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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

2018.09.05 17:541857

关于河北省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

发文单位:河北省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

文  号:冀防传[2003]25号

发布日期:2003-5-15

执行日期:2003-5-15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省军区,武警河北总队,各人民团体:

现将《河北省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赴各市督查组要将此列入督查的重要内容。

河北省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为加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疫情在我省农村流行和蔓延,切断“非典”在农村的传播途径,做到农村“非典”病人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保护农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1、农村“非典”防治工作,在省、市、县(市)、乡(镇)防治“非典”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明确各部门职责,实行责任制管理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2、农村“非典”防治工作,以县为基本防治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县级防治“非典”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人、财、物等资源,统一领导和指挥当地“非典”防治工作,形成部门分工合作,县(市)、乡(镇)、村一体化防治的工作机制。

3、乡(镇)防治“非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非典”防治工作的动员、组织和协调,督导各村落实“非典”防治工作。

4、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督促村民小组长和村医务人员做好宣传、报告可疑情况、家庭隔离及互帮互助等工作。

二、培训医务人员

1、要把培训县、乡、村医务人员作为预防和控制农村“非典”的关键环节,加强医务人员“非典”防治业务培训,尽快提高诊治水平;掌握消毒隔离技术。各地要根据省卫生厅制定下发的“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培训方案”,制定培训计划,按照县、乡、村不同培训对象的岗位职责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根据省卫生厅规定的培训时限要求和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采用多种培训形式,开展逐级培训。培训工作由各市卫生局统一进行安排和组织。

2、县级医疗机构和中心卫生院人员要掌握“非典”的诊断、治疗、隔离、护理、消毒、疫情监测、疫情处理、疫情报告及自我防护的知识和技能。乡(镇)医务人员要熟悉“非典”的临床症状、诊断标准,掌握隔离、护理、消毒、疫情监测、疫情处理、疫情报告及自我防护的知识和技能。村医务人员应熟悉“非典”疑似病例的判断、隔离、消毒、监测、报告及自我防护的知识和技能。医务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宣传教育

1、要高度重视农村地区“非典”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根据农村特点和农民实际,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各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农村的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向农民宣传“非典”防治基本知识,宣传“非典”可防、可控、可治,提高广大农村居民、特别是农村流动人口的自我保健意识和防护能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要确保“非典”防治宣传进村入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组织对乡镇干部、村干部等骨干人员重点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通过他们把广大农民发动和组织起来,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

3、要宣传中央和省采取的一系列重大措施,宣传依靠科学、依靠法治搞好防治。通过实事求是地报道疫情,正确分析疫情,消除各种流言,破除封建迷信,解除广大农民群众的恐慌心理。

4、对于农村中个别故意散布谣言、组织封建迷信活动,干扰“非典”防治工作的违法分子,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坚决打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5、已发生疫情的地区,要积极做好农村中确诊“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思想工作,使他们自觉接受医疗及隔离、留验等措施,积极配合防治工作。教育农民在出现发热、咳嗽等临床症状时,及时就医诊治,不要出入疫区,不要接触“非典”患者和疑似患者,不要探视病人。要全方位做好宣传疏导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恐慌事件。

四、疫情监测与报告

1、建立和完善农村五级疫情监测防护网,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由市、县、乡、村、组(村民小组)组成,着力加强县(市)、乡(镇)村三级疫情监测网建设。以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为依托,村为基础,建立预防控制“非典”疫情监测和报告体系,形成网络,主动监测、搜索、报告疫情。

2、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小组长和村医务人员负责可疑情况排查和报告工作。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和乡镇政府。乡(镇)卫生院在采取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疫情,经核实后要立即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本村疫情报告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已发生疫情的地区,村民委员会组织村医务人员及村民小组长要每日逐户访视村民,及时发现可疑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立即上报。

