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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2011)

2018.12.25 17:151538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1〕20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秋季气候多变,极易发生重大动物疫病。为切实做好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狠抓集中强制免疫。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集中强制免疫工作,加强疫苗供应和质量监管,按照“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确保10月底前全面完成,确保畜禽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实行散养畜禽集中免疫与月月补免相结合,规模养殖场常年按程序免疫。同时,做好鸡新城疫全面免疫以及犬类狂犬病、猪流行性腹泻、圆环病毒病等其它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二、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各地要把握有利时机,突出监测重点,及时发现并消除疫情隐患,实现疫病防控的关口前移。农业部门要加强种禽场、水禽场、活禽交易市场和候鸟活动频繁地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屠宰场、养殖密集区等高风险地区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林业部门要密切关注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迁徙动态,加强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把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关,检出不合格的,要严格按规定及时退回或无害化处理,防止疫情传入;卫生部门要继续做好高暴露人群的疫病监测工作,严防人畜共患病的交叉传染。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的监测、风险评估和信息沟通,提高动物疫病防控的预警能力。

三、严格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各地要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检疫申报制度,严把屠宰检疫“入场关”、“同步检疫关”、“宰后处理关”,防止染疫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工商、公安、经贸、农业等部门要依法加强流通环节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集贸市场、活禽交易场所等关键场所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收购、加工、贩卖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对进出省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依法严格查验检疫证明和准调证明,做到物证相符,农业、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联防联控,严厉打击逃逸拒检行为,严防省外疫情传入。

四、健全和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各地要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充实人员,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乡、村疫情报告网络,严格执行疫情报告、举报和核查制度,对举报的动物疫情,要及时组织核查,做到有记录、有核实、有反馈。一旦发现突发或疑似动物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采取果断措施科学处置,坚决把疫情扑灭在疫点上,确保疫情不扩散、人员不感染,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五、加强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及时部署,分解任务,细化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制,确保防控措施、资金保障、督促检查落实到位。适时组织监察、效能、财政、农业等部门对防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秋防结束后,由省农业厅牵头负责组织开展重点专项督查和免疫抗体监测,并将督查结果书面报告省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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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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