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贯彻意见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建设领域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清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仍然存在,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一些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更为突出,这不仅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给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埋下隐患,还加剧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按照国办发[2003]94号和赣府厅发[2003]50号文件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综合治理、标本兼治;要紧紧抓住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有利时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和整治工作。
二、突出重点,全面开展拖欠工程款的清理整治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清理拖欠工程款的自查活动,摸清情况,重点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清欠措施,确保清欠工程顺利进行。
近期清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50号)文件精神,加强监察执法,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在春节前组织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业企业、在建工地逐一排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凡今年竣工和在建工程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必须在春节前兑现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过好春节;对历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制订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凡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影响工资发放的,要严肃追究业主责任。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企业,要优先偿付拖欠的农民工和工人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受理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调解或裁决因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在开展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检查和清理工作中,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督促其尽快还款。对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计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
全市各级政府要从自身做起,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对本级政府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对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积极筹集资金,清偿拖欠工程款。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对所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彻底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项目,确保在2006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对其他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参照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措施办理。
三、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工程款的发生
在清理已有拖欠工程款的同时,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把好各项审批关,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项目审批、报建和施工许可管理,健全法规建设,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控制新的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
各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管,实行联合执法,严格项目资本金制度。对建设资本金不落实的项目,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对于已完工工程但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工程项目业主,计划部门不批准其新建项目立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颁发规划、施工许可证;对于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竣工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依法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房地产项目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效控制建筑业企业数量和从业人员总量,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资质管理,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造成拖欠工程款的隐患。
对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承办银行要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对于政府投资工程,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其资金的监管,严格工程投资审计。
各部门要结合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档案记录,依法签定和履行工程承发包合同,严按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支付工程款项;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要记入信用档案,公示于众。要继续完善各项法规制度,严格合同管理,执行劳动合同制,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理。要逐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和推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政府投资工程结合投资体制的改革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也可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计划,直接向中标的建筑企业拨付工程款。要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工程监理单位等中介机构的公证作用,解决因工程质量、工期等纠纷而引起的拖欠工程款问题。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为推动清理整治工作的全面开展,决定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永思为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蒋斌,市长助理、市建设局局长廖兰芳为副组长,市发展计划委主任刘冬、市财政局局长欧阳嵩、市民政局局长张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袁柏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桂春、市房管局局长吴志峰、人民银行新余市支行行长黄火生、市建设局副局长姚尚伟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姚尚伟兼任。县(区)政府、管委会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于2004年1月5日前报市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各有关单位落实责任制,对在工作中失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对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推动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将自查和检查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04年1月10日前报市建设局,市里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工作进行检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在2004年5月底前将落实国办发[2003]94号和赣府厅发[2003]50号文件情况报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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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