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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2018.05.09 17:251444

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发[200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2008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2008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并将结果按时上报我部。

2008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doc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2008年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重点内容和指导原则

2008年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重点监督抽检工作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对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二是对餐饮业和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进行专项卫生监督检查。两部分内容的开展都要针对可能存在卫生安全问题的产品和场所进行,并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违法生产经营企业采取曝光、处罚等措施,以体现国家监督抽检的针对性和严肃性,使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既达到规范和净化市场的作用,又充分体现对消费者的消费引导作用,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要求

(一)做好相关培训和准备工作。卫生部将组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计划要求和任务分配项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抽检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协调本辖区的监督抽检工作。要求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确定人员、时间和工作责任,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

(二)严格产品抽检程序。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组织开展。各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要加强对抽检工作的领导和检查,落实责任制度,使各项工作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保证结果准确可靠,程序合法有效,对抽检工作中因工作疏忽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和《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三)做好产品的监督抽检信息发布工作。2008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继续要求由承担抽检任务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及时查处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并做好省际间的协查和通报工作。抽检信息公布要依据《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和《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指南》要求,既达到警示效果,又能指导消费。

(四)按规定上报产品抽检工作开展情况。各地要将抽检工作情况汇总表(包括电子版和纸质文件,格式见相应的附表)和不合格产品公布文件以及相关的执法文书复印件(包括产品采样单、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等相关执法文书证据)按本计划要求的时限分别上报至抽检信息汇总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和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抽检信息汇总单位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技术指导和咨询答复,开展相关培训和质量控制,及时对各省(区、市)抽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工作评估,并将抽检汇总情况和工作评估意见定期函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评估意见将作为下年度工作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重视典型案件的查处和信息通报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典型案件和重大案件的查处指导工作,要强化新闻宣传意识,积极向社会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卫生抽检工作进展情况及查处的典型案例并于每月10日前向卫生部卫生监督局上报本地区上个月发现或查处的5个典型案例,重大或影响广泛的案件要按有 关规定尽早报送。

(六)严格经费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财政管理规定向承担任务的单位划拨专项经费并加强使用的检查,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承担抽检样品的单位(抽样单位)应将抽检样品、产品采样单(复印件)直接送至计划表中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至少应出具4份检验报告,尽快寄送样品抽检单位。

(二)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承担2008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的联系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按附表 6 的格式填报,并于3月底前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联系人: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史根生(食品)、张凤(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 编:100044

电 话:010-68792901 68792616

传 真:010-68792608

电子邮箱:food2@moh.gov.cn

(三)抽检信息汇总单位及联系人。

1.食品抽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

邮 编:100021

联系人:李业鹏

电 话:010-87776913

传 真:010-67711813

电子邮箱:liyepeng66@sina.com

2.化妆品抽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9号

邮 编:100050

联系人:杨艳伟、朱英

电 话:010-83132688

传 真:010-83132366

电子邮箱:choujian2007@yahoo.com.cn

3.消毒产品抽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

邮 编:100021

联系人:班海群、李新武

电 话:010-67717125、87779905

传 真:010-87779905

电子邮箱:banhaiqun@163.com

4.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抽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

邮 编:100021

联系人:林少彬

电 话:010-83132688

传 真:010-67723787

电子邮箱:shaobin_lin@yahoo.com.cn

附表:1-1.2008年食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1-2.2008年食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格式)2-1.2008年化妆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2-2.2008年化妆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格式)

3-1.2008年消毒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3-2.2008年消毒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格式)

4-1.2008年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4-2.2008年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格式)

4-3. 2008年小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格式)

5-1.2008年食品、化妆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计划

5-2.2008年餐饮业专项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表(供参考)

5-3.2008年餐饮业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5-4.2008年化妆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5-5.2008年宾馆饭店客用化妆品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6.2008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省级单位工作联系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附表1-1 2008年食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序号 项目或品种 行业及数量 检验(检查)项目 检验(检查)依据 判定依据 执行省份 采样时间 公示时间 备注

1 婴幼儿配方粉 商场(超市)20种 VA GB/T 5413.9-1997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GB 10767-1997及其修改单 北京、内蒙、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南、广东、四川、陕西 3月15日-30日 5月30日前

