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印发陕西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2-2005年)的通知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2]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拟定的《陕西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2-200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02年3月1日
陕西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2-2005年)
为保证《陕西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陕西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2-200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实施原则
(一)政府负责,加强部门合作与社会参与,齐抓共管。
(二)预防为主,加强宣传教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三)突出重点,加强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注重实效。
(四)分类指导,加强督查指导,严格执法,综合评价。
二、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目标
积极采取预防控制艾滋病的有效措施,遏制艾滋病性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降低艾滋病性病发病率。到2005年底,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发病人数年增长幅度及艾滋病病毒经临床输血传播的平均水平控制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
(二)工作指标
到2002年底要完成的工作指标:
1、坚决打击省内违法采集血液或原料血浆行为;对所有临床用血实行艾滋病病毒检测;100%的临床用血要由合法的采供血机构提供;所有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必须由合法的单采血浆机构使用机械采集。
2、完成全省医务人员艾滋病性病知识全员培训。全省70%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85%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能够为性病患者提供规范化的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50%的乡镇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性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3、全省至少有50%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能在社区和家庭获得医疗和生活照顾。
4、建成省、市级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完善全省艾滋病性病综合监测、实验室检测网络系统;在艾滋病流行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建立艾滋病检测点。
5、制定有关降低吸毒和卖淫嫖娼人群危险行为的政策;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医疗和社会救助的措施。
6、在全省实行采供血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从2003年1月1日起,100%的采供血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到2005年底要完成的工作指标:
1、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75%以上,在农村达到45%以上;在高危行为人群中达到80%以上;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被监管教育的人员中达到95%以上。
2、高危行为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50%以上。
3、全省90%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以及50%的艾滋病高发地区的中心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75%的乡镇卫生院、50%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4、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专业人员要达到100%上岗培训。
5、结合全省卫生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全省县(区)级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
三、行动措施
(一)保证血液及其制品安全,阻断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传播蔓延。
依法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健全采供血机构网络;节约血液资源,做到合理、科学用血。建立健全省级血液中心;到2002年底前,要对不符合建设标准的设区市的中心血站、中心血库进行必要的改造;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要在全省实行血站技术人员和相关检测人员的全员考核,并实行采供血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依据《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对现有单采血浆站进行进一步整顿。2002年,由省卫生厅组织对全省单采血浆站进行执业验收,对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予以取缔。
从2002年起,我省不再建立新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对全省血液制品企业执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特别是对具有《单采血浆许可证》和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购入机采血浆的情况,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各单采血浆越要向省卫生厅上报原料血浆采集年度报表,由省卫生厅汇总上报卫生部。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要定期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血液制品产量及血浆来源和数量,并抄报省卫生厅。省内各采浆耗材生产企业要定期向省卫生厅提供有关耗材销售情况。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定期核对原料血浆供应数量、耗材销售使用数量以及血液制品生产数量的匹配情况,对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输液、输血)器等无菌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制售无证无菌器械的违法行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无菌器械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其使用无菌器械及使用后的处理行为。废弃一次性无菌器械要由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指定专门单位进行收购、处理,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对血液及其制品、诊断试剂和防治艾滋病药品的质量控制,提高检验监测能力和水平,保障用血安全。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对凝血因子等血液制品应推行两步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到2002年底前,实行原料血浆混浆投料后的核酸抽检。
建立举报制度,加大依法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力度。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严厉打击非法采集、收购和销售手工采集原料血浆的行为,对手工采浆机构,依法吊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对收购手工采浆生产血液制品的企业,按制售假劣药品处理,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要组织对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省卫生厅、公安厅要适时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行为的活动,取缔非法采供血机构,严厉打击“血头”“血霸”,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收购手工采集原料血浆的生物制品厂家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
宣传教育部门及大众传播媒体要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省、市两级电视台、广播电台的第一套节目每周至少在20:00时至22:00时播放一次艾滋病性病防治、推广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或有关节目。省、市主要报纸每月至少刊登一次预防艾滋病性病、推广无偿献血的报道或公益广告。省内影响较大的有关期刊也要适当刊登有关文章和公益广告。
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负责本系统职工和有关人群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乡镇、街道要将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创建文明社区的内容。基层人口学校要普遍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促进生殖健康的教育。要特别注重在青少年中开展青春期和性健康知识、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禁毒知识的普及教育,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要对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宣传材料,开设专题讲座;普通初级中学要将上述有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在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场所,以及医疗保健机构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开辟宣传橱窗、发放宣传材料,在营业性娱乐场所放置宣传材料,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对劳务输出、旅游等出入境人员,要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教育和相关咨询服务。
(三)针对高危行为开展干预工作,减少人群的危险行为。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禁吸戒毒工作,积极宣传和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减少黄、毒危害,降低人群高危行为。
