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近年来,全市消防工作有了长足发展,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火灾形势保持了持续稳定,杜绝了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建设平安滨州、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但是,当前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不高,社会消防安全基础还比较薄弱。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114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推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
(一)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各县(区)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平安创建范围,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县(区)都要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经费投入、城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消防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责任。要明确各级政府是消防安全的监管主体,社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切实落实好消防安全各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考评,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逐级落实。下级政府每年要将本地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
(二)健全消防监管网络。各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做好消防工作的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认定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安监、旅游、人防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督促整改或告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依法维护相关人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权益。教育、民政、交通、农业、卫生、广电、体育、林业、人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不遗留先天性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申请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办。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歌舞娱乐、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展览、展销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消防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原批准文件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依法担负起对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切实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义务。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组织建设、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消防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经费支出等事项。单位要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要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确保完好可用。要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大力推行火灾预防工作标准化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员密集场所单位火灾处置快速反应机制,不断增强及时引导人员疏散和迅速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