钙 GB/T 5413.21-1997

蛋白质 GB/T 5009.5-2003

菌落总数 GB/T 4789.18-2003

大肠菌群

致病菌

霉菌

2 非发酵豆制品 学校及其周边商场(超市)20种 苯甲酸 GB/T 5009.29-2003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GB 2711-2003 天津、吉林、上海、福建、湖北、海南、重庆、云南、新疆 3月15日-30日 5月30日前

山梨酸

色素(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胭脂红、苋菜红、赤藓红) GB/T 5009.35-2003

菌落总数 GB/T 4789.23-2003

大肠菌群

致病菌

3 冷冻饮品 商场(超市)20种;集贸市场20种 色素(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胭脂红、苋菜红、赤藓红) GB/T 5009.35-2003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GB2759.1-2003GB2760 河北、辽宁、安徽、江西、广西、贵州、宁夏 4月15日-30日 6月30日前

甜蜜素 GB/T 5009.97-2003

糖精钠 GB/T 5009.28-2003

菌落总数 GB/T 4789.21-2003

大肠菌群

致病菌

4 含活性乳酸菌(益生菌)饮品 超市40种 乳酸菌计数 GB/T4789.21-2003GB/T4789.34-2003GB/T4789.35-2003 GB16321-2003 中国CDC营养食品所采样并检测 4月15日-30日 6月30日前

微生物指标

5 动物性产品 食堂或餐饮单位畜肉10件、禽肉10件、蛋10件、奶10件 有机氯农药(六六六、滴滴涕、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环氧七氯、硫丹、氯丹) GB/T 5009.162(待公布)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GB 2763-2005及1号修改单 吉林、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广东 4月15日-30日 6月30日前

6 灭菌奶 商场(超市)或批发点20种 标识 核对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GB 19645-2005GB14880标签标识含量 北京、黑龙江、湖南、重庆、云南、西藏、青海 5月15日-30日 7月30日前

钙 GB/T 5009.92-2003

维生素A GB/T 5009.82-2003

蛋白质 GB/T 5009.5-2003

铅 GB/T 5009.12-2003

菌落总数 GB/T 4789.18-2003

致病菌

7 面粉 中小餐饮单位30件 过氧化苯甲酰 GB/T 18415-2001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GB 2760 天津、山西、内蒙、福建、山东、湖北、甘肃 5月15日-30日 7月30日前

8 餐具消毒效果 300家餐饮单位,100家食堂(其中学校食堂50),100家农家乐,每家6件 消毒效果、大肠菌群 GB 14934-1994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GB 14934-1994 31个省(区、市) 2008年8月30日前

9 果蔬汁饮料 餐饮单位20份(其中苹果汁或山楂汁10份) 铅 GB/T 5009.12-2003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GB 19297-2003 31个省(区、市) 6月15日-30日 8月30日前

总砷 GB/T 5009.11-2003

二氧化硫 GB/T 5009.34-2003

展青霉素(苹果汁、山楂汁) GB/T 5009.185-2003

菌落总数 GB/T 4789.21-2003

大肠菌群

霉菌

酵母

致病菌

10 膨化食品 学校周边商场(超市)20种 铅 GB/T 5009.12-2003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GB 17401-2003GB 2760 辽宁、江西、湖南、海南、贵州、宁夏 7月15日-30日 9月30日前

铝 GB/T 5009.182-2003

色素(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胭脂红、苋菜红、赤藓红) GB/T 5009.35-2003

菌落总数 GB/T 4789.33-2003

大肠菌群

霉菌

11 糖果 商场(超市)20种 铅 GB 9678.1-2003(前处理)GB/T 5009.12-2003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GB 9678.1-2003GB 2760 天津、上海、广西、安徽、黑龙江、云南 7月15日-30日 9月30日前

总砷 GB 9678.1-2003(前处理)GB/T 5009.11-2003

铜 GB 9678.1-2003(前处理)GB/T 5009.13-2003

二氧化硫 GB 9678.1-2003(前处理)GB/T 5009.34-2003

色素(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胭脂红、苋菜红、赤藓红) GB/T 5009.35-2003