4、在农村疫情监测中,建立全方位疫情防控体系,村自为战,建成堡垒,层层建立责任制,封堵疫源输入我省农村。必须加强对流动人口特别是从发生疫情地区返乡的农民工、大专院校学生和其他人员的医学观察,并以村为单位,逐一登记,加强监测,发现可疑情况立即上报。

5、在各县(市)长途汽车站、火车站、码头等地设立“非典”医学检查点,抽调足够人员为来自或经停疫情发生地区的长途汽车、列车到站旅客测量体温,体温超过38℃者,应立即通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专用车辆转送至指定地点留验观察,同时登记其详细地址,并通知其居住地,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6、对于缓报、瞒报和漏报的各级医务人员和党政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及时报告疫情并得到证实的乡村医务人员、干部和群众,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五、疫情处理

1、农村“非典”的预防控制工作,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一旦在某些村庄、乡镇出现严重疫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采取果断措施,对部分住户或整个村庄实施隔离,坚决控制疫情在农村地区扩散蔓延。

2、出现确诊“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家庭,应对其住所、禽畜圈、厕所,以及确诊“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停留过的村级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立即采取消毒措施。发生疫情地区的公共交通工具要做好每日的消毒工作。

3、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遗体,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立即消毒,就地火化。对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遗体,也必须立即消毒,就地火化,骨灰可土葬。

4、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一支能胜任“非典”流行病学调查、监测和消毒工作的专业技术队伍,接到当地疫情报告后,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制订防治对策,提出疫情预测预报,尽快掌握当地疫情,并协助医院做好病人的隔离、消毒工作。

5、各县(市)要建立“非典”疫情应急救护队,配备专门技术人员、车辆和必需的药械,有条件的乡镇、村庄也要配置防护设备和交通工具,发现疫情及时处置。

6、已发生疫情的地区,不得举办大型集会和婚丧嫁娶等大规模聚餐活动。对于人口相对密集的农村学校、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等场所要保持空气流通,做好环境和公共设施的消毒。

7、当疫情出现扩大蔓延趋势时,要立即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请求提供支援,决不可贻误时机。

六、医疗救治体系

1、农村“非典”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依托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由村级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和县级医疗机构组成。建立农村“非典”病人医疗救治体系和绿色通道,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人员,要按照各自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农村“非典”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完成。

2、各县(市)按规定设立1个发热门诊和“非典”收治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和定点医院的设置、人员配备、装备要求和诊疗规范,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卫生厅《发热门诊设置基本标准(试行)》,《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集中收治医院建设的紧急通知》,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的规定执行。发热门诊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定点医院的设置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3、根据需要,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可设立发热门诊和隔离留观病房。中心卫生院设立发热门诊、隔离留观病房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卫生厅规定的条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七、医疗救治程序

1、对来自疫区或经过疫区、在疫区停留、有接触史的返乡务工人员和返乡学生,由村委会、村民组长负责进行监控和管理。对出现发热等临床症状的立即报告村卫生机构医生,由乡村医生入户询问病史、测量体温,对有发热症状的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出诊(只设置中心卫生院的向中心卫生院报告,由中心卫生院接诊),并根据规定采取相应的隔离、消毒、防护措施。

2、对直接到村卫生机构就诊的发热患者,村卫生机构首诊医生,经询问如发现与“非典”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发病前2周内曾到过或居住于“非典”疫区的,要立即向乡(镇)卫生院报告(只设置中心卫生院的向中心卫生院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措施,留置病人等待乡(镇)卫生院出诊或中心卫生院接诊。

3、对没有村卫生机构的行政村,乡(镇)卫生院要派医疗人员驻村或巡回检查。

4、乡(镇)卫生院接到发热病人报告后出诊、对直接到乡(镇)卫生院就诊的发热患者首诊,经询问发现与“非典”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发病前2周内曾到过或居住于“非典”疫区的,要立即向中心卫生院报告,并采取消毒隔离措施,留置病人等待中心卫生院接诊。

