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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08.19 09:181963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公众聚集场所因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而致使群死群伤火灾事故频发的教训,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川府办发电〔2009〕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广元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广元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2009年1月15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有关部委部署和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时间

专项整治的时间从2009年3月5日至4月20日。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专项整治的范围重点是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3.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4.网吧、游艺场所;

5.洗浴馆、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1.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

3.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4.是否制订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专项整治的工作措施

(一)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采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

对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四、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

(一)全面部署阶段(3月5日至3月10日)。市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市长王菲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余民为副组长,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部署和信息收集。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3月10日至3月20日)。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公安、文化、工商、安监等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本地区所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全面清理盘点本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的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建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集中整治阶段(3月20日至4月10日)。各地公安、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逐一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责令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订应急预案;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每处公众聚集场所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填写《2009年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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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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