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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通知

2018.10.27 11:131509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协调领导小组制定的《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

(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协调领导小组 2004年4月20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宁政发[2004]2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原则同意建设部提出的《关于建设领域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特制定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94号和宁政发[2004]2号文件精神,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突出重点,逐年推进,充分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施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各级人民政府要带头清欠,农民工工资要优先支付,确保清欠目标如期实现,为全面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按照国办发[2003]94号和宁政发[2004]2号文件要求,从2004年起到2006年10月底,用近3年的时间解决全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从2004年起到2005年6月底,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2004年建立起制度完善、行之有效的防止拖欠问题的机制,杜绝新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拖欠。

分解目标:针对全区各地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石嘴山、固原、中卫三市政府在2005年底前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其中政府投资工程在2005年6月底前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吴忠市政府在2006年6月底前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其中政府投资工程在2005年年底前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银川市政府在2006年10月底前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其中政府投资工程2006年6月底前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市人民政府必须于2004年6月底前解决2003年当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05年6月底前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004年新开工的工程,不允许再有新的拖欠。

三、工作内容、进度及部门职责分工

(一)切实从源头上防止出现新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

1.2004年4月上旬,自治区协调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学习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自治区清欠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各级政府清欠目标,部署督查内容,确定各部门的具体联系人。

2.2004年4月中旬,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各地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目标、工作进度及责任。

3.2004年4月下旬,自治区印发清欠工作方案,部署拖欠情况的全面调查工作,5月中旬前,各市将摸清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底数报自治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建设部。

4.2004年4月下旬,自治区协调领导小组组织督查组分赴各市检查清欠机构的设置,具体工作方案的制定,摸底调查工作的进度情况,各部门职责的落实等。

5.2004年5月至6月中旬,自治区协调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欠款单位按项目与施工企业制定还款计划,自治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建设部。

6.自治区协调领导小组在2004年4月底前重点剖析全区大型骨干建筑企业——宁夏建设集团所属各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情况。根据拖欠情况,由自治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向相关建设单位下发督催偿还欠款的通知,就偿还情况在媒体予以公布,并从中总结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工作经验,指导全区各地的清欠工作。

7.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2004年5月中旬前负责制定对申请批准立项工程到位资金的审核制度,按工程分类、资金渠道等内容核定能够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工程资金的到位率,明确立项审批责任。

8.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在2004年11月底前,建立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的信用档案和市场监控体系,运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市场行为。

9.对自治区政府投资的工程拖欠工程款数额较大的项目,由自治区建设厅提供名单,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集资金拨付相关建设单位,并监督其专款专用。

10.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和宁夏银监局负责在2004年6月底前提出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政策,指导商业银行加强贷款管理。由自治区建设厅提供有拖欠工程款违约失信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各商业银行在贷款数额、期限、利率等融资条件方面实行限制。

11.自治区高级法院负责监督并指导全区法院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拖欠工程款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及时审结,加大执行力度,保证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12.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在2004年4月底制定并下发关于加强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管理的办法,确保2004年5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不发生新的拖欠。

1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负责于2004年5月底以前,在各市对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督查建设资金尚未落实的项目,提出切实可行的资金落实方案,并将全区政府投资在建工程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1.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负责在2004年5月中旬前摸清全区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底数,制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具体措施和计划,加强对企业在2004年6月底前偿还2003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建设厅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厅加大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包工头。

2.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在2004年5月底前制定全区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具体实施办法,要求施工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与劳务队伍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务内容、用工时间、工资标准、偿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对不签订用工合同的企业依法予以惩处。

3.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负责、建设厅配合,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全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程款支付的举报投诉制度。全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农民工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及时依法处理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4.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在做好2003年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同时,要督促企业2004年6月底前制定出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还款计划,并监督实施,确保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兑现工作,对逾期不还的企业,予以严肃处理;对于2004年1月1日以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企业限期偿付,逾期未能偿付的给予相应处罚。

5.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在全区大力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在建筑业企业中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劳动保障厅负责依法查处不与农民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6.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会同建设厅在2004年6月底前,制定建筑业企业基本实行工资逐月支付或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具体实施办法,在2005年6月底前在全区建筑业企业中全面推行,保障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

(三)当前清欠工作的重点

1.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市五市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建市[2004]44号)要求,尽快准确翔实摸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底数,务于2004年5月20日前报建设厅,汇总后上报国家建设部。

2.五市人民政府在摸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底数的基础上,要认真组织各欠款单位按项目与施工企业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并按上级要求于2004年6月中旬前将还款计划报建设厅,汇总后上报国家建设部。

3.对已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各级清欠领导小组要督促发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还款协议偿清拖欠的工程款。对拒不还款的发包人,通过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终审判决,强制其在规定期限内偿清拖欠的工程款。

4.对已竣工验收(或工程已完工,尚未办理竣工验收)但未结算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责令发包人在规定期限内组织竣工验收,进行结算,并限期偿清拖欠的工程款。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积极开展监督检查

(一)五市人民政府尚未成立清欠工作协调领导机构的,要立即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清欠工作领导机构。

(二)五市人民政府要对辖区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对于具体工程项目,应本着谁直接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谁负责组织清欠工作的原则,各负其责。

(三)自治区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负责由其直接建设管理的项目清欠工作,同时,对地方负责建设管理的专业项目的清欠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四)为加强全区清欠工作的领导,结合我区工作实际,自治区增加审计厅、统计局、高级人民法院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协调领导小组将督查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程序,每季度分赴五市对当地清欠工作进行督查。

(六)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系各个新闻媒体,随时通报有关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工作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为清欠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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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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