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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2017.11.06 10:451876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6〕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救援应急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适应鄂州特点、与经济同步协调发展的消防工作机制,基本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以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派出所治安联防消防队、保安联防消防队为辅助的布局合理、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杜绝和控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四)切实落实消防工作政府负责制。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落实《鄂州市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要健全消防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市政府每年年初将与各区、街道办事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年底进行考评验收。各地、各部门都要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制订考核标准并严格进行考评。要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要成立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防火安全领导机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要建立政府消防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一级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内容。

(五)进一步强化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移送、通报、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做好消防宣传工作,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配齐消防管理人员,完善火灾防范措施,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发生火灾后积极组织自救并做好善后工作。

(六)加大公共消防安全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消防事业费供给的合理增长和按规定划拨;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资助消防事业。各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三、预防和整治火灾隐患,确保公共消防安全

(七)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凡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将消防审批作为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项目审批部门在未获得消防审批意见前,均不得实施许可。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社会防范火灾的能力。

(八)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优先安排“城中村”、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三合一”(人员住宿场所和加工生产、仓储、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未进行严格的防火分隔)场所、“城中村”以及其他重要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要进行重点整治,发现火灾隐患要依法督促改正。对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或者明知是假冒和伪劣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消防部门要依法督促有火灾隐患的单位及时整改并将情况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对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政府应明确督办责任人和整改期限。下级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半年内尚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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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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