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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建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工作办法

2018.04.24 17:131774

关于天津市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建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工作办法

发布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津劳局[2004]141号

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就近、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为规范工作程序,制定《天津市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建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工作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天津市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建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就近、及时调解劳动争议,发挥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处理劳动争议的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设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开展劳动仲裁调解工作;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配备兼职仲裁员2名,由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干部兼任。

兼职仲裁员应具备一定的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并经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

第四条 街镇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的兼职仲裁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培训,经考试合格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的职责:

(一)负责接待来访、政策咨询,宣传、贯彻劳动法律、法规;

(二)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三)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协调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四)指导当事人正确使用仲裁文书,监督其按规定程序参加仲裁活动;

(五)公正、及时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经调解不成的争议,提交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关联法规:

第六条 街镇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调解劳动争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认真接待有关劳动争议方面的咨询来访,使用语言应准确、规范、通俗易懂;

(二)及时处理,着重调解;

(三)劳动争议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四)尊重当事人自愿调解的权利。

第七条 街镇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应依法调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有关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八条 街镇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接到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诉后,应报请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立案,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7日内做出立案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街镇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应在7日内通知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或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街镇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

(一)街镇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应在立案后20日内调解结束,并应提前4日将调解时间、地点及所需的材料通知当事人,调解时限计入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时限内。

(二)调解案件时,应至少有一名兼职仲裁员主持,一名书记员记录;

(三)调解案件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主张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公正审理;

调解案件时,应对争议事实进行全面核实,对调查情况作详细笔录,调查笔录应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四)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调解书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窗口留存一份,归档一份,报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一份;

(五)调解不成的案件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应提请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入仲裁普通程序审理。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指派专职仲裁员及街镇兼职仲裁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十条 街镇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兼职仲裁员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第十一条 街镇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兼职仲裁员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应依法、公正,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街镇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应按照要求向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街镇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后,应办理结案手续,将调解过程相关资料、证据、各种文书整理归卷,十日内报送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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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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