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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村防治“非典”工作规程的通知

2018.05.09 13:211884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村防治“非典”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3]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农村防治"非典"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九日

太原市农村防治"非典"工作规程

(一)领导指挥系统

县(市)区委、政府一乡(镇)党委、政府一村党支部、村委会(企业)县、乡指挥系统电话要向社会公布,并在查号台备案。

(二)疫情报告系统

县卫生防疫站 一乡镇卫生院一村卫生所一村民小组一村民

县卫生防疫站伞乡镇卫生院一企业一班(组)一工人

建立每日疫情报告制度,各个环节都要公布联系电话,确保通讯畅通。

(三)宣传教育系统

l、县(市、区)广播电视频道要举办专题专栏,打滚动字幕,宣传"非典"预防知识;

2、预防"非典"宣传资料每户一到两份;

3、村内开辟墙报,所有村(庄)喇叭应在早、中、晚三次播放有关"非典"预防知识及党和政府有关防治"非典"的政策和举措。

(四)预防控制系统

1、村口设立预防"非典"监测点,重点监测外来人员和本村外出返乡人员,并登记造册,进行体温测试,严加管理;

2、严禁游商小贩;闲杂人员进村入户;

3、每户一支体温计(企业工人每间宿舍一支体温计),每人日测体温两次,向村、乡、县报告两次;

4、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每日必须对全部在校生进行晨检,保持教室、宿舍、餐厅等场所的清洁卫生,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5、发现体温超过38℃的村民,立即电话向村卫生所和村干部报告。如村民家中无电话,马上通过近邻向村报告。遇疫情紧急,村可直接向县、市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对疑似病人即刻进行隔离观察;

6、村党支部、村委统一组织村民对村内公共场所、村民院落、居室进行消毒;

7、村民婚丧、过生日一律从俭,严禁赶庙会、唱戏等大型人群集聚活动。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落实,对拒不执行者,由公安部门依法强制取缔;

8、不接触"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防止出现新的传染,疫情未解除前,不探亲访友,不去邻居家串门;

9、注重社会卫生,实行分餐制,碗筷等餐具要高温消毒;

10、停止打扑克牌、麻将、象棋等近距离文娱体育活动;

11、庭院、厕所要消毒,饲养畜禽要防疫,防止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

12、加强水源管理,确保饮水安全;

13、出现"非典"疫情不得瞒报、缓报,决不允许不报,违者要严肃处理,同时鼓励群众举报,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

(五)医疗救治系统

l、各县(市、区)医院对发热病人要立即单人、单间隔离,防止交叉感染;

2、各县(市、区)负责用专用车辆将"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送到指定医院收治;

3、各县(市、区)要确定专门医院收治患者,并配备必需的医疗器械;

4、医院要对医用或患者使用过的废弃物全部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农民、城镇贫困职工被确诊为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的,一律实行免费治疗,解决好食宿等问题。

(六)财政保障系统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保证防治"非典"经费足额到位。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违者要从重从严处理。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农村市场供应,不得哄抬防治"非典"所需医疗用品的价格,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七)监督执纪系统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各县(市、区)、有关单位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治非典一系列指示精神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防治"非典"敷衍塞责、工作不力者,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社会稳定系统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社会面的控制,对散布流言蜚语,蛊惑人心,扰乱社会的不法分子,要坚决给予打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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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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