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车篷布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铁路货车篷布(以下简称篷布)是我国铁路货车辅助用具。使用质量良好的篷布,对保证装车和安全运输货物起着重要作用。篷布运用具有点多、线长、分散、环节复杂等特点,必须严格管理,实行全路通用和集中统一指挥,做到经济合理、调整及时、苫盖标准、捆绑牢固,保证安全运输。
第二条 加强对篷布工作的领导,按篷布工作标准进行考核。健全机构,设置专(兼)职篷布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广大职工要爱护篷布,工作认真负责。对管理、运用有成绩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因严重失职造成篷布损坏丢失者,要受经济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条 铁路运输中使用的篷布,须符合部颁《TB1941铁路货车用化纤涂塑篷布供货技术条件》标准。以技术为先导,不断吸收国内外化工与纺织品行业在篷布技术方面的最新科研成果,鼓励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 篷布运用管理由铁道部篷布运用管理指定机构在铁道部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篷布运用管理以及篷布制造、验收、维修、报废等日常工作,确保铁路运输需要,并负责篷布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铁道部篷布运用管理指定机构接受铁道部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篷布运用管理
第一节 篷布运用
第五条 篷布用于苫盖敞、平车装运的怕湿或易燃货物以及其他需要苫盖篷布运输的货物,严禁他用。
苫盖易于损坏篷布的货物时,装车单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整车货物的防护材料由托运人负责准备。毒害品、腐蚀性物品及污染性物品不准苫盖篷布。
第六条 未经铁道部篷布运用管理指定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外供篷布和将篷布挪作他用,对任意外借和挪作他用的单位和个人,除按规定核收篷布延期使用费外,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七条 篷布在全国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地方铁路上使用。
第八条 地方铁路与国铁接轨办理货物运输时,如使用篷布,地方铁路部门应与接轨站签订篷布运用过轨协议,经铁路分局审查后报铁路局批准,跨铁路局时报铁道部篷布运用管理指定机构批准。协议内容:篷布在地方铁路的保有量、停留时间,使用、保管、回送办法,过轨交接、费用核收,丢失、损坏的赔偿等。
过轨铁路局和地方铁路有关单位每年要检查总结协议执行情况,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总结报铁道部。
篷布过轨站应设专人按号码和现状办理篷布交接,填记“货车篷布到发登记簿”(铁运篷-2)。整车回送的篷布,按“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以下简称回送清单)记载的号码、张数办理交接。
进入地方铁路的篷布,从进入之日起,按每张篷布实际停留时间核收地方铁路篷布使用费。
第九条 车站装车使用篷布时,要经铁路分局篷布调度(以下简称分局篷调)以调度命令承认。为保证装车需要,车站应提报篷布使用旬计划,每旬7日报分局篷调。分局篷调汇总后于每旬8日报铁路局篷调(以下简称局篷调)。局篷调汇总后即日报铁道部,以便迅速,及时地调配篷布和有计划地组织回送。
车站装车使用的篷布,必须质量良好,腰边绳齐全、坚固,标记、号码完整清晰。严禁用草绳、铁丝等代替腰边绳,不准横苫、垫车、苫在车内,不准与货主自备篷布混苫,不准以篷布代替加固材料。
第十条 苫盖篷布应做到:
1.苫盖两张时,搭接处应按运行最远方向顺向压缝,压缝搭接长度不少于500mm,上层篷布的端绳应纵向拉紧并拴牢于下层篷布的腰绳上。
2.苫盖的篷布,不得遮盖车号、手闸和提钩杆,靠手闸一端的篷布下垂不得超过端板400mm,装载成件货物在覆盖篷布前必须先行捆绑加固,覆盖篷布后再按规定牢固捆绑。捆绑拴结后腰、边绳的余尾部分,长度不得超过300mm,并使用绳卡。
