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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18.07.01 01:491834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11〕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1〕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全力抓好强制免疫工作。各区要严格按照市农业与林业局制定的《2011年厦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抓紧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集中强制免疫,确保在今年5月上旬前全面完成。要继续坚持散养畜禽集中免疫和月月补针相结合,规模养殖场常年按程序免疫的做法,切实抓好集中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应免尽免,不留空档”。要按照疫苗使用计划,做好疫苗的采购、领用、储存及发放工作,要抓紧村级疫苗冷链设施的招标采购,加强对防疫物资的发放使用和日常管理,确保疫苗逐级稳定供应。要加强对基层畜牧兽医工作人员的免疫技术培训,提高免疫技能,确保免疫效果。要创新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完善绩效考核评估措施,继续把免疫抗体合格率作为考核动物防疫工作的核心指标。

二、切实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各区要根据市农业与林业局制定的《2011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2011年厦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的要求,按照市级监测与区级监测相结合、定点监测与全面监测相结合、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抗体监测与病原监测相结合、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抓好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要加强市级定点疫情监测站建设和管理,强化对种畜禽场、屠宰场、活禽交易市场、养殖密集区等重点地区的疫情监测,及时、全面掌握全市动物疫情动态,保证疫情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林业部门要加强野鸟观察和动物园观赏鸟类的监测。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把检疫关,防止非洲猪瘟、尼帕病等境外疫病的传入。卫生部门要做好高暴露人群的疫病监测工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情况。

三、严格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各区要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切实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工作,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无佩戴标识的动物进场屠宰,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要加强对饲养、屠宰、经营、加工、运输、储藏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严格审查。要推动镇级检疫申报点建设,争取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利于检疫的原则和统一名称、统一标志、统一工作制度、统一记录记载、统一检疫器具配置的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工商、商务、卫生、农业等部门要加强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加强对活禽交易市场的监管,加强对“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品的监督抽检,切实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各动物疫病检测、诊断、检验检疫、科研、院校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兽医实验室管理制度,严格菌(毒)种和危险品的管理,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四、突出抓好应急处置工作。各区要按照《厦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进一步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级疫控办要开通疫情举报电话,继续加强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组织疫情核查专家组随时待命。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要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认真排查,按照“早、快、严”的原则果断进行处置,不要犹豫不决和心存侥幸,不能贻误隔离、消毒等防控的最佳时机。同时,要做好善后工作,特别是要正确引导舆论,解除群众疑虑,避免带来后遗症和负面影响。

五、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各区要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和镇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保证每个镇(街)有基本的办公场所、防疫设施和专职畜牧兽医干部抓防疫工作。要切实将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监测、控制、扑杀等各项所需的防控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以保障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要设立应急储备金,进一步完善强制扑杀补贴和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政策。要加强区、镇两级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和冷链体系建设,为村级动物防检员统一配备疫苗冷藏箱和防疫工作箱,保证冷链到位、设备到人,确保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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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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