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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7.07.28 11:052607

关于公布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4〕9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分两类: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执行420元/月的标准,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3.5元/小时;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执行350元/月的标准,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9元/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驻泰市属以上企业执行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根据国家、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是指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三、学徒、熟练、见习试用等新进人员适用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四、今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同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五、用人单位要在本次调整标准公布后10日内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本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泰政发〔2003〕1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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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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