3.苫盖的篷布,货车两端要包角,角绳各向对角下方向拉紧。货车两端篷布的边、角绳应穿过提钩杆或手闸杆的内侧后拉紧拴牢。篷布两侧(包括两张篷布中间接缝的端、角绳)的边绳都要向对方向斜拉或交叉(腰绳直拉)拉紧绕过丁字铁或支柱槽二圈以上,至少结死二次和活扣一次。不得捆绑在其他部位。
4.篷布苫盖后,整体平坦,无货物外露,顶部起脊,两端包角密贴,各部位尺寸不超过限界,拴结牢固安全。
第十一条 在篷布到发量大的特、一、二等站和每天使用或到达量50张以上的三等站,根据情况分别设篷布值班员、篷布(统计)管理员、篷布工。其他站应指定兼管人员。
车站篷布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掌握篷布到发登记及中转篷布的出入统计,对到发的篷布应填写“货车篷布到发登记簿”,做到账物相符,并于每日18时前填写“货车篷布报告”(铁运篷-3),按要求向分局篷调报告。
2.对到达和回送的篷布及专用线、专用铁路送回的篷布,进行检查、验收。
3.将破损篷布及时组织回送篷布修理所。
4.将篷布按规定方法折叠,固定存放地点,妥善保管,并进行日常整理和晾晒。
5.向分局篷调请求装车使用篷布命令。
6.根据篷布使用量和现有数,向分局篷调申请调拨或回送。
7.加强篷布管理,指导篷布的正确使用,核收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货运员、车号(统计)员、运转车长、行李员篷布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货运员
检查到达的篷布现状,发现篷布张数、号码与票据不符或篷布破损,缺少腰、边绳以及违反使用规定时,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记录或发电报,通知有关单位查处。
填写“货车篷布到达、使用通知单”(铁运篷-5),组织装卸工组将到达篷布按规定整理,送交存放地点。
使用篷布时,填写“货车篷布到达、使用通知单”,组织装卸工组领取,逐张检查篷布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核对篷布号码和张数。
检查装车篷布苫盖、捆绑是否符合规定,对到达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篷布,以“货车篷布到达、使用通知单”按专用线协议办理交接。对装车篷布苫盖捆绑质量,发站货运员应严格把关。
货运员制票时,应将篷布号码填写在货物运单、货票、货运票据封套(以下简称封套)“篷布栏”内。自备篷布张数填记在运单、货票“记载事项栏”内,并检查托运人此项运单填写是否正确。水陆联运货物,在货物运单、货票(包括分运货票和补送货票)的路徽下面填写篷布张数和号码。
对运输途中的货车,车站认为需要临时苫盖篷布时,经分局篷调批准,车站可以加盖篷布。有关人员将篷布号码和张数填写在货物运单、货票、封套的“篷布栏”内。编制普通记录并发电报通知到站及有关单位。
2.车号员
填写列车编组顺序表时,应根据货物运单、货票或封套所记载的篷布张数,填写在列车编组顺序表的“篷布栏”内。
对到达和出发的列车,要根据列车编组顺序表、货物运单、货票或封套所记载的篷布张数与现车实际苫盖的张数核对是否相符(整车回送篷布只核对封套记载的张数)。不符时应按实际张数改正,加盖站名章,向有关单位拍发电报,并将篷布号码和张数记在“货车篷布出入推算表”(铁运篷-6)内。编组站或区段站办理列车确报时,应将现车实际苫盖篷布记入确报内,确报所不得漏发、错发。
向铁路分局调度所报告列车编组时,同时报告篷布张数,铁路分局调度收录时不得漏抄、错抄。
3.运转车长
在交接苫盖有篷布的货车时,列车编组顺序表、货物运单、货票或封套上记载的篷布张数要与现车篷布相符,不符时应按实际更正并加盖带有经办人的站名章或车长出具记录后方可交接。
在接收列车时,对苫盖有破损或不符合规定的篷布,以及使用未按铁道部规定的货主自备篷布的货车,在装车站不予挂运。在途中发现因篷布苫盖不良危及行车或货物安全时应及时采取措施。
4.行李员
负责由旅客列车回送到、发的篷布按“回送清单”记载的张数交接,并及时报车站篷布管理员或车号(统计)员。
第十三条 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使用篷布时,由托运人凭车站填写的“货车篷布到达、使用通知单”由托运人到车站领取。
