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转发省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八月)
为巩固和扩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两年多来所取得的成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60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煤矿和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为重点,依法整治,强化执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总结经验,再接再厉,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抓实、抓好,抓出新的成效。
开展专项整治要与学习宣传和贯彻《安全生产法》相结合,使深化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的过程;专项整治要与加强日常性监督管理相结合,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专项整治要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相结合,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专项整治要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积极构建安全生产法律、信息、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支撑体系,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淘汰、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各类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督促各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效遏制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减少一般伤亡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一)煤矿和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和各类非煤小矿山,严厉查处已关闭取缔小煤矿和各类非煤小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严防死灰复燃。对通过停产整顿后已经省级政府验收并重新核发“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的小煤矿和整顿验收合格的非煤小矿山,要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增强防灾抗灾能力。加强对瓦斯灾害严重煤矿的监控,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限期达标。要加强改制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督促落实关于安全生产保障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重点整治事故频发、污染环境、破坏资源、采矿秩序混乱的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库、爆破器材材料库、尾矿库等重点区域,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加强各类私营、个体小矿山和小采石场的安全管理。强化地下开采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的安全管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抓好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要加快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评估工作,确保年底煤矿企业安全评估达到100%,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估达到70%的进度目标。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加强监督执法,凡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企业,一律取缔并予以处罚。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从业单位,要坚决关闭;督促有关企业和业户依法做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工作,查找事故隐患,落实安全措施,对隐患和问题严重的单位要立即停产整顿。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做到持证经营,严禁无证销售。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整治,对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等,要依法予以关闭。要把企业安全评估作为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快评估工作进度,确保年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评估达到70%的进度目标。
(三)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事故多发的交通运输企业,要坚决停运整顿。对不符合安全要求、隐患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要立即停业停运,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牌照。加大道路交通违章查纠力度,严肃查纠带病车辆及非法拼装车辆上路;严肃查纠无证经营、农用车非法载客、客货混装以及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逆向行驶等违规违章行为。加大事故多发路段重大隐患的治理整顿力度,提高路面监管和道路交通事故防范能力。坚决取缔不符合资质规定的客运船舶运输经营者,整顿违规经营客(渡)船、旅游船的企业,严肃查处未经交通部门许可的船舶载客营运,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
(四)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督促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对生产车间、仓库等达不到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限量储存;整改不合格的,吊销许可证并予以关闭。严格原材料和产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加强守卫看护,建立健全民爆器材流向登记制度和监控网络,严格雷管编号登记管理,防止丢失被盗。继续抓好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销售领域的清理整顿,对非法经营销售和使用者要依法查处。
(五)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提高防御火灾能力。当前,要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作为深入整治的重点。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在营业、生产、有人住宿期间被锁闭的,必须当场改正。应急照明设置的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以及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要限期整改。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学生、幼儿、老人、病员的集体宿舍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对拒不按上述要求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强制实施并予以处罚。
(六)其他相关领域的整治。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以至发生伤亡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并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对城市交通车辆以及救援防护用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建立重、特大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要认真做好对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防止民用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发生。加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查处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无证操作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的普查整治工作,凡隐患严重、不及时整改的,必须停止运行。
加强食品卫生安全整治工作,以集贸市场及周边源头、学校食品卫生、建筑施工工地食堂、餐饮业等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开展集贸市场、中小型食品企业、综合食品零售单位和食品包装生产企业为对象的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行多部门、全方位、多角度的联合执法检查,狠追制假窝点,提高打假效率,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食品卫生安全环境。
民航、铁路、旅游、电力、冶金、机械、轻工、林业、纺织、教育等行业和领域,也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安全整治工作,落实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进一步加强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省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各方面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抓好落实,把安全生产的责任和整改措施落实到部门、乡镇和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督促指导工作。在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指导煤矿及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整治,分别由省公安厅和省交通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及烟花爆竹安全整治;省公安厅牵头负责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以及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整治;省交通厅牵头负责指导水上交通安全整治;省建设厅牵头负责指导建筑施工、城市交通和城市燃气安全整治;省农牧厅牵头负责指导农机安全整治;省卫生厅牵头负责指导食品卫生安全整治;省旅游局牵头负责指导旅游景区(点)的安全整治;省质监局牵头负责指导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其他各方面的安全整治,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项整治工作所涉及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协同,并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气汇报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行动,提高整治工作的效率。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的落实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整改情况,要及时通知当地政府部门。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都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要求,一查到底,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按时完成事故调查并批复结案。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与“打黑除恶”、惩治腐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坚决打掉保护伞,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制度建设,标本兼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所有重大危险源都要落实监控责任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和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备案。建立重大隐患整改制度,所有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都要做到责任、人员、资金、时间“四落实”。对有关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并相应组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从源头上把住安全生产关。
(四)开展企业安全评估,实施分类指导。企业安全评估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措施。通过评估,将企业的安全状况划分出不同等级。对安全状况差的企业要加强监督,进行重点整治,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要抓紧对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的企业,以及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并确保质量和进度。其他领域企业的安全评估工作也要尽快启动。
(五)搞好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各地区及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使生产经营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和守法生产经营的观念,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强化社会监督,继续利用公开举报电话、政府网站、信箱等途径,鼓励群众举报。对整治工作严重滞后,整治期间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六)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权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是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尽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增加履行职责必需的经费,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同时,要将安监机构向乡镇、社区和街道延伸,强化基层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努力构建全省四级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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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