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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地区SARS防治指导原则

2018.09.14 10:401869

关于农村地区SARS防治指导原则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预防控制工作,我部组织专家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在总结防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和修订了SARS疫情处理的有关技术方案(共有6个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我部下发的有关文件中,内容与本方案不一致,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SARS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略)

2、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略)

3、SARS防治消毒技术指导原则(略)

4、预防SARS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指导原则(略)

5、农村地区SARS防治指导原则

6、SARS健康教育指导原则(略)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为防止农村发生较大规模的SARS疫情传播,保护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2003-2004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预防控制原则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采取以控制管理传染源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以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级组织为依托,以村为基础的预防控制SARS疫情监测报告体系。农村SARS防制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农村地区健康教育;加强对返乡和外来人员的管理;发现SARS疑似病人,安全转运、集中救治,及早隔离传染源。

二、健康教育

在平时,以各种形式积极开展有关SARS的科普宣传,使群众了解SARS的特征与预防的方法;在流行季节,向群众做好宣传,发现自己或家人发热,要及早就医,以免延误病情,造成严重后果,争取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疫情监测和报告

(一)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相结合,以村为基础的疫情监测报告体系。

1.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SARS疫情报告点;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疫情监测和报告

(1)建立健全乡、村两级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开展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2)SARS疫情发出一般疫情预警时,村委会启动对外来人员的管理措施,加强对返乡和外来人员(包括外出返乡的民工、学生、经商等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员等)的管理,指定人员负责主动搜索、访视和信息上报工作。发出重大疫情预警时,建立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发现返乡和外来人员出现发热,以及发现不明原因急性发热性呼吸道疾病死亡的病人,必须立即向乡镇卫生院和乡镇政府报告。

(3)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应定期(1周1次)对发热门诊收治的病人,依据门诊日志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制订应对措施。

(4)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发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必须立即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5)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后,要立即实施'疫情调查与控制'措施,并立即通过'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不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

(二) 返乡和外来人员管理措施

返乡和外来人员管理措施:是指对返乡和外来人员应进行登记和医学观察,但不需隔离。

1.SARS疫情发出一般疫情预警时,对返乡和外来人员(是指外出返乡的民工、学生、经商等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员等),尤其是来自SARS流行地区的返乡和外来人员应进行登记和医学观察(是指每日视诊、测量体温、注意早期症状的出现),但不需隔离,医学观察期为14天。

2.发出重大疫情和特大疫情预警时,应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劝阻和控制疫情较重地区的农民工和学生返乡。如有个别学生或民工返乡,高校和用工单位要及时与其原籍的有关部门联系,通报返乡人员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返乡时间、是否有疑似病症等相关线索,以便对其进行健康状况追踪。

四、疫情调查与控制

1.安全转运:在SARS疫情调查与控制中,安全转移病人是重要的工作环节。

(1)返乡和外来人员有发热等症状者、在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者,立即通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专门机构派专用救护车将其转送指定地点隔离观察。

(2)发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及时派专用救护车将病人或疑似病人转运到指定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

2.核实诊断:县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迅速组织流调人员协同医疗人员核实诊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对返乡和外来人员中的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其发病时间与离开出发地的时间间隔在14天之内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其出发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病例出发地辖区内疾病控制机构负责对其在出发地的密切接触者及时追踪、隔离和医学观察,并将有关情况反馈。

4.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个案调查、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疫点的终末消毒等参照相关技术方案执行。

5.一旦某个村庄、乡镇出现本地传播的SARS疫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6.疑似病人死亡,当地无火化条件的,应参照相关技术方案对尸体消毒处理深埋;同时禁止吊丧和聚集就餐等活动。

五、医疗救治

(一) 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定点医院建设和医护人员培训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若干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原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室;每个地(市)要指定一所有一定技术能力的医院,加以改造或新建病区,配备基本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作为专门收治SARS病人的定点医院。

2.各SARS接诊和定点医院要制定预案,准备床位、人员、设备、药品和隔离措施,做好一切准备,尽力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条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调配SARS治疗抢救所需的卫生资源(包括人力、设备和药品等),对接诊和定点医院提供必要的支持。

3.指定设立发热门诊的医院要在易于隔离的地方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指定为定点收治SARS的医院要设立专门病区。室内与室外自然风通风对流,自然通风不良则必须安装足够的通风设施(如排气扇)。使用单机空调的消毒按照《关于做好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电[2003]13号)有关规定执行。

4.坚持首诊负责制。负责首次接诊疑似SARS病人的医院,要负责疫情报告,并负责联系将病人转送至指定收治医院。转运工作应当按照《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执行。

5.医务人员要加强学习,掌握SARS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及时发现病人;要学习、掌握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知识和措施。

(二)医院感染控制原则

1.院内感染控制和个人防护严格按照《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执行。

2.留观病人、疑似病人一人一室;重症病人应当收治在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

3.医院要重视消毒隔离工作,确保消毒隔离措施和防护设施落实到位。要定期做好消毒监测,保证消毒效果。

4.医院普通诊室和其它病区要注意环境卫生、通风换气,做好消毒、清洁工作。

(三)病例救治

1.严格按照有关SARS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对病例进行诊断、治疗。

2.对急危重症患者要及时组织会诊和抢救,提高救治质量,努力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必要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技术和设备支援。

3.医院要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增强医务人员体质,避免过度劳累。

4.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支由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师、护士、医技和公共卫生人员组成的农村SARS疫情应急医疗救治队伍。临床医师中应配有呼吸科和重症监护科的医师,能独立处置呼吸衰竭重症病人。公共卫生人员应包括流行病学技术人员、消毒防疫人员等,能够开展相关流行病学调查、社会人群监测和公共场所消毒。配备必需的消毒药械、急救医疗器械、药品、个人防护用品和救护车,指导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疫情处理和医疗救治。

六、分类指导原则

参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SARS疫情预警分成三个等级,即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根据不同等级预警对农村地区SARS防治工作分类指导,并开展以下不同内容的防治工作。

1.健康教育;

2.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相结合,以村为基础的疫情监测体系;

3.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和监测;

4.外来人员的医学观察;

5.核实诊断,安全转运病人;

6.病例个案调查;

7.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8.疫点的终末消毒;

9.发热门诊.定点医院建设和医护人员培训;

10.控制医院感染;

11.病例救治;

1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果断措施,实行封闭隔离。隔离期限为自疫点终末消毒后14天。

农村地区分类 应开展的工作

未发出预警 1、2

发出黄色预警 发现来自近期存在本地传播SARS地区的返乡和外来人员,但未发现病例或疑似病例 1、2、3、4

发出橙色预警 发现单个病例或疑似病例 1、2、3、4、5、6、7、8、9、10、11

发出红色预警 出现爆发或聚集性发病 1、2、3、4、5、6、7、8、9、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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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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