、扶贫部门要结合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围绕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安排和新建沼气式卫生厕所,因地制宜实施“水改旱”、“水旱轮作”等,改造钉螺孳生环境。林业部门要结合退耕还林等重点林业工程,在适宜的有螺地带积极开展兴林抑螺,建立抑螺防病林业生态工程,改变钉螺孳生环境,切断人畜接触疫水途径。卫生部门要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及时组织实施易感地带药物灭螺,降低血吸虫病感染的危险性。同时,要积极引导和支持疫区群众改水改厕,改善生活环境,减少和控制血吸虫病传播。

(十)积极控制传染源,降低人、畜感染。农业部门要制订相应政策,采取鼓励措施,逐步实施“以机代牛”,减少役用牛的数量;要通过扶持养殖大户,对牛养殖逐步实行舍饲圈养和轮牧圈养;要加强动物传染源的管理,积极开展耕牛查、治病。卫生部门要对接触疫水的人群进行检查,对易感人群进行抗血吸虫病药物预防性治疗,对疫区农村居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病药物,以控制传染源,保护疫区群众健康。

(十一)压缩钉螺面积,减少有螺范围。山丘型疫区和湖沼型疫区中相对独立的易感洲滩,要按照灭一块、清一块、巩固一块的原则,以疫区乡(镇)为单元,制订传播阻断或传播控制计划,实行年度考核,省政府对达到预期目标的县(市、区)给予奖励。

(十二)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按照血吸虫病地理分布和流行特点,加强与有关省的协作,建立赣(玉山)至浙(江山、常山、开化)、赣(瑞昌)至鄂(阳新)、赣(彭泽)至皖(望江、东至)的省际间联防制度;省内市与市、县与县之间要建立区域性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机制,统一制订联防工作制度。要结合农业、水利、林业工程建设,明确辖区目标,按流域进行规划、设计和治理,统一开展查灭螺、查治病,实行联防联控、综合治理。

(十三)加强技术指导。建立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与血吸虫病未控制县技术指导制度,帮助基层提高防治工作质量,增强对血吸虫病重大和突发疫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

(十四)加强疫区大型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估工作。建设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血吸虫病疫区大型建设项目规划和开工前,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与评估,并根据卫生部门意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在项目规划中以及开工前未进行卫生学评估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办理开工手续。开展卫生学评估和施工中采取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所需经费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十五)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卫生、新闻单位应积极承担血防健康教育的责任,结合“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和普及血防知识。全面推广学生、成年妇女和成年男性血防健康教育干预模式,进一步增强健康教育的效果,降低疫区居民血吸虫病重复感染。教育、卫生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在疫区中小学校普遍开设血防健康教育课,特别要在春季感染季节前(3月份)、暑期放假前(6月底)和秋季开学(9月初)等三个时段,重点安排预防血吸虫病健康教育课,有效控制学生急性血吸虫病发生。

四、落实政策措施,增加经费投入

(十六)落实血防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血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省、市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应加大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安排专项经费,对县、乡两级开展防治工作给予必要的业务经费补助;县、乡要合理安排血防工作所需经费。省基本建设投资对中央立项的灭螺重大项目给予适当配套。疫区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需要,结合当地财政状况,按照疫区人口每年每人0?5一1元安排血吸虫病防治专项经费。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强对血防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在疫区范围内的省、市农(垦)场要适当安排血防工作经费。同时,要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和社会力量为血吸虫病防治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疫区政府应按照省财政厅、省计委、省卫生厅《江西省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赣财社(2001)6号)的规定,保障血防人员的工资和基本待遇。

世界银行血防贷款项目的还本付息由受益地政府负责。

(十七)保证灭螺用工。疫区村民有义务对生产生活区开展灭螺,灭螺用工可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程序确定。

(十八)引进激励机制,制订鼓励政策。建立血防工作任务带经费、以奖代补的激励机制,对查治病、查灭螺工作实行项目管理。积极探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快灭螺步伐。对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极大的有螺洲滩和有螺环境,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翻耕种植、综合治理、药物灭螺,实行灭螺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责任承包制度,血防专业部门应加强质量控制与监督。

(十九)加快血防专业机构基本建设。各级政府应根据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需要,调整投资结构,加大投资力度,用于加强、改善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血防专业机构工作条件。各地在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时,要统筹安排血防工作建设内容。到2008年底,要基本完成血防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任务,使其与血防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二十)多方筹措改水改厕经费。省水利、农业、建设、卫生等部门的人畜饮水项目、沼气池建设项目、建制镇改水项目、改水改厕项目,每年要有计划地向血防疫区乡(镇)倾斜。到2008年底,20个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县(市、区),要使110万人改善饮用水条件,其中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0%;25万农户用上卫生厕所,疫区农村沼气池或三格式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到70%。

(二十一)继续开展晚期血吸虫病人救治工作。在全省集中抢治晚期血吸虫病人行动结束后,从2006年起将晚期血吸虫病人的治疗纳入经常性救治工作。省、市、县各级政府继续按照现行的晚血治疗经费补助政策,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晚期血吸虫病治疗补助,发现一例治疗一例。在已进行新型合作医疗试点的疫区,要将晚期血吸虫病人的治疗费用纳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治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全省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赣府发(2003)10号)的有关规定,将农村特困人群中(主要是五保户和常年救济对象)晚期血吸虫病人纳入农村医疗救助和特困群众社会救助范围。

(二十二)加强血防应用科研工作。科技部门要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省重点科研计划,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策略研究、传染源控制措施和口服预防药物的推广应用研究,降低人畜再感染率和传染源危害。要特别加快诊断试剂的开发与标准化研究。

(二十三)坚持依法防治。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法力度,逐步规范家畜交易的市场管理。省卫生厅、省法制办要抓紧修订《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使血防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五、加强队伍建设,深化机构改革

(二十四)深化血防专业机构改革,实行防治分离。血防工作是农村卫生和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血防工作纳入农村工作和卫生工作统筹部署。按照“精干高效、防治分离”的原则,结合我省血防工作实际,19个达到传播阻断的县(市、区)血防专业机构原则上并入当地疾病控制中心,设立血防科,对外保留血吸虫病防治站牌子。20个未控制流行的县(市、区)血吸虫病防治站保留血吸虫病预防控制职能,医疗部分可与当地医疗资源整合。县(市、区)血吸虫病防治站(科)实行定岗定编、全员聘用、竞争上岗,建立一支能胜任防治技术指导职责和及时有效处理重大疫情的血防工作队伍,并负责指导所在地省、市农(垦)场的血防工作。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要抓紧研究制定我省血防专业机构改革方案,经过试点,分步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基层预防控制网络。疫区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所)、村民委员会、村卫生所负有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做好防治工作的职责与义务。乡(镇)卫生人员、乡村医生要承担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报告任务,开展血防健康教育与卫生宣传。

(二十五)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业务素质。坚持省血防工作督导制度,定期对基层血防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加强对血防专业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大力开展血防新知识、新技术培训,逐步建立一支作风优良、技术过硬、精干高效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队伍。

二○○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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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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