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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关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福利性补贴发放办法的补充通知

2018.10.15 09:201257

舟山市关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福利性补贴发放办法的补充通知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收入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舟委办[2004]25号)执行以来,各单位对离退休人员的福利性补贴基本能按照该文件精神发放,但也存在一定问题,部分单位将本单位的福利性补贴作为增收节支奖发放,部分单位在职人员的福利性补贴收入与离退休人员福利性补贴收入差距较大。为保证离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离退休人员的福利性补贴发放办法再作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仍按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收入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舟委办[2004]25号)执行,可根据经费来源发放离退休福利性补贴(含实物),离休人员年人均不低于2000元,退休人员年人均不低于1500元。

二、各单位在发放在职人员增收节支奖时,再给予本单位离休人员发放人均不低于在职人员人均增收节支奖三分之一的福利性补贴,给予本单位退休人员发放人均不低于在职人员人均增收节支奖五分之一的福利性补贴。

三、离退休人员的福利性补贴发放额超过限额标准的,不征收调节基金。

四、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经费由市财政供给的其他单位离退休人员。

五、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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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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