菌落总数 GB/T 4789.24-2003

大肠菌群

12 酱卤肉 餐饮单位30件、商场(超市)定型包装20种 亚硝酸盐 GB/T 5009.33-2003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GB 2726-2005GB 2760 31个省(区、市) 8月15日-30日 10月30日前

苯甲酸 GB/T 5009.29-2003

山梨酸

色素(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胭脂红、苋菜红、赤藓红) GB/T 5009.35-2003

菌落总数 GB/T 4789.17-2003

大肠菌群

致病菌

13 植物油 食堂和餐饮单位各30件 酸价 GB/T 5009.37-2003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GB2716-2005 31个省(区、市) 9月15日-30日 11月30日前

过氧化值

14 速冻预包装饺子 商场(超市)15种 酸价 GB/T 5009.56-2003 GB19295-2003 广东、天津、山东、湖北、辽宁、黑龙江、河南、广西 9月15日-30日 11月30日前

过氧化值

挥发性盐基氮 GB/T 5009.44-2003

霉菌计数 GB/T 4789.33-2003

15 海产鱼、贝类 餐饮单位15件 指示性多氯联苯 GB/T 5009.190-2006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GB 2762-2005 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采样,浙江CDC检验 10月15日-30日 12月30日前

16 蜜饯 商场(超市)15种、集贸市场15种 二氧化硫 GB/T 5009.34-2003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GB 14884-2003GB 2760 黑龙江、江西、湖北、湖南、广西、海南、云南、陕西、青海 10月15日-30日 12月30日前

色素(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胭脂红、苋菜红、赤藓红) GB/T 5009.35-2003

糖精钠 GB/T 5009.28-2003

苯甲酸 GB/T 5009.29-2003

山梨酸

菌落总数 GB/T 4789.24-2003

大肠菌群

霉菌

17 保健食品 免疫调节 商场(超市)、药店共30种,每类6种 1.夸大宣传、查批件一致性2.检查违法添加药物或非食品用物质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湖北、湖南、山东、黑龙江、广东、浙江 3月15日前* 4月底前将结果报卫生部 备注

改善睡眠

辅助降血脂

增强免疫力

抗氧化

辅助降压 商场(超市)、药店共45种,每类15种 夸大宣传、与批件一致性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 31个省(区、市) 10月30日前

辅助降糖

缓解体力疲劳

减肥 商场(超市)、药店共30 种,每类10种 西布曲明等化学合成药物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卫生部指定方法 《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北京、河北、内蒙、辽宁、安徽、河南采样,北京市CDC检验 10月30日前 12月30日前

辅助降糖 化学合成降糖药

缓解体力疲劳 枸橼酸西地那非、西力士等

备注:承担免疫调节、改善睡眠、辅助降血脂、增强免疫力、抗氧化功能保健食品的,抽检前监督局具体通知采样和检验事宜。抽检结果报卫生部,抽检单位不单独公布结果。

2008年食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品信息汇总表(格式)

上报单位(签章): 产品类别: 行业类型:

序号 产品名称 商标 规格 生产日期或批号 标示生产单位及属地(县级以上) 被采样单位 检验项目及检验值(或检查情况) 不合格项目 是否确认 备注(保健食品批号)

铅(mg/kg) 菌落总数(cfu/g)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08年 月 日

注:1.“检验项目及检测值”栏目下的相应的列数设定及其栏目标题,应根据计划中不同食品要求的检验项目而定(上表中相应标题仅是举例)。

2.不合格产品的确认结果应特别填清具体的确认情形。“是否确认”栏目中确认结果为“是”,分“按规定签字确认”和“确认书寄出后未退回”(在规定的期限内)情形;确认结果为“否”,分“有不确认说明”,且其说明的理由成立(若说明的理由不成立,应按“确认”处理)、“确认书寄出被退回”、 “未履行确认程序” 情形。

3.同一采样地点的行业类型汇总在同一表格中。今年计划中涉及的行业类型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点、食堂、餐饮单位、药店等。

4.明确填报信息,不能有空格,如无信息即填“无”。

附表2-1

2008年化妆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序号 品种 采样地点/数量 检查/检验项目 检测依据 执行省份 采样日期 公示日期 结果报送日期 备注

1 发胶类化妆品 批发市场、化妆品专卖店、美容美发(理发)店,每种场所不少于2家,每省10份。 标签、标识、说明书 甲醇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吉林、黑龙江、江西、广西、海南、重庆、陕西 执行省CDC检测 3月30日前 5月30日前 6月7日前

