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十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消防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当前全市消防工作仍面临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火灾隐患仍然大量存在,城市消防设施建设滞后于城市发展的状况仍未完全得到解决,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够,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不能正确处理生产经营与消防安全的关系,全民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有待提高等。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现代化进程,全面推动消防事业的持续发展,为构建平安青岛、文明青岛、和谐青岛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以全市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显著增强,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为总目标。进一步强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科学、完善的城市消防管理机制;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深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提高和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加快城市消防设施建设,加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力度,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形成覆盖城乡的火灾预防和灭火抢险救援体系。
二、加强火灾预防基础建设工作,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三)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督促检查和协调组织当地消防工作的发展;要继续强化完善市、区(市)、街道(镇)、社区(村)三级消防组织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和规范落实消防组织工作制度。在政府换届和主要领导变动时,应及时对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作出调整;要建立完善政府消防安全责任考评体系,切实落实好消防安全各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要严格落实消防奖惩考评标准,实行消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凡年度内辖区发生群死群伤特大火灾,各级政府部门以降低消防安全为代价招商引资被查实的,取消其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各级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四)实行政府职能部门消防管理分工负责制。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严格消防执法,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各级发改委、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应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市政公用、城管、城建、物业管理、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消防通道、消防信息畅通。教育、民政、农业、文化、卫生、质监、国资委、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机构或消防安全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行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部门、行业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组织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维护相关人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权益。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与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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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