推行社会营销方法,健全市场服务网络,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利用计划生育服务与工作网络和预防保健网络大力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积极开展针具市场营销,推广使用清洁针具,减少共用注射器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害。
各地可选择一些社区医疗机构开展吸毒人员药物治疗试点工作,要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报卫生部、公安部批准后实施。
(四)完善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质量。
健全艾滋病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网络,并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开展艾滋病中医与中西医结合治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艾滋病高流行区的市级卫生防疫站以及省、市两级中心医院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临床诊断、治疗服务。到2002年底,市级以上城市和艾滋病高发地区的县(市、区)至少要指定一个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或其中的科室,收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
建立以社区(乡村)为基础的艾滋病预防、治疗和护理体系。要建立社区(乡村)专业骨干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营造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生存的宽松环境,实施医疗照顾与关怀措施,并加强管理,减少其流动。
在高流行地区对孕妇进行HIV常规检测,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采用药物和其他干预手段以及剖腹产和人工喂养等方法,控制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整顿性病诊疗服务市场,推行匿名就诊,规范性病诊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要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医疗服务能力,关心他们的医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同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钢人基本医疗基金给付范围,按规定支付。鼓励开展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和慈善机构可设立艾滋病社会救助基金。
(五)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监测体系、信息系统和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综合监测网络,开展生物学、人口学、行为学以及社会学监测。建立健全实验室检测网络和质量控制系统,开展艾滋病病毒检测,保证血液及其制品质量。将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纳入卫生信息网建设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面、快捷、灵敏的信息通路,提高艾滋病应急事件处理能力。
鼓励和动员多部门、多学科的力量参与艾滋病性病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工作。到2002年底,建立科学、合理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分类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多部门、多学科参与的评价组织体系,定期对政策、防治方法和措施开展综合评估;建立评估反馈机制,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政策,不断调整防治策略与技术措施。
(六)加强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按照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大纲及各类培训教材,利用医学生的学校教育、岗位培训、毕业后教育和医学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积极开展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和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和管理等人员的专业培训。
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策略和方法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培训课程。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岗位培训,进行政策制定与评价方法的学习。
(七)开展艾滋病防治基础和应用研究。
把艾滋病防治研究列为省上重点科技研究项目,加快安全输血、临床治疗、药物开发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及成果转化,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及时推广应用国内外科学的防治方法和措施。扶持科研机构、药品检验机构研制艾滋病检测试剂和高标准试剂标准品,提高血液艾滋病病毒检测水平;探索中医与中西医结合治疗艾滋病的有效方法。
加强流行病学研究能力,建立并逐步完善我省艾滋病流行病学分析预测模型,及时准确地分析与预测艾滋病的流行趋势。针对艾滋病防治措施和方法,开展经济学评价与应用性研究。
(八)依法监督,阻断艾滋病病毒经医源性和非医源性途径的传播。
1、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和院内感染的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易造成血源性或医源性传播的部门、科室及器械的管理,如医院的外科、口腔科、妇产科、介入性诊治的科室与设备、乡村及个体医疗机构等。
2、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对理发店、美容院等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中可能刺破皮肤的共用器械消毒的监督监测;及时发现薄弱环节,督促改进,确保所提供服务的安全性,对违法操作造成感染伤害者依法追究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加强省防治艾滋病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及其办公室的建设工作,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协调、督促、检查《规划》和领导小组会议各项决定的落实。同时,设立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顾问委员会,为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
省防治艾滋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并对《行动计划》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从今年起,每年组织一次对《规划》和《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并召开一次遏制与防治艾滋病的工作会议,通报情况,总结经验,促进实施《行动计划》工作的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陕西省预防控制艾滋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工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实施《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根据《行动计划》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行动计划》目标如期实现。
(二)调整、完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关政策。
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制定我省配套法规和规章,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加快研究和制定高危行为人群干预政策与措施。抓紧研究和制定相关的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意外感染风险问题。
扩大预防与控制艾滋病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内外与该领域有关的活动,借鉴与吸收国内和国际上有益的经验。
(三)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机制。省财政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省级有关部门开展防治工作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各设区市财政也要根据当地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积极争取社会捐助和境外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考核评价
(一)纳入相关考核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各有关部门要将《规划》和《行动计划》中关于艾滋病、性病工作指标的有关内客列入相关工作的常规考评中;卫生部门要将落实《规划》和《行动计划》工作指标纳入健康教育、卫生监督执法、城市卫生、社区卫生、血液管理、医院管理、卫生防病和妇幼卫生等项工作的常规考评中。
(二)加强监测系统建设,为评估防治效果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
各地在落实《规划》和《行动计划》中艾滋病性病监测系统的各项工作指标和措施中,应采取因地制宜、填平补齐的原则,提高监测系统装备水平和提供综合性数据的能力。要完善血清学监测系统,开展行为学、社会因素和环境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疫情、危险因素和社会环境影响因素的现状和变化趋势。将监测的及时、可靠和有效性列入考评指标。
(三)制定综合性评价指标体系。
省卫生厅要根据《规划》要求,组织制定中期与终期综合性评价指标和考核评价方案。综合性评价指标分三个方面,即:社会支持性环境指标及相关数据;行为的变化指标及相关数据;血清学监测指标与病例报告数据。综合评价以收集第一方面的指标为重,结合第二、三方面指标反映出的趋势和变化进行科学评价。
(四)建立以经常性监督检查为主的考核评价制度。
各设区市、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及《行动计划》的要求以及分阶段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自查方案,包括综合考评具体办法和反馈方法;结合日常工作的检查指导进行考评,平时考评与定期考评相结合,以平时考评为主;综合考评由各级政府组织,逐年定期自查和逐级考评;各级政府的艾滋病防治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考评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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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