到达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的篷布,自货车调到协议规定的卸车地点或交接线次日起,二日内由收货人送回车站的规定地点。收货人未能按规定日期将篷布送回时,应按规定核收篷布延期使用费(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车站收到送回的篷布时,按照收货人所持的“货车篷布到达、使用通知单”上记载的篷布张数、号码签字验收。如发现因收货人责任造成篷布丢失,损坏,短少腰、边绳等,应按规定核收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 装车站违章使用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篷布或货物运单、货票、列车编组顺序表上错写篷布张数、号码时,发现单位12h内向有关部门发电报,内容包括:日期、车次、车号、发到站、货物品名、篷布差错情况。责任铁路局、铁路分局要在24h内予以调整(铁道部批准已报废和停止使用的篷布不作统计)。
下列情况不进行数字调整:
货物运输票据漏填篷布张数和号码。
混苫(由于发站责任造成自备布、报废布、防湿布与路布混苫)、货运票据未记载路布者,按无布统计。
上述情况按丢失处理。其中经双方核实认可的,对发站罚款后,可予以调整。
下列情况可经调查核实后予以调整:
列车编组顺序表漏、错填货车篷布张数,但货运票据记载与现车相符,且责任单位又及时查询、答复并进行纠正可予以调整。
到站发现篷布与回送清单记载的张数(包括号码)不符时,24h内向有关部门发电报。发站收到电报确认后,三日内按到站实收数调整。发站若认为无误,应于五日内派人赴到站复查。属到站误发电报,短少数由到站承担或受处罚。
途中变更到站,由办理变更站负责。变更须经篷布调度以调度命令批准执行。两站分卸,由前一卸车站负责。
第二节 调度指挥
第十五条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应设篷布调度员。各级篷布调度员要严格执行调度纪律,坚持保证重点和先回送后使用的原则。积极组织,及时回送,加速篷布周转,提高运用效率,按时完成铁道部下达的篷布回送任务和各项运用指标,以保证运输生产的需要。
第十六条 铁道部篷调职责:
铁道部篷调根据年、月货物运输及铁路局的篷布保有量计划,进行综合平衡,于每年(月)末前二日下达。按照上月(旬)篷布使用流向,制定铁路局间篷布调整方案,组织铁路局实施。每日分阶段了解铁路局间的整车回送篷布动态,掌握全路篷布到发量大的港口站篷布运用情况。下达铁路局篷布备用、解备等命令,并做出全路货车篷布报告。协调铁路局间篷调工作,处理日常发生的问题和组织完成全路篷布运用指标。
第十七条 铁路局篷调职责:
于每月26日前,向铁道部申报下月篷布保有量计划(包括地方铁路),经铁道部批准后执行。根据铁道部批准的保有量,合理调整各铁路分局的篷布保有量。重点掌握篷布到发量大的港口和车站的篷布运用情况,组织好篷布的集中、回送工作;根据管内篷布运用动态,向铁道部篷调提出管内篷布备用、解备等申请。根据下达的篷布修理任务,组织待修篷布扣修和回送,组织完成铁路局篷布运用指标。
第十八条 铁路分局篷调职责:
使用“货车篷布运用图”(铁运篷-4),掌握篷布运用动态。根据列车编组顺序表的篷布记载与车站认真核对,收集车站篷布到达、停留、待卸、使用的数量;组织好到发量大的港口和车站的篷布回送。根据铁路局下达的篷布保有量和回送任务,结合旬、日装车计划,做到及时调整,合理运用,按时回送,以保证装车需要。
第十九条 考核篷布运用的指标为月保有量、周转时间和篷布使用率,计算公式如下:
周转时间=运用数÷(使用数+接入使用数)
使用率(%)=(使用数+接入使用数)÷现在数第三节 篷布回送
第二十条 车站根据分局篷调命令回送篷布时,应按篷布号码填写“回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随车运送到站,一份留站存查(地方铁路回送篷布时,应多填写一份由交接站存查)。
铁路局间回送篷布只限整车装运,每车不少于50张,所需车辆应优先调配和挂运,不受停、限装限制。铁路局管内回送篷布可利用行李车(一批限10张以内)或整装零担车装运。对于分散在各站的停留篷布,分局篷调应积极采取措施,组织集中回送。
使用敞车回送篷布时,苫盖的篷布按回送篷布统计,其号码应填写在“回送清单”上,在封套上只填写回送总张数。使用零担车装运时,封套上也只填写回送总张数。其他事项,按相应规定办理。
使用棚车回送篷布时,门窗关闭,施封有效,由原装车站负责。加装篷布由加装站负责,货车发生补封由补封站负责。
使用集装箱回送篷布的办法,由铁路局自定。
第四节 统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车站应根据“货车篷布到发登记簿”、“货车篷布出入推算表”及篷布修理所每日18时前报告的修好、待修、待报废、结存的篷布张数,由篷布管理员或指定人员汇总填写“货车篷布报告”。每日18时前向分局篷调报告,并逐级上报铁路局、铁道部篷调。
