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省万年交警的艰苦努力下,一桩看似毫无头绪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案发后42天终于得以破获,2015年4月2日肇事司机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件回放:
2015年2月19日,正月初一中午11时20分许,万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石镇中队报案称:“206国道1483+800米处路段有一骑二轮摩托车的人被一辆小车碰倒在地,肇事司机驱车逃逸”。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据了解,事故造成1人重伤,当时已经送医抢救,警方勘察现场后,仅发现一块后视镜碎片,除此以外再无其他有价值的线索。大队长徐亿文、副大队长徐军民得知后迅速做出部署,组织石镇中队警力全力查找线索,综合信息研判,表示一定要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同时,立即安排办案民警在现场勘查完毕后,对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进行详细的核查。
毫无头绪的开始
事故现场肇事车辆只留下了后视镜框及破碎的镜片,但办案民警通过110监控排查竟没有发现遗落后视镜的车辆,案情觉得毫无头绪,于是民警按照事故发生时间开展逐一排查,一边查看监控录像,一边打电话给路过车辆的群众。监控录像没有发现缺损后视镜的车辆,而被走访的群众也许是大年初一不愿惹到麻烦事,所以都说没有注意,调查走访无功而返。
红色小车进入警方视野
从监录像中竟然没有发现后视镜破损的车辆,难道这是一起单方交通事故?可是从现场留下的镜片看却分明是小轿车上的后视镜片。办案民警没有气馁。再次查验摩托车上的细微痕迹,通过反复细致查看,终于发现摩托车离合器把柄上有一丝红色油漆擦痕。办案民警立即意识到这辆逃逸车辆可能是红色的小车。于是即刻返回查看监控视频,通过逐一排查红色车辆,最后锁定一辆红色小型汽车。办案民警趁热打铁,立即电话联系车主,车主一口否认自己的车肇事,并称自己在鄱阳。于是,办案民警马不停蹄立即驱车赶赴鄱阳县,但没有找到嫌疑人。经过调查又得知嫌疑人去了景德镇。事不宜迟,办案民警立即赶往景德镇找到了嫌疑人,但结果却令人失望,这辆红色长河的确不是肇事车。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案情初见端倪
回到万年后,办案民警没有松懈,再次查看监控录像上的节点。经过反复查看监控,将过往事发路段的车辆逐辆进行排查,最后锁定与时间吻合的除了红色长河小型汽车外还有一辆白色小轿车。于是,拨通了这辆小车车主的电话,但对方称车子已经卖掉了。办案民警顺藤摸瓜查到目前使用这辆车的车主并与其联系,接通后,车主得知是交警大队民警,说起话来便支支吾吾,并不愿意与办案民警见面。
然而,既然目标出现,就自然就不会放过。办案民警通过各种渠道找到了该车主方某。经询问,方某矢口否认,一会儿说车子卖到回收站了,可又说不清楚买给谁,一会又说车子在维修厂维修。在办案民警的多次追问下,方某终于说出了车辆的停放处。办案民警找到车辆后,对该车进行详细的勘查检验,发现车门间隙中有一处擦伤的红漆痕迹。经比对,此处正是与被撞摩托车的擦碰点。
原来,事发当天,方某从县城送人至苏桥,返回时载人去梓埠,行至206国道1483+800米处路段将受害者撞倒。事故发生后,其心存侥幸,驾车逃离现场后,下车检查车,发现前后车门有碰撞痕迹,就将车开到维修厂进行处理,并将颜色由红色喷成了白色,如此改头换面,自以为可以逃过民警的眼睛,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逃逸的结果总是会令其悔恨落泪。
佰佰提示:
交通肇事逃逸现在已经被列入我国《刑法》,根据《刑法》对肇事逃逸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改装机动车车身颜色喷涂和外观结构的都属于改装行为。需要面临处罚。
目前我国对于交通肇事逃逸以及非法改装车辆重点打击,若触犯了法律将受到严惩。奉劝驾驶员们不要心存侥幸心理
( 责任编辑: 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