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6]155号),现就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外,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66元/小时。
二、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9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12元/小时。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9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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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