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5〕3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我市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责。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要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适时组织检查考评。要每年与下级政府、本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二)制定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落实。各级政府要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变动情况,及时对消防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区县级政府要督促乡镇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
(三)加快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意见》(泸市府发〔2006〕29号)要求,逐年、保质、保量地完成辖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对过去城市建设中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欠帐”的,要抓紧彻底解决。所有通自来水的小集镇都要安装消火栓,缺水地区要修建消防水池,配备便携式消防泵,确保消防用水。根据《四川省消防条例》规定,要将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各区县公安消防大队消防事业费纳入同级财政一级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的增长和消防工作任务的变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认真贯彻中央综治委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7〕34号)精神,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大力开展农村消防工作。
(四)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要在火灾多发时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检查,落实防火措施。要督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督促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行政部门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督促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公益宣传。
(五)建立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针对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能发生的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城市处置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建立市级消防应急指挥中心。
(六)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依法作出决定或协调解决。
(七)发生火灾事故,要依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调查火灾事故,查明火灾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调查报告。
(九)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要及时公开火灾的基本情况、损失、原因、教训和处理结果;组织媒体进行客观、准确的报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教育和警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十)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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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