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设市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城市消防基础设施现状和公安消防部队装备状况较差,城乡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仍然较低,特别是扑救重、特大恶性火灾和抢险救援的装备还不适应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置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提高消防部队灭火抢险救援工作能力,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推动全市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宁政发[2006]163号),结合“5·12”四川汶川大地震抗震减灾启示,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包括农村在内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大投入,明确实施的目标、时间和要求。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牵头,建设、规划、交通、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及时摸清本地区在消防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等方面的差距,由消防部门提出建设意见和措施,提请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消防部门要依法督促落实各相关部门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责任,切实加快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二、实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准》的发布施行,规范了重点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重点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实践性和指导性。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当前的抗震救灾、即将举办的奥运会和自治区50大庆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对照《标准》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保证消防安全。要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模式,推行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对单位内部运行管理体制进行创新,确定试点单位,培养典型,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经验。
三、切实搞好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
按照“规划先行、布局安全、设施配套、管理严格”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加快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2008年要完成城区镇罗镇、常乐镇、兴仁镇,中宁、海原县城消防专业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2010年完成其他一般镇、乡的消防专业规划编制。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规划的编制要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具有可操作性。城镇规划、建设、消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城镇规划审批关,对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内容不合理的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一律不予审批。
四、加快消防站和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
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对消防安全保障的需求,按照“保护面积 4-7 平方公里,接警后消防车5分钟到达责任区边沿”的规定,2008 年完成中卫市特勤消防站和中卫市消防综合训练基地建设,2010 年全市消防站由3个增加到 6个,并完成城区柔远消防站和迎水消防站建设,在各消防站建立特勤班,配备必要的特勤器材,增强抢险救援和处置灾害事故的能力。同时,按照公安部提出的“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多策并举、综合治理”的发展思路,各县(区)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采取政府招聘务工性专职消防员为主,各种专职消防队伍并存、公安管理的建设模式,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到2008年底,全市在12个较大的清真寺各建立一支专职消防队;按照“有成建制的消防队、有执勤驻地、有车辆装备、有经过训练的合格消防员”的标准,在美利工业区建立2个企业专职消防队,力争3年内,通过政府招聘合同制消防员补充灭火救援力量等形式,缓解公安现役消防部队编制警力严重不足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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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