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制定的吉林省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制定的《吉林省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指导意见
(省公安厅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为加强社区消防建设,规范社区消防管理,提高社区居民消防自防自救能力,根据公安部、中央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结合本省消防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建立健全社区消防组织
(一)街道办事处成立社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派出所所长担任,成员由社区居委会主任、物业公司经理、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组成。
(二)社区居委会成立消防工作组,由社区主任担任组长,由警务区警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三)社区居委会消防工作组下设消防管理办公室,确定一名专(兼)职干部任主任,成员由义务消防队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及驻区单位保卫负责人组成。
(四)建立社区义务消防队,由物业企业、社区单位职工、保安队员组成。
(五)组织建立消防志愿者队伍,由退伍军人、公安民警、单位安全干部和热心消防工作的群众组成。
二、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订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制度。包括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例会、居民防火公约、防火检(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社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工作考评奖惩等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范管理。
(二)建立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档案。包括社区基本情况、消防工作组和义务消防队、消防工作制度、消防会议和活动记录、防火检(巡)查记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情况、消防器材登记册及维护保养记录、火灾隐患督促整改记录、火灾事故记录等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工作档案,做到内容详实,保存完好。
三、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街道办事处。
1.负责落实所辖城市社区消防工作业务经费。
2.将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统筹安排,认真落实。
3.指导、督促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检查、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消防管理工作。
5.街道办事处设消防工作站,配备消防档案柜和必要的办公用具,并有专人负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6.定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和安全检查。
7.与驻区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组织年度考评,健全并落实奖惩措施。
(二)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
1.负责组织开展本社区消防工作。
2.实施城市社区消防管理,发动居民参与城市社区消防管理。
3.与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和驻社区单位、个体工商户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
4.组织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分析社区消防工作形势,研究和解决消防重大问题,部署消防工作任务。
(三)社区居委会主任。
1.负责领导和组织社区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内容。
2.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消防安全工作有部署、有安排、有检查。
3.社区消防工作组每年部署一次对社区的全面防火安全检查,检查情况有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有纠正措施,并上报当地消防监督部门。
(四)社区消防管理办公室。
1.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居民防火公约。
2.建立消防档案。
3.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4.每月对辖区单位、居民住宅楼院、小区内车库、自行车棚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五)义务消防队。
1.负责开展社区防火安全巡查和火灾事故的前期处置。
2.维护保养社区自配公共消防设施。
3.实行定时巡查,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4.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如实填写检查记录,依照规定及时报告。
5.对居民住户履行《居民防火公约》的情况进行检查,发放消防宣传资料。
6.制订灭火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发现火灾立即报警并扑救。
(六)公安派出所。
1.履行城市社区消防监督职责。
2.社区民警要掌握、指导辖区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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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