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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2018.09.16 11:282240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7号),推动我市消防工作不断进步,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消防安全,经市政府第141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当前消防安全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消防法》,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大力加强消防工作,火灾防控能力明显提高,火灾形势持续平稳,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消防安全形势还很严峻,公共消防设施欠账较多,消防经费投入不足,消防警力匮乏,农村消防工作基础薄弱,火灾隐患依然存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政府领导同志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消防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要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和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政府切实加强领导,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市政府将制定“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分管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每年年初,各县、区政府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部署年度消防工作;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性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要建立和落实消防经费分级保障机制,市级财政和计划单列的县(区)级财政主要解决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市消防支队和大队、科业务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分别负担,并逐年增加。要在消防业务经费外,建立灭火救援装备专项资金,以满足灭火救援装备的实际需求。大力发展以地方专职消防力量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保障消防工作与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进程协调发展。

(二)坚持各负其责,依法加强监管。政府职能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各县(区)公安机关要督促公安派出所严格按照《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正常开展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列入年度派出所综合考评内容。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配备及维护费用列入当地的基本建设计划和城市维护费计划。建设、规划、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商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行政审批中,应当注重审查申报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已将消防安全条件设为前置审批条件的部门,在行政审批中,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做好社区消防工作,把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考评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建立消防服务组织,制定防火公约,配备消防器材,担负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公安消防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严格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责。积极当好政府参谋,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消防监督、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业务工作。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保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战备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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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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