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建设平安宁夏,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中央综治委、公安部等7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消防工作,推动农村消防工作的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建设
(一)各县(区)政府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农村消防工作,适时安排部署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工作。
(二)乡(镇)政府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任主任,乡(镇)综治办、安监办(站)、司法所、派出所、各村党支部为成员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农村火灾形势,通报存在的火灾隐患和发生的火灾事故,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根据季节安排部署消防工作。确定1名至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本乡(镇)消防基本情况、火灾统计、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会议记录等消防业务档案。
(三)行政村成立村民防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村支部书记担任,成员由村主任、村民小组、综治小组组长组成,具体负责本村的消防安全工作。村委会应确定1名工作人员,建立、整理本单位消防基本情况、火灾统计、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会议记录等消防业务档案资料。
(四)自然村(村民小组)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队长由本组组长担任,每队由10名村民组成。义务消防队队员经培训后开展工作。
二、制度建设
(一)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义务消防队等消防工作职责。
(二)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防火检查、消防宣传、义务消防队管理、粮场防火、中小学生消防安全管理教育等消防工作制度。
(三)村委会应当建立村委会消防安全、义务消防队等工作职责,制定村民防火公约。
(四)乡(镇)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派出所民警消防工作职责、火灾隐患整改制度、警务公开和消防监督廉政建设规定以及消防行政处罚审批、消防工作档案管理、消防业务学习等制度。
三、宣传教育
(一)乡(镇)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室(可合用),设置消防宣传器材设备和展板,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二)乡(镇)政府应当制定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每年至少在村民集中场所组织2次消防宣传活动。
(三)乡(镇)政府应当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纳入普法活动之中,不断增强村民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
(四)乡(镇)政府应当适时举办农村消防安全骨干及义务消防队员培训班,努力提高农村消防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
(五)行政村每季度至少组织村民进行一次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常识和自救逃生基本技能。
(六)行政村应当在醒目的地方设立固定消防宣传牌、消防宣传栏,张贴宣传标语;应当采取开通消防安全广播、召开火灾事故现场分析会等措施,不断扩大消防宣传的覆盖面。
四、防火管理
(一)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县(市、区)、乡(镇)、村三级管理体制。基层派出所及其下设的农村警务工作室负责依法开展村级消防宣传、安全检查、行政执法等日常监督,并按照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业务档案。
(二)建立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实行乡(镇)包村、村包组、组包户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三)统一规划村民柴草、木料等易燃物品的堆放。明确堆放位置,并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禁止房前屋后和屋顶乱堆乱放。
(四)农村建筑物之间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建筑物之间、巷道内等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杂物,保证通道畅通。
(五)炉灶和烟囱与可燃材料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改造简陋的炉灶和烟囱,逐渐改变村民不安全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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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