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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

2018.10.16 15:231744

关于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文  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发布日期:1994-9-29

执行日期:1994-9-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黑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

(2001-2010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的流行,减少感染与发病,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根据我市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

我市各级党委和政府非常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为了加快结核病控制进程,自1992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了世界银行贷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卫V项目),开辟了我市利用外资控制传染病的先例,结核病控制工作全面落实了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卫V项目在我市执行9年期间,全市共免费检查可疑肺结核病人5万多例,发现活动性肺结核病人8千余例,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6千余例,治愈率达到90%以上,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世界银行、世界卫生组织和卫生部的专家多次来我市督导,均给予高度评价。但是,我市结核病疫情仍很严重。据2000年全市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市有近一半的人口受结核杆菌感染,活动性肺结核患病率为1008/10万,涂阳患病率116 /10万,与十年前我市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结果相比,呈反弹回升趋势,估算全市现有活动性肺结核病人2万多,其中具有传染性肺结核病人2千余例。从年龄结构分析,15-59岁组约占全部病人的70%左右,这正是劳动力产出的主要年龄段,如不及早控制,将严重制约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结核病不仅仅是公共卫生问题,同时也是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切实提高对结核病流行严重性、危害性以及防治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防治能力建设,有效地控制结核病疫情的蔓延,仍然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指导原则

1、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2、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现和治愈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

3、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

4、实行肺结核病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对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治疗。

5、以农村结核病控制工作为重点。

三、总体目标

1、建立政府领导,各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具有我市特色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机制。

2、到2005年,全市以县(市)区为单位,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以上。

3、到2005年,全市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治疗人数达到5千人;到2010年达到1万人。

四、工作指标

1、到2005年肺结核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症状者的转诊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2、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3、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4、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治愈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5、到2005年村级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85%;到2010年达90%.

6、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60%;到2010年达到80%.

7、新生儿卡介苗接种率以县为单位达到90%.

五、主要措施

1、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健全服务体系。加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注意调整、充实结核病防治机构,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地(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县(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是实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基本单位,具体负责肺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和管理,负责新生儿卡介苗接种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县(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能力建设,以确保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成功实施。乡(镇)级防保站或卫生院是联系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与村医的中间环节,负责对村医的直接督导与病人的访视及卡介苗接种质量监测。村级卫生所是结核病防治网的最基层,负责发现和报告可疑肺结核症状者,对确诊的肺结核病患者落实直接面视下的短程化疗,并做好卡介苗接种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人的发现、报告和转诊,实施归口管理,以及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

2、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人。因症就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要的方式,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对高危人群、高发地区和边远地区有计划地进行主动发现工作。对发现的肺结核病人要积极给予治疗,并实施全程督导管理,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有效地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3、完善结核病报告信息系统。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信息网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改进结核病防治措施。

4、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积极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新技术、新方法以及国内外防治工作新进展等方面的培训,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坚持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利用多种培训形式逐步提高各级医疗服务和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

5、加强宣传教育,增进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各级政府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纳入全民健康教育规划,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一个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工作。

6、加强应用性研究。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将结核病科研项目列入我市重点攻关计划和优先项目。将结核病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毒双重感染以及对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7、加强交流与合作。建立与国内、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伙伴关系,吸收、借鉴和推广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援助。

六、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扶贫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2001-2010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并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各项结核病防治措施的落实。

2、加强法制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推进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学校等单位和农垦、森工、铁路和劳改、劳教各系统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落实结核病有效治疗方案,使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

3、加强部门合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到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病药品的质量。新闻宣传、广播电视部门要把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公益性宣传计划,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科普知识。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中、小学卫生相关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各医学院校要把结核病及其防治知识作为重点讲授,并保证必要的教学时间。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羁押、收容场所的特殊人群,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人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民政部门要对肺结核病人中符合救济条件的困难户,给予生活救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4、以政府投入为主,实行多方筹资,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的力度,把解决结核病防治经费问题纳入议事日程。从2002年起,各县(市)区财政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同时,要多方筹资,以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七、考核与评价

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本地区规划执行、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做好年度检查总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市计委、财政局、卫生局要不定期地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执行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2005年和2010年组织规划执行情况的中期和终期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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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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