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医药法规> 正文

关于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2018.10.19 13:201753

关于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文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发布日期:2003-1-12

执行日期:2003-3-1

2002年12月1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蝇、蟑螂等卫生害虫和鼠类。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遵循预防为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承担本级爱卫会日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爱卫会工作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标准,由省爱卫会制定、调整并公布。

病媒生物密度,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区域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爱卫会工作部门。

第七条 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对防范、消杀设施不完备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组织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第十条 单位和居(村)民必须参加所在区域统一组织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消杀活动所需的药物、器械,由当地爱卫会提供,发生的费用除城市公共区域(含居民公用楼道、院落)和村民住宅、院落,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外,其他区域由受益者承担。具体承担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爱卫会工作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城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无力控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进行消杀。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

第十二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库房;

(二)有健全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经爱卫会工作部门考核合格;

(五)所用的消杀药物、器械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县爱卫会工作部门审核批准。爱卫会工作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 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管理,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生产单位生产的消杀药物,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毒性鉴定。

第十五条 经营、使用的消杀药物,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其包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内必须附有与其产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外包装上必须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产品一致的安全标签,

安全技术说明书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批准文号;

(二)产品名称、登记证号和批号;

(三)含量、重量、性能、毒性和有效成份;

(四)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

第十六条 爱卫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检查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

被检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拒不参加病媒统一消杀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爱卫会工作部门批准,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原批准。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生产、经营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消杀药物,消杀药物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或者未经工商注册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防范和消杀设施不完备、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场所,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对病媒生物统一消杀活动组织不力,致使疫情突发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审批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时,弄虚作假的;

(四)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工商注册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消杀药物生产、经营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活动,而不予取缔的;

(五)发现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推销消杀药物、器械,谋取私利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分享到
  • 微信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QQ好友
  • 人人网
  • 腾讯微博

相关法规

关于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2018.10.19 1753

关于石家庄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2018.02.16 1704

关于辽宁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2018.03.18 1964

关于辽宁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17.09.26 2476
关于辽宁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关于辽宁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2017.01.27 2486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发生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日平均工资”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发生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日平均工资”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018.02.23 6740
关于从某某诉南京市某医院手术方案虽经其亲属签字但诊断有误致手术错误赔偿案

关于从某某诉南京市某医院手术方案虽经其亲属签字但诊断有误致手术错误赔偿案

2018.02.23 5693
怎样从医疗事故“内部消化”看医疗事故责任

怎样从医疗事故“内部消化”看医疗事故责任

2018.02.23 6344
因患者少讲一句话让人多住半月院 医院风险告之不全被判赔

因患者少讲一句话让人多住半月院 医院风险告之不全被判赔

2018.02.23 5224
通州区孩子被抱错21年 两家庭向医院索赔百万

通州区孩子被抱错21年 两家庭向医院索赔百万

2018.02.22 9804
返回顶部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