与地方铁路接轨的交接站,每日18时前与地方铁路核对篷布出入数和结存张数并向分局篷调报告。
第二十二条 18时在途列车中的使用、回送篷布,分局篷调根据“货车篷布运用图”、“列车编组顺序表”记载的篷布张数,填写在“货车篷布报告”的列车栏内。
第二十三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的分界站篷布出入统计,由分界站指定的统计人员负责填写“分界站货车篷布出入报告”(铁运篷-1),及时正确地向双方分局篷调报告。
相邻铁路局、铁路分局的篷调应建立联系制度,于每日6时、18时对分界站的篷布出入数进行核对,保证分界站统计正确,严禁弄虚作假。
对无守列车分界站的篷布出入数统计,按开行无守列车的分局篷调所掌握的列车编组确报中篷布张数,核对无误后,提供给相邻分局篷调,并转告分界站。
为保证货车篷布报告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分界站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如分界站篷布出入数不一致时,暂按当时报告数统计,经核实后调整,双方有分歧时,三日内由上一级篷调裁定。
第五节 篷布清查
第二十四条 为考核篷布管理工作,正确掌握篷布数量,铁道部每两年组织一次篷布清查。铁路局、铁路分局应组织篷布清查工作。篷布清查分为号码制和非号码制二种方式。清查日期由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以电报指定。
第二十五条 清查时刻在站、专用线、专用铁路、篷布修理所及车辆上的篷布,均由车站负责清查。在途的篷布,由铁路分局组织清查。
整车回送篷布,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指定单位负责清查。在地方铁路内的篷布,由过轨铁路局负责组织清查。
清查时要认真填写“货车篷布清查报告表(一)”(铁运篷-7),由车站负责汇总一式三份,一份站存,二份报铁路分局。清查前相邻铁路局间要加强联系,明确分工,确定清查范围,防止漏查、误查。
第二十六条 车站及清查单位在清查后2h内,先用电话将清查张数及简要情况报分局篷调。无篷布的车站和列车也应报告。在当日18时前,将“货车篷布清查报告表(一)”报铁路分局。
分局篷调在清查后4h内,将管内篷布清查结果填记在“货车篷布清查报告表(二)”(铁运篷-8)内,用电话向局篷调报告。
局篷调将管内篷布清查结果,填记在“货车篷布清查报告表”中,并于清查后5h内,将结果和情况用电话向铁道部篷调报告。车站、铁路分局、铁路局在清查后六日内,将“货车篷布清查报告表”及清查情况,用书面报告逐级汇总报铁道部。清查当日18时的“货车篷布报告”及“分界站货车篷布出入报告”,均自清查时刻起进行统计。但装车使用篷布张数及车数,仍按全日统计。
第三章 新造篷布的质量监督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为适应运输生产的需要,铁道部篷布运用管理的指定机构应提供数量充足、质量良好的篷布投入运用,有计划地组织篷布生产厂新造篷布,并要不断改进工艺,研究推广新技术、新产品。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新造篷布的质量,必须制定和完善科学的质量监督、验收标准。篷布批次检验、生产工艺和质量稳定性抽检的质量监督验收办法见附件一“铁路货车篷布质量监督和验收办法”。新造篷布须经国家认可的技术监督检测部门鉴定合格并出具合格证书后才准投入运用。
第二十九条 铁道部篷布运用管理指定机构应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新造篷布的质量监督验收工作,并根据检验标准抽检生产工艺、原材料的质量等,每次抽检都要作书面记录。
第四章 篷布维修
第三十条 为保证有足够数量和质量良好的篷布用于铁路运输生产,各铁路局应在适当地点和有条件的地方设篷布修理所(以下简称篷修所)。铁道部篷布运用管理指定机构根据篷布需求量、篷布保有量和篷修所能力,每年向铁路局下达篷布维修计划。铁路局根据维修计划向篷修所分配篷布维修工作量。
第三十一条 为切实加强篷修所工作管理,保证篷修任务能及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铁路局、铁路分局应安排专人管理篷布维修,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篷布维修质量、进度及回送等工作。
篷修所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交接登记签认制度、质量保证制度、生产安全制度、材料领取使用登记制度、统计分析制度、修理质量复核验收制度和财务审核等制度。推广机械化作业,提高篷布维修质量,改善作业条件和加强劳动保护。
