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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2017.12.28 16:511776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05]43号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传染病。我省历史上是全国血吸虫病流行最严重的省份之一,经过多年努力,全省于1995年达到传播阻断标准,此后至今未发现本地急性血吸虫病病人、新感染病人(畜)和感染性钉螺。但是,近年来全省钉螺面积有所扩大,部分县(市、区)螺情出现反复。同时,我省周边省份部分地区血吸虫病疫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随时可能发生输入性疫情的危险,防治形势仍十分严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的精神,切实加强我省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血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血防工作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紧密结合,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建立健全血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各血防县(市、区)政府要与乡(镇)政府签订血防目标责任书,将血防工作列入乡(镇)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确保血防工作职责任务到位、政策措施到位、经费投入到位。进一步健全各级血防工作领导协调组织,坚持领导协调组织成员单位联络制度、血防重点县政府领导例会制度、血防工作信息通报制度、领导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的“春查秋会”制度和血防地区领导干部“查螺日”制度。

(二)加强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血防工作领导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的血防工作格局。卫生部门要研究制订血防规划,认真抓好人群查治病、疫情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血防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防治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地血防工作所需经费;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现代农业园区、优质高效示范基地建设以及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开展灭螺,并做好家畜血吸虫病的查治工作;水利部门要结合灌区改造、河道建设等工程项目,将有螺环境纳入治理规划并统一实施;林业部门要结合生态公益林、效益林业等建设工程,改变钉螺孳生条件,达到“兴林抑螺”的目的;宣传部门和有关新闻媒体每年在春秋两季要开展血防知识宣传;教育部门要对中小学生开展血防健康教育活动;科技部门要把血防科研项目列入重点攻关计划,组织多部门多学科的科技人员协作攻关,开展血防应用性课题研究;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来自疫区的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二、全面落实综合防治措施

争取到2007年,全省钉螺面积控制在70万平方米以下,对80%以上的有螺区和50%以上的历史有螺区进行环境综合治理,努力防范本地急性血吸虫病病人、新感染病人(畜)及感染性钉螺的发生。

(一)有效控制和压缩钉螺面积。要按照彻底消灭生活区和生产区钉螺,有效压缩复杂环境钉螺面积的原则,认真组织查灭螺工作,生活区和生产区的钉螺当年发现必须当年消灭,并连续三年进行巩固性灭螺;对环境复杂地区钉螺要加强监测,结合药物进行环境改造灭螺,防止钉螺扩散和蔓延。

(二)实施环境改造灭螺综合治理工程。要以全省11个血防重点县(市、区)为重点,制定环境改造灭螺工程计划,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对有螺区和历史有螺区,结合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环境改造灭螺工程,彻底消灭钉螺孳生地。

(三)做好病情监测和报病工作。要严格按照《浙江省血吸虫病监测巩固技术方案》开展人群血吸虫病监测工作,特别是对来自国内血吸虫病疫区的人员要进行重点监测;坚持血清学阳性粪检制度,进一步加强全省粪检点的建设和规范管理;完善医院报病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对到过或来自血吸虫病流行区、并有相关症状的可疑病人,要提高排查意识,及时发现和治疗病人;对发生病例的地区要及时做好疫源地的处置工作,防止血吸虫病疫情扩散;严格按照传染病网络直报的有关规定,做好疫情报告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和早控制。

(四)认真做好动物血防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范耕牛和流动牲畜的监测。农业、畜牧、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家畜交易市场管理,特别是严格对来自疫区家畜的疫病监测管理,防止外来疫源的输入和扩散。

(五)加强省际联防工作。要按照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加强省际联防联控工作。要在浙沪、浙赣、苏浙皖地区县际联防的基础上,提高合作层面,制定具体的省际合作联防联控工作计划,加强联合查灭螺、查治病工作,开展对口检查,巩固周边地区的血防成果。

(六)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结合“千村示范,万村整治”活动,凡是近三年来发现钉螺的乡(镇),要在2007年前消除露天粪缸,并按城镇居民每2500人1座、农村村民小组每组1座的标准建造无害化公共厕所,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95%以上,全面实施粪便无害化处理,防止传染源粪便污染水源而导致血吸虫病流行。

(七)开展血防宣传和健康教育。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血防健康教育方案,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和血防公益活动及义务劳动,将血防知识纳入科普工作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重要内容,推广群众报螺、报病有奖制度,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三、加大财政投入,保证血防经费

(一)保证血防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和分级负担的要求,将血防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省财政继续加大对血防专项经费的投入,主要用于购买血防药品、血防重点地区查灭螺及专业人员培训等项目的补助。各血防市、县(市、区)财政要设立血防专项经费,用于当地查灭螺、疫情监测、健康教育、流动人口查病、报螺报病及病人治疗等项目。动物血吸虫病检查及治疗费用根据有关规定由各级财政分担。乡(镇)政府也要积极筹措资金,以保证当地血防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血防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二)保证查灭螺的用工。血防地区农村居民有义务对生产生活区开展查灭螺,查灭螺义务工制度可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程序确定。

(三)积极救治血吸虫病患者。各地要确定定点救治医院,为血吸虫病患者免费提供治疗药品。对符合救助条件、生活困难的血吸虫病患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水平

(一)加强血防专业队伍建设。各血防重点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配备专职血防专业人员;其他有血防任务的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配备专兼职血防人员。各血防乡(镇)要确定血防专管员,负责当地的血防工作。有螺乡(镇)应建立季节性查灭螺专职队伍,保证查灭螺工作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各地要认真落实省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提高血吸虫病、鼠疫防治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薪(1998)128号、浙财社(1998)26号、浙卫发(1998)262号)文件精神,鼓励血吸虫病防治人员安心本职工作,保持血吸虫病防治队伍的稳定。

(二)加强血防队伍的专业培训。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有计划地招收医学院校毕业生加入防治队伍,培养“一专多能”的防治、管理人员;各地要通过乡村基层组织培养不脱产的血防查灭螺专业队伍,保证防治工作后继有人。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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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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