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印发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陕卫纠发[2006]139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陵区卫生局,厅直属和省管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办发[2006]10号)及卫生部《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及卫生部、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要求,结合卫生工作实际,统一部署,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决纠正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行医的意识,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依法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维护医疗机构稳定,保持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
(二)工作原则
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既要纠正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又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数额巨大、唯利是图的受贿案件,斩断不法药商在医院违法盈利的途径。通过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等措施,建立科学、规范的防控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2、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周密安排部署,认真做好组织准备和教育动员工作。坚持原则,严肃认真,防止走过程。及时掌握专项治理工作发展的态势,加强政策研究和分类指导,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的深入开展。
3、明确工作重点,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本单位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掌握易于发生商业贿赂的主要环节和重点岗位,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专项治理工作既要全面部署,整体推进,又要突出抓好药品、高值耗材、医用器械购销和处方开药、耗材使用等重点环节。
4、严格掌握政策,维护稳定大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正确区分正常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的政策界线,正确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线,正确处理开展专项治理与做好日常医疗服务工作的关系,既要有效治理医疗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又要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稳定,保持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
二、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一)治理重点
1、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医疗卫生单位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
5、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宣传教育、自查自纠、查办案件和建制立章,力争使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努力铲除滋生医药购销中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建立健全医院药品购销管理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医院药品管理规范有序、监督约束有力、行业自律有效的良好环境。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全省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以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组织机构,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要召开专门会议,专题部署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4月底前,各设区市卫生局、厅直属和省管医疗机构要把各自的组织机构名单和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宣传教育与自查自纠阶段(5月-10月)
1、运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思想动员。广泛深入地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重大现实意义教育,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决策和要求上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危害性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紧迫性,提高治理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深入开展"荣辱观"主题教育活动,树立"白衣天使"新形象。
首先,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八荣八耻"的重要讲话精神,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相结合,与学习贯彻党章以及中、省、市纪委六次全会精神相结合,贯穿于反腐倡廉教育始终,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开展。教育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分清是非,明辨荣辱,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和荣辱观。
其次,向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进一步明确或重申有关的法律规定、政策界限和纪律要求。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医风规范等管理制度,学习《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医师宣言》和卫生部关于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的"八条纪律"、省卫生厅《关于严禁收受患者红包和药品回扣的规定》中的"九条禁令"等,增强广大医务人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觉性。注重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丰富教育的内容及形式,增强医务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引导大家投身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来。
第三,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先进典型活动,弘扬正气。围绕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的向朱翠芳同志学习活动,寻找差距,明确方向。同时,组织学习和宣传卫生行业涌现出的其他先进典型,发挥好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用榜样来鞭策和激励医务人员,努力树立"救死扶伤、爱岗敬业、精益求精、廉洁行医"的新风尚。
第四,坚持警钟常鸣。各单位要利用顺平县医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医院、四川省达洲开江县和西安市儿童医院医院医务人员收受医药回扣事件等反面典型事例,组织医务人员座谈讨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按照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要求,开展提醒教育,防微杜渐,增强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杜绝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用党纪国法约束自己,洁身自好,做廉洁行医的带头人。
第五,加强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和医院有业务往来的医药公司人员的教育,共同营造"拒收贿赂光荣,接受贿赂可耻"氛围。
3、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医疗机构要根据中、省要求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订工作方案,认真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重点查纠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器材生产经销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提成等方面的问题,主动将单位小金库和个人收受的款物上缴到当地卫生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设立的专项账户,并揭露行贿企业和个人。
在自查自纠中,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严格把握政策。对已掌握明确线索而没有进行自查自纠的单位和人员,要进行重点教育,积极引导,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认真自查自纠问题,并注意把握以下政策:
(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2)对问题较大、能主动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能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