篷修所应如实提出报废篷布的数量和号码,并根据维修张数的1.2%留出报废篷布,作为补丁用布,所余数量应按部定的篷布报废集中点如数回送,不得任意裁剪回送的报废布作补丁用布或自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篷修所按照铁路局下达的计划进行维修,以每张待修篷布的实际状况安排维修工作量。维修技术标准、工作量计算、结算方法、考核及奖罚见附件二“铁路货车篷布维修办法”。
第五章 篷布报废
第三十三条 铁路货车篷布使用年限暂定为三年,使用满三年的篷布由铁道部组织统一报废。使用不到三年的篷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铁道部篷布运用管理指定机构按报废处理:
1.一张篷布修补面积已达45%以上者;
2.一张篷布修补处已达250处以上者;
3.在深度为250mm、直径大于500mm的吊水试验中,5min内出现大面积洇水或漏水者。
报废程序及要求见附件三“铁路货车篷布报废办法”。
第三十四条 已报废的篷布不能再使用,如发现有使用者,要对责任铁路局实行经济处罚。因使用报废篷布造成的货物损失或运输事故,由责任铁路局承担。
第六章 篷布丢失损坏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铁路货车篷布因企业责任造成损坏、丢失时,由责任单位按规定赔偿。
铁路篷布因铁路管理不严、交接不清等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由责任单位赔偿,具体规定见附件四“铁路货车篷布损坏丢失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由于社会治安原因、自然灾害、行车事故和意外事故等造成货车篷布在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和灭失,由发现车站会同公安部门、安监部门调查后开具证明或事故报告逐级上报,统一由铁道部篷布运用管理指定机构审查列损并核减数字。
第七章 自备篷布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自备篷布按保证安全、限制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托运人在铁路篷布不能满足本单位货物运输需要时,经批准,可以使用自备篷布。自备篷布只限本单位苫盖货车使用,不允许任何经营性自备篷布上路使用。已有的,经铁路局同意,限在铁路局管内使用,直至按三十三条规定的年限报废。发现跨铁路局使用的,就地扣留,由责任铁路局派员处理。
自备篷布的规格、质量必须符合铁道部《TB1941铁路货车用化纤涂塑篷布供货技术条件》标准,未经铁道部批准,其他形式的篷布严禁在货车上苫盖使用。
第三十八条 物资托运单位制造、购置自备篷布应向铁路局篷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报铁道部篷布运用管理指定机构批准、编号后,进行鉴定、登记,填写“企业自备篷布登记表”(附表)。现有的自备篷布在铁道部规定的期限内,按上述规定办理。未经鉴定、编号、登记的自备篷布不准使用。
第三十九条 自备篷布的标志为在篷布的两侧和四角用黑油漆涂打所属单位名称和铁路批准的编号。在篷布两侧各打一条宽150mm黄色通栏横杠标记。
第四十条 办理托运手续时,托运人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自备布×张”和号码,车站在铁路篷布号码栏内划“■”符号。使用张数由车站每日18时逐级上报篷布调度。
装车时托运人将篷布送到装车地点,经车站监装人员检查承认盖章(在运单托运人记事栏内)后方准苫盖铁路货车使用,未检查承认的不准苫盖铁路货车使用。
第四十一条 站车交接检查列车时,如发现铁路货车上苫盖有不符合标准的自备篷布不能交接,并及时通知运转部门不准编入列车,电告所属局、分局篷调及发站派员处理。
第四十二条 使用自备篷布的单位和装车站,应对苫盖铁路货车的自备篷布保证运输全程安全。因自备篷布质量或捆绑等原因发生货运责任事故时,首先列装车站责任,属于篷布质量问题,由装车站和使用单位承担责任和赔偿。其他问题,按有关规定交接和划分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1997年1月1日起试行。前发铁道部《货车篷布管理办法》(78)铁运字1110号同时废止,铁路其他有关篷布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