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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7-2010年)的通知

2018.09.10 13:191688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7-2010年)的通知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发[2007]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7-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青岛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7-2010年)

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8〕38号)、《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和《青岛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1-2010年)》精神,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疫情监测,积极推行行为干预措施,认真落实“四免一关怀”等政策,逐步形成了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初步遏制了艾滋病的流行和蔓延。但是,我市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疫情正在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防治形势刻不容缓。为进一步推动防治工作深入开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68号)精神,特制定《青岛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7-201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工作原则

――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综合评估;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

二、目标和工作指标

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控制和治疗措施,减少艾滋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危害。到2010年,把我市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2000人以内。

(一)2007年底前的目标和工作指标

1.各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置独立的艾滋病和性病预防控制科室,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专职工作人员。进一步完善艾滋病监测体系和筛查实验室检测网络,实现区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在每个区市建立2个以上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免费艾滋病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

2.全市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农村居民达到70%以上,流动人口达到75%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90%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70%以上。人员流量较大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全部设置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车、船)室全部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材料。

3.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95%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并纳入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国家、省和市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讲覆盖全部区市。

4.城市社区和镇卫生服务人员90%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65%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65%以上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

5.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人员90%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95%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6.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75%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选择一个登记在册吸毒者人数较多的区市,建立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毒品(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提供药物维持治疗。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7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30%以下。

7.建立和实施采供血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输血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上岗人员100%接受艾滋病和性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继续保持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性病的年发病增长率低于10%。

8.建立农村以乡村为主、城市以社区和家庭为主,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救助的社会支持机制。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8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8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区市的覆盖率达到100%,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全部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9. 检验检疫机构在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建立青岛口岸出入境人员、国际交通工具员工的艾滋病监测体系,加强口岸卫生检疫和传染病监测,防止艾滋病从境外向境内蔓延。国际海员、远洋渔业人员、来青外教及留学生、劳务人员、国际航行客轮“带工”的艾滋病检测率达到100%,并定期开展对外籍驻青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工作。

(二)2010年底前的目标和工作指标

1. 设在山东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两家艾滋病确认实验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全市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流动人口达到80%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9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75%以上。

3.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100%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各级行政学院艾滋病防治知识开课率100%。

4.城市社区和镇卫生服务人员95%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75%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100%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

5.区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建立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门诊);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人员100%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100%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6.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9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20%以下。

7.各区市在现有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建立一个性病规范诊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的示范医疗卫生机构。

8.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9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

三、防治策略和行动措施

(一)广泛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营造关爱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和支持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1.加强大众媒体宣传教育。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有关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市广播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局、青岛日报报业集团要将防治艾滋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日常宣传内容,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和“四免一关怀”等政策的宣传。各主要媒体积极刊播防治艾滋病、性病和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各重点新闻网站要开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栏目,每周更新一次栏目内容。

2.加强公共场所和社区宣传教育。市及各区市的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要设立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的户外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检验检疫、交通、铁路、民航、公交集团、交运集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利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及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设置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栏或宣传牌,摆放宣传教育材料,有影视广播条件的旅客集中场所,要适时播放艾滋病防治知识。宾馆饭店应做好相应的艾滋病防范和宣传工作。招待所和旅店登记服务台,要备有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材料。影剧院、青少年宫、文化馆等文化、科普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节目开始前播放艾滋病防治科普宣传片或公益广告,并结合日常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要在街道(镇)、居委会(村委会)设立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的宣传栏、墙报、黑板报、墙体标语等,定期更新宣传内容;每个村都要有艾滋病防治知识标语或公益广告牌。

市农业、科技、卫生、文化等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积极利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农贸集市、节假日活动场所等群众集中的地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编制适合农村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加强农村地区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在农业科技培训、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培训中,安排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内容。

3.加强工作场所和校园宣传教育。各级各类机关、单位要在工作场所广泛普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开展关爱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建筑、采矿等行业和大型工程建设单位,要将艾滋病防治政策及相关知识培训纳入职工岗位培训和行业安全教育,每年至少开展1次相关知识的专题教育。有关培训机构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作为重要的培训内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求职人员免费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教育部门要指导、督促初中以上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初中以上学生健康教育处方发放率和换水游戏开展率要达到100%;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外教和外国留学生的艾滋病监测管理和出国留学人员的健康教育工作。共青团等群众团体要组织青年学生参加社会关爱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活动;高等院校要发挥青年志愿者服务组织的作用,在校园内外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和关爱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活动。

4.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各区市政府以及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广泛宣传预防艾滋病知识。要利用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和产前检查、婚前咨询等,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宣传。要加强对出国劳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市司法局、市公安局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常规教育内容。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工作网络优势,在继续深入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中国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和“青春红丝带”行动等专项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和关爱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

在国际候机、候船显要位置设置有关艾滋病防治与关爱宣传栏、触摸屏或电子大屏幕等长期性宣传设施,放置有关宣传材料,向出入境人员提供艾滋病防治信息咨询。

在国际航行客轮的显著部位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宣传牌或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二)大力推广和实施有效干预措施。