(4)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仍不交代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4、加强调查研究。结合自查自纠,进一步摸清医药购销中不正当交易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基本情况,研究医药购销中不正当交易的特点、规律及发生的原因,为建章立制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宣传教育与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基本完成以后,各设区市卫生局、厅直属和省管医疗机构要将本阶段的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建章立制与检查总结阶段(11月-12月)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针对自查自纠和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从源头治理的角度出发,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把专项治理与医院管理紧密结合,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紧密结合,努力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一要完善政务和院务公开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数量、质量、门诊平均费用、单病种平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天数、药品价格等信息,引导患者就医,促进有序竞争。各级医疗机构要健全医院内部的人事、财务、采购等事项的民主监督制度和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示服务承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门诊及住院执业医师信息、医疗服务流程,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和医疗收费、药品价格查询制,增加收费透明度。二要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医疗机构评价办法,建立服务质量、执业行为、医院管理、经济运行等综合评价制度。各医院要认真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健全医疗和护理质量长效管理机制。三要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以社会药房零售价格为参考,设置招标药品标底,探索以省为单位、网上限价竞价的药品招标采购办法,力争使医院药品价格与社会零售价大体持平。各医院必须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确定的药品中标规格、价格、数量采购,严禁在招标合同之外擅自采购药品。对违反招标规定的医院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四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各医院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折扣、让利、优惠等,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任何机构、科室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完善医务人员的收入分配制度,严禁将科室收入与个人奖金直接挂钩。五要完善处方管理制度。实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医生不当处方点评、公示制度。严禁为医药生产经销企业统计处方,违反规定的,对"统方"人员给予开除公职处理,并免去其所在科主任职务。六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不定期地对医院服务收费、合理开药、内部收入分配、维护群众利益等方面采取的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加强对药品投标、评标、供应、使用的全程监管。建立行贿企业"黑名单"制度,发现行贿的企业,及时逐级上报,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参加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招标投标的资格,医院不得采购其产品。各医院要建立医德医风档案,凡有违纪记录的人员,在提职考查、职称评审、评选先进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2、加强督查和指导,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加强监管。要建立健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提高监督效能。要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对药品、医用器材的采购、使用情况进行监控。要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巡视检查制度,特别要加强对医院领导干部、科室负责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卫生厅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全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巡查,各市卫生局也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3、认真整改。针对自查和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4、检查总结。11月底,各设区市卫生局、厅直属和省管医疗机构要将专项治理总结材料报省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厅对全系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向全省通报。对开展自查自纠不力、效果不显著、走过场的地方和单位,要重新补课和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巩固提高阶段(2007年第一季度)
1、接受卫生部和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卫生系统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检查。
2、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反馈意见,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措施,弥补漏洞,巩固和扩大专项治理工作成效。
四、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
(一)把查办案件贯穿于专项治理的全过程
在抓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把查办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作为专项治理的重要环节,集中力量,坚决查处。自查自纠和查办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中必须进行的两项重要工作,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前后两个阶段。
(二)建立投诉举报和查处制度
各单位要设立、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发现向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以及工作人员行贿的线索,迅速组织排查,并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案件,要主动配合当地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查处。
(三)重点查办大案要案
对涉案金额高、涉及范围大、情节严重的,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依法严肃惩处;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医疗机构领导干部在医药购销等活动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要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四)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
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把握政策,注意区分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的界限。对于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款的,应依法从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可免于处罚。同时,又要防止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处理偏宽、偏软的现象。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实行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卫生厅成立由李鸿光同志任组长,黄立勋、杨桦同志任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专职人员承担日常工作。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也要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和专门的工作班子。按照属地化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和指导区域内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各公立医疗机构要成立以院长负总责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督和协助职能。
(二)精心组织,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周密具体的实施办法,精心安排好各个阶段的工作,要经常向党委、政府请示和汇报,建立信息通报、情况交流等工作机制,主动与纪检监察、检察、工商、审计等机关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报道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将工作情况书面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难以把握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随时掌握下级的专项治理工作动态,并及时给予必要的指导。
(三)严肃纪律,加强督导检查
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绝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要加强对辖区内专项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并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全过程。既要防止搞运动、"人人过关",又要避免走过场。对不认真落实中央部署、不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消极应付甚至搞地方或单位保护的,要建议当地党委、政府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地要及时向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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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