2 香水类化妆品 商场、超市或批发市场;国产香水类70%,进口30%。每省10份。 标签、标识、说明书 甲醇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北京、江苏、浙江 执行省CDC检测 3月30日前 5月30日前 6月7日前

3 宣称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 1.直辖市、省会市的批发市场, 每省10份;2.地级市的批发市场、化妆品专卖店,每省10份;3.县、县级市的商场或超市,每省10份。 标签、标识、说明书 铅、汞、砷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山西、内蒙古、河南、湖北、贵州、西藏、甘肃、宁夏、青海、新疆 执行省CDC检测 4月15日前 6月15日前 6月22日前

4 眼部用化妆品 商场或超市眼霜 每省5份眼影 每省5份 标签、标识、说明书 微生物、铅、汞、砷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天津、河北、辽宁、安徽、山东、福建、湖南、四川、云南 执行省CDC检测 5月15日前 7月15日前 7月22日前

5 健美类、美乳类、育发类化妆品 商场或超市、药店,每省15 份,每类5份。 标签、标识、说明书(与卫生部批件档案核实) 性激素;育发类增加斑蝥、氮芥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北京、吉林、福建 执行省CDC检测 6月15日前 8月15日前 8月22日前 执行省份采集样品后派专人到卫生部监督中心核实批件档案。

6 除臭类化妆品 商场或超市、药店,每省5 份。 标签、标识、说明书 甲醛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河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 7月15日前送广东省CDC检测 7月1日前 9月15日前 9月22日前

7 染发类化妆品 商场或超市每省10份 标签、标识、说明书 染发剂配方核实 《化妆品中染发剂的定性和定量检测方法》 黑龙江、江苏、浙江 8月15日前送中国CDC检测 8月1日前 11月15日前 11月22日前 执行省份采集样品后派专人到卫生部监督中心核实批件档案。

注:承担第6、7项抽检任务的监督机构,在送检日期前将抽检样品、产品采样单(包括电子版)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送检日期以样品收到日期为准。

附表2-2

2008年化妆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产品信息汇总表(格式)

上报单位:(公章) 产品类别:

序号 品名 规格 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期 卫生许可证号及国产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生产单位 被采样单位 是否合格 标签不合格内容 检验不合格指标及数值 是否确认 备注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08年 月 日

注:1.被采样单位应填写其营业执照上的全称;采样地点与抽检计划中的采样地点相一致分别填写批发市场、化妆品专卖店、美容美发(理发)店等。

2.不合格产品的确认结果应特别填清具体的确认情形。“是否确认”栏目中确认结果为“是”,分“按规定签字确认”和“确认书寄出后未退回”(在规定的期限内)情形;确认结果为“否”,分“有不确认说明”,且其说明的理由成立(若说明的理由不成立,应按“确认”处理)、“确认书寄出被退回”、 “未履行确认程序” 情形。

附表3-1

2008年消毒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序号 品种 数量 检查/检验项目 检验/判定依据 执行省份 采样日期 公示日期 信息报送日期 备注

1 妇女卫生用品(卫生巾、卫生护垫) 乡镇经营单位(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卫生巾10个产品,卫生护垫5个产品 标签、说明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细菌总数、真菌总数; GB15979-2002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北京、河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藏、陕西、宁夏 执行省CDC检测 3月28日前 4月30日前 5月7日前 重点检查含中草药、植物等成份的产品

2 婴儿纸尿裤、婴儿湿巾 乡镇经营单位(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共10个产品 标签、说明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细菌总数、真菌总数; GB15979-2002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广西、海南、重庆、云南、西藏、新疆 执行省CDC检测 3月28日前 4月30日前 5月7日前 产品覆盖不少于5个生产企业

3 湿巾 餐饮业、商场、超市、民航系统共20个产品 标签、说明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细菌总数、真菌总数; GB15979-2002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北京、上海、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甘肃 执行省CDC检测 4月15日前 6月15日前 6月22日前

卫生湿巾 标签、说明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对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杀灭效果,表明对真菌有效的检测对白色念珠菌杀灭效果

