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上属驻潍各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6)216号)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已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前段,省政府在鲁政字(2006)216号文件中公布了各市县市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政府公布的我市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540元,其他县市区480元。
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并综合考虑非全日制工作的职业稳定、福利待遇等因素,确定我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8元,其他县市区为4.2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中央和省驻潍企业(含驻潍部队企业)和外地驻潍企业执行本通知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潍政发(2005)1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ΟΟ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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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