5、中心卫生院接到乡(镇)卫生院或村级卫生机构的报告后,要立即派专用救护车和医护人员,到病人家中或就诊的医疗卫生机构接诊病人。首先询问流行病学史,检测体温并进行外周血白细胞计数化验检查,对有发热等症状、白细胞计数不高或降低的病人,由中心卫生院直接将病人转送至县指定的发热门诊。设立了发热门诊和隔离留观病房的中心卫生院对符合医学观察标准的病人进行隔离留观治疗,对怀疑疑似病人的要立即将病人转送至县级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

6、对直接到县级发热门诊就诊和由中心卫生院转来的发热病人,发热门诊要严格按照卫生部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进行相应的化验和检查。对符合医学观察标准、疑似诊断标准和临床诊断标准的病人,要按照有关规定治疗、转送和报告。

7、经批准设立的县级定点医院是救治当地农村确诊“非典”病人的主要医院;要按照规定要求,开设发热门诊,建立隔离病房,备足救治药品和呼吸机等医疗器械,配备专用救护车,有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和完善的治疗方案,做好“非典”确诊和疑似病人的接收、隔离、治疗、抢救工作。

8、县、乡两级指定医院在接诊中一旦发现疑似病人,应立即收治到隔离室,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诊治或让病人自行前往其他医院就医。县级定点医院要在市以上专业人员指导下,确诊首例“非典”患者。接诊确诊“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医院,要严格落实医务人员自身防护和防范院内感染的有关措施。

八、减少农民工流动

农村地区的“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区域合作,城乡联动、协防联防,市、县、乡、村要紧密协作、相互支援、共同设防,做好农民工的管理工作。各地要掌握农民工的流动情况,乡村干部和医务人员要劝阻农民工暂不到外地务工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以减少人员流动,遏制由流动人口造成的疫情跨区域传播。要做好在外农民工家属的工作,让他们劝告已在发生疫情地区务工的农民工安心工作,确保近期不返乡。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要帮助他们的家庭安排好生产、生活,解除后顾之忧。

九、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各地要结合预防控制“非典”工作,因地制宜地在农村地区开展以整治室内外环境卫生、清除垃圾污物、治理垃圾乱倒、粪土乱堆、马路乱占、柴草乱垛、杂物乱摆、牲畜乱跑;开展饮用水源和人、畜粪便卫生管理为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的卫生面貌。

十、保障措施和要求

1、要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财明传[200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非典”物资筹措、防治经费补助政策和财政财务管理问题处理办法》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防治“非典”资金使用、结算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农民“非典”患者免费医疗救治政策,对农民“非典”患者实行免费治疗。

2、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为控制疫情提供资金保证。

3、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组织应急队,及时为县(市)相应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县级政府要储存并提供处理紧急疫情必须的消毒药品及器材、交通工具、隔离防护装备、治疗药品和急救设备并保证供应。不具备设置隔离病房和发热门诊条件的,要按照标准预先加以改造。必要时可由当地政府临时征用企事业单位、社会的房屋和车辆,用于“非典”防治工作。

5、当被医学观察、留验和隔离人员因其被限制而引发生活困难时,应由地方政府帮助解决,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

6、每所中心卫生院配备一辆救护车,每辆救护车配备医生、检验人员和司机,并配备1台显微镜,救护人员要配齐必备的防护服等用品。救护车和工作人员要坚持24小时值班,做到随叫随到,及时完成接诊转送任务。转送病人的救护车辆要实行转送一人一消毒制度。7、接诊、出诊医务人员和司机要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的防护要求,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对转送的病人也要做好必要的防护,避免“非典”传播。

8、各级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病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发热病人应按规定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要认真履行职责,接到报告后及时出诊、接诊和转送,不得延误发热病人的诊断和治疗。

9、在“非典”疫情流行期间,农村各级各类诊所和门诊部发现有发热病人要立即报告,不得对发热病人进行输液治疗。

10、各级政府应成立督导小组,对上述措施的落实认真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非典”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解决。对在防治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非典”病人误诊、漏诊,导致疫情蔓延等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河北省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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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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