4 抗(抑)菌洗剂 生产、经营单位(药店、宾馆、饭店客房)各10个产品 标签、说明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提供有效卫生许可证件 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天津、河北、山西、湖北、广东、重庆、贵州、陕西、甘肃、宁夏 执行省CDC检测 5月15日前 7月15日前 7月22日前 生产单位抽检产品不足10个的由经营单位补齐

5 戊二醛消毒液和次氯酸钠类消毒液 每种消毒液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共10个产品 标签、说明书,提供有效卫生许可证件 有效成分含量 2002年《消毒技术规范》、标签说明书按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判定,有批件的按照批件标注的含量判定,没有批件的按照卫生部《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判定。 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云南、甘肃、青海、新疆 执行省CDC检测 6月15日前 8月15日前 8月22日前

6 手消毒剂 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单位共10个产品 标签、说明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提供有效卫生许可证件 检测对白色念珠菌杀灭效果 2002年《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河北、吉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湖北、重庆、四川、贵州、宁夏 执行省CDC检测 7月15日前 9月15日前 9月22日前

7 电热食具消毒柜或电热+臭氧食具消毒柜且标注有消毒作用 生产、经营单位共5个产品 标签、说明书,生产企业提供有效卫生许可证件 温度曲线电热+臭氧的既测得温度曲线也测定大肠杆菌杀菌试验 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GB17988-2004 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广东 执行省CDC检测 7月15日前 9月15日前 9月22日前 产品覆盖不少于3个企业

8 紫外、臭氧食具消毒柜 一星级 生产、经营单位共5个产品 标签、说明书,提供有效卫生许可证件 大肠杆菌杀菌试验 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GB17988-2004 江苏、浙江、广东 执行省CDC检测 7月15日前 9月15日前 9月22日前 产品覆盖不少于3个企业

二星级 标签、说明书,提供有效卫生许可证件 脊髓灰质炎病毒杀灭试验

9 紫外线杀菌灯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共10个产品 标签、说明书,提供有效卫生许可证件 辐照强度 2002年《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河北、黑龙江、福建、湖北、广西、四川 执行省CDC检测 8月15日前 10月15日前 10月22日前 使用单位中抽检未使用过的产品

附表3-2

2008年消毒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产品信息汇总表(格式)

上报单位:(公章) 产品种类:

序号 产品名称(品牌+名称) 型号/剂型 规格 生产日期或批号 限制使用日期或有效期/保质期 标注的生产单位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被采样单位 结果判定 不合格原因 确认结果

标签说明书 卫生质量 结论

1

2

3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08年 月 日

注:1.不合格原因项:应填写实际检测值和标签说明书不合格具体内容。

2.标签说明书主要检查是否宣传疗效、标注禁止标注内容、无检验依据的杀微生物类别、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未标注其他必须标注的内容。

3.不合格产品的确认结果应特别填清具体的确认情形。“是否确认”栏目中确认结果为“是”,分“按规定签字确认”和“确认书寄出后未退回”(在规定的期限内)情形;确认结果为“否”,分“有不确认说明”,且其说明的理由成立(若说明的理由不成立,应按“确认”处理)、“确认书寄出被退回”、 “未履行确认程序” 情形。

附表4-1

2008年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序号 品种 采样地点和数量 检查/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执行省份 采样日期 公示日期 结果报送日期 备注

1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市、县(区)政府所在地水厂采集不同品牌或同一品牌不同批号的水处理剂10种 卫生许可批件 卫生安全性检验(全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附件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2001)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执行省CDC检测 6月10日前 8月30日前 9月7日前 覆盖全省所使用的饮用水混凝剂、絮凝剂、助凝剂类别

2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管材 生产企业抽检直径小于或等于32mm的不同品牌PVC管材8种 卫生许可批件 卫生安全性检验(重金属、氯乙烯)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附件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黑龙江、山东、福建、河南、湖北、重庆 执行省CDC检测 7月10日前 9月30日前 10月7日前

3 小型一般水质处理器 生产企业抽检不同品牌的水质处理器5种 卫生许可批件、说明书、标签标识检查;材料及配方核对;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 卫生安全与功能性检验(全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附件4A,“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¾ 一般水质处理器”;附件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江苏、浙江、广东 中国CDC环境所检测 5月10日前 7月10日前 7月17日前 产品不抽检反渗透水质处理器

