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同意对2003年公布的我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我省各地
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予以公布,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当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相关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再作适当调整。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