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提高我市防控火灾的能力、充分发挥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在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方面的最大效能,实现“人防”和“技防”的有机结合。根据《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50440-2007)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安装联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是利用计算机网络等传输媒介对单位内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消防实时数据采集和处理的监控管理网络系统,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可以实时监控单位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等建筑设备的运行情况和人员值班情况,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营率;通过巡检实时掌握单位内部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及时发现设备运行故障、问题,便于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的建立将为消防部门提供一个动态掌控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平台,有效解决消防监督警力不足的问题,实现对各单位的宏观监管、重点监管和精确监管,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质量和效率、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通过现代网络,监控技术可以快速、准确地将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的火警信号在最快的时间内传送至消防部门的指挥中心,缩短火灾发生后的报警时间,达到早期发现火警、及时报警、快速扑灭的目的,提高扑灭初起火灾的成功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同时建立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消防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联网单位既是监控对象,又是公共服务的受益者;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的建立将进一步调动各种社会资源,服务社会消防安全,提高社会预防和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
二、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网络系统联网范围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第3.0.1条规定,地级以上城市应设置一个或多个远程监控系统,单个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数量不宜大于5000个。根据我市实际,市区应建立一个远程监控系统。第3.0.3条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列为系统的联网用户。
凡我市市区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的单位必须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结合我市实际,采取由点到面、逐步普及的工作方法,分两期开展联网建设。第一期工程从现在开始至今年10月底,实现已建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与监控中心的联网;第二期工程从2008年11月起,利用2年,逐步实现市区所有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与监控中心的联网。
三、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网络系统联网方法
(一)应联网或自愿申请联网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统一安排,分期分批完成与市监控管理中心的联网。
(二)联网单位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符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标准的可直接入网。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调整达标后入网。
(三)凡属应联网范围内的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时 ,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联网的要求,投入使用前要实现与市监控管理中心的联网。
四、积极行动,切实加快联网工作进程
积极推进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及应用工作是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社会防控火灾能力。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各单位特别是领导负责同志要对消防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严峻的火灾形势和火灾危害的严重性,将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工作作为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对此,各单位要迅速行动起来,立即对现有建筑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为联网工作奠定基础,同时各单位要成立专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确保联网工作任务的如期完成。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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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