附表4-2

2008年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产品信息汇总表(格式)

上报单位(公章): 产品种类:

序号 产品名称 生产企业 生产日期和(或)批号 规格 被采样单位 卫生许可批件号 是否合格 不合格(内容)指标和测定值 是否确认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08年 月 日

注:不合格产品的确认结果应特别填清具体的确认情形。“是否确认”栏目中确认结果为“是”,分“按规定签字确认”和“确认书寄出后未退回”(在规定的期限内)情形;确认结果为“否”,分“有不确认说明”,且其说明的理由成立(若说明的理由不成立,应按“确认”处理)、“确认书寄出被退回”、 “未履行确认程序” 情形。

附表4-3

2008年小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格式)

上报单位(公章):

序号 产品名称及型号 生产企业 有效卫生许可批号 额定总净水量* 净水流量* 主要材料或部件* 使用范围* 注意事项*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08年 月 日

注:*填写是否与批件一致

附表5-1

2008年食品、化妆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计划

一、餐饮服务业

(一)工作目标。

巩固2007年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成果,减少食物中毒事故,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业卫生安全水平。

(二)重点内容。

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对餐饮单位组织专项卫生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1.继续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行为,规范小餐饮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2.进一步落实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落实食品采购、索证、台帐和验收制度,针对性加强对餐饮单位未按要求索证索票和建立台帐的产品进行重点抽检,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原料的行为。

附表1

2008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医院 妇幼保健院 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其他医疗机构 CDC 采供血机构

辖区内单位总数(家)

检查单位数(家)

以下检查项合格单位数(家)

1.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2.设有监控部门或人员

3.有相关培训记录

4.有医疗废物登记记录

5.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6.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包装

7.医疗废物贮存设施符合规定

8.处置:集中处置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自行处置

9.相关人员有卫生防护措施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盖章):

附表2

2008年医疗机构内镜消毒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医疗机构

开展内镜诊疗机构总数(家)

检查单位数(家)

以下检查项合格单位数(家)

1.内镜清洗与诊疗环境分开

2.有内镜消毒效果监测记录

3.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周期符合每季度监测一次要求

4.使用中消毒剂浓度符合要求

5.消毒灭菌作用时间符合要求

抽检内镜数量(条)

消毒效果合格内镜(条)

注:“消毒灭菌作用时间”根据内镜数量和日接诊人次估算,并与相应消毒灭菌方法要求作用时间比较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盖章):

附表3

2008年CDC对学校、幼儿园疫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市级CDC 县级CDC

辖区单位总数(家)

检查单位数(家)

以下检查项合格单位数(家)

1.对学校、幼儿园传染病疫情开展监测

2.对学校、幼儿园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指导

3.向学校、幼儿园及时告知有关传染病疫情信息

4.发现学校、幼儿园疫情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处理

5.有学校、幼儿园疫情处理记录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盖章):

附表4

2008年学校、幼儿园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乡小学 乡中学 县小学 县中学 市小学 市中学 九年一贯制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 高校 幼儿园

辖区单位总数(家)

检查单位数(家)

以下检查项合格单位数(家)

1.有专职卫生管理人员

有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2.有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3.有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

4.对传染病病愈返校情况进行管理(如要求提供病愈证明等)

5.有晨检记录

6.有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

7.有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记录

8.有学生健康档案

9.有CDC传染病防控工作指导相关记录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盖章):

附表5                 2008年传染病防治监督查处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检查单位数 发现违法行为单位数 立案数 行政处分单位数 行政处罚

警告单位数 罚款单位数 罚款(元) 其他

医疗废物处置 医院

妇幼保健院

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其他医疗机构

省级CDC

市级CDC

县级CDC

采供血机构

内镜消毒 医疗机构

疫情处理 市级CDC

县级CDC

学校和幼儿园传染病防控 乡小学

乡中学

县小学

县中学

市小学

市中学

九年一贯制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

高校

幼儿园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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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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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2018.05.09 1444

国家卫生部关于印发《2005年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8.05.11 1628

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防治法》宣传要点的通知

2018.04.11 1839

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督查工作的通知

2018.04.03 1889

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8.02.08 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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