1.积极开展针对性传播艾滋病的预防干预工作,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措施。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专业队伍,制订干预工作方案并建立干预工作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有关公共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开展深入细致的预防干预工作;利用同伴教育宣传员在社区开展刑释解教人员预防艾滋病教育和生活技能培训;要在有关公共场所以及高危人群中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装置,在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增设安全套销售点,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

2.提高阿片类毒品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覆盖率,充分发挥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作用,开展艾滋病检测、抗病毒治疗、心理矫治和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治工作,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

3.落实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发挥三级医疗救治、妇幼保健及疾病预防控制网络的作用,建立各级政府领导下的卫生、民政、人口和计生等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协调有效的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的运行机制。

4.把好婚前检查关口,预防艾滋病传播。各区市要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纳入婚前医学检查内容,实行免费婚检。市人口和计生委要指导各级各类计划生育机构,在育龄人群中开展安全套使用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市民政局要利用基层自治组织、婚姻登记处等平台,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纳入婚前查体内容。

5.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鼓励、支持和协助非政府组织以卖淫妇女、男同性恋等高危人群为主要干预目标人群,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和行为干预。

6.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出入境人员中重点人员监测工作,完善对来华居留外籍人员、来华留学人员和外派劳务人员、国际船员、商务人员、口岸从事娱乐服务业人员、遣返人员等重点人群的监测措施。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及时向出入境人员发放“体检通知单”,督促其按期到就近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健康查体和艾滋病检测,要加强对交通员工、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检查力度,做到有效持证率100%。

(三)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

1.坚决取缔、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活动。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或者制售血液制品的活动;严禁高危人群献血液(血浆)。要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

2.完善血站、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监督和控制体系。要加强对血站设置规划、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保证血液、血液制品质量。

3.加强临床用血管理,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四)提高艾滋病医疗服务质量,全面落实艾滋病治疗措施,开展对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

1.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提高可及性。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保证流动人口和被监管人员的治疗需求。

2.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实验室检测和耐药监测,为科学指导治疗、调整治疗方案等提供依据。

3.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建立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的合作机制,积极开展结核病和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工作。

4.开展艾滋病致孤儿童和孤老的救助安置工作。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落实孤儿安置和免费入学的政策措施。市民政部门要将生活困难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和孤老、孤儿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予以救助。

(五)健全艾滋病检测监测体系,完善艾滋病检测监测网络。

1.建立适宜的服务模式,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充分利用现有服务网络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提高自愿咨询检测的可及性。

2.完善艾滋病监测网络,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监测。民政、计生、公安、司法、卫生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外来妇女艾滋病监测长效机制,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筛查。要遵循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为新婚人群和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抗体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有艾滋病检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对应征入伍青年免费实施艾滋病抗体检测;将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对省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进行常规健康检查的内容,并依法告知检测结果。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对患有艾滋病的外国人,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及时采取禁止入境的措施。

3.合理规划和建设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区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不具备建立筛查实验室的要设立检测点,开展快速检测。

4.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

5.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的整合和利用。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检测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艾滋病疫情监测信息,并建立监测结果发布制度。

(六)加强性病防治管理。到2007年,性病门诊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建立和实施性病诊疗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

(七)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与国际合作。

1.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技术和艾滋病预防控制策略的研究,提高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效果。

2.加强与国际组织、友好国家和相关机构的合作,拓宽国际合作渠道。

(八)进一步加强出入境特殊物品的管理,切实防止艾滋病病毒通过特殊物品传入传出。

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在检疫查验中发现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或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并监督销毁。

要加强进出口血液及其制品的管理,对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人类遗传基因办公室或国家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的,不得出入境。供移植用器官应提供县级以上有资质的医院出具的供体健康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凡是含有HIV的特殊物品,一律不得出入境。严格血制品的HIV抗体检测,对用于医疗或其他商业用途的大批量的人体组织、血液、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品,要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防止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特殊物品通过口岸出入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各区市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艾滋病防治目标,明确责任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各区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工作会议,下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每季度要向上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四免一关怀”政策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对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健全政策和法制保障,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山东省艾滋病防治办法》,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依法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三)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

市及各区市要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和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鼓励专业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居委会、村委会要确定预防艾滋病兼职人员,协助政府及职能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参与防治干预工作。同时,要组织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开展巡回宣讲,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策略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团校的培训课程,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与评价方法的培训,提高政策制定与评价水平。要在医疗卫生行业及有关行业组织开展全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自我防护培训和上岗考核;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医学院校教育的继续教育内容。要探索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

(四)增加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管理和使用。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各区市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科学、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统筹使用,发挥最大效用。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

五、督导与评估

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行动计划》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将检查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各区市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逐年进行检查评估,并向上一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织对各区市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2007年底、2010年底进行《行动计划》的中期、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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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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