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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印发海南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10.27 13:322285

海南省关于印发海南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海南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紧急通知》(琼府明电[2004]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做好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建筑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务必抓紧抓好。

二、组织领导

建立海南省清理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委副书记、省长卫留成担任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吴昌元担任联席会议第二召集人,省政府办公厅、省建设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工商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督促、检查、协调和推进全省清欠工作有效实施和顺利开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日常工作。

各市、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由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明确工作责任,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抓好清欠工作的落实。

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行动,各负其责,认真清理和妥善解决本地区、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工作重点: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问题,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工作目标:按照中央要求,2005年6月底前,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05年年底前,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问题;2006年10月底前,全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2004年以后新开工的建设项目,杜绝拖欠。

四、工作措施

建立从源头上治理和有效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把清欠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依法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一)省直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带头清查和解决本部门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有效控制建筑企业数量和从业人员总量,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严禁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消除拖欠工程款的隐患。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防止非法用工行为导致拖欠工资问题。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定期督察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障金、按时支付工资等情况,及时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

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清理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清欠工作顺利进行。对干扰和阻挠清欠工作、清欠措施不力、敷衍塞责、导致集体上访等群体事件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发改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以及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防止一些地方利用拖欠工程款掩盖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清偿本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因政府投资不到位拖欠的工程款,敦促行政事业单位积极筹措资金清偿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等资质审批的管理,督促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据实为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有关资信证明,出现违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合同管理,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双方合法权益,依法查处抽逃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交通、水利、电力、电信、林业、民航等部门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本系统拖欠工程款问题并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金融系统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审查,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不守信用企业或投资人,应减少其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贷款用途的监控,实行专款专用。

司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拖欠工程款案件,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立案,依法及时审结并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积极发挥司法救助作用。

质量监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管作用,对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纠纷要严格依法裁决。

各市、县政府要对本地区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情况,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分步骤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积极组织各欠款单位按项目与施工企业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切实加强新开工建设项目管理,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属各有关部门,要在2004年5月28日前摸清本地区、本系统拖欠工程款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2004年6月20日前完成督促各欠款单位与施工企业协商制定还款计划的工作任务,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按中央要求汇总全省拖欠工程款情况和还款计划后报建设部和省政府。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要积极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主动清偿已拖欠的工程款。并对新开发项目采用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等风险管理,确保开发项目工程款按时支付。

建筑企业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兑付。要重视承建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增强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规范用工行为,依法与农民工和工人签订并信守劳动合同。

(三)建立诚信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要研究制定包括政府在内的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信用标准,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完善信用档案。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共同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四)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筑业、房地产业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对于严重或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业主以及搞不正当竞争、签订“阴阳合同”的建筑企业,要记入档案,定期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曝光。

(五)检查汇报。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主动检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季度后的10日内把上季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总结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督查通报。省清理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督查全省清欠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向社会通报。省清理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工作联席会议将于今年第二季度组织有关单位对全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清欠工作是否认真部署、组织机构是否建立和运行、欠款情况是否摸清底数、还款计划是否切实可行、防止拖欠措施是否有力。发现对清欠工作组织不力、推诿应付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七)发挥群众监督和媒体宣传作用。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媒体大力宣传清欠工作,对严重或恶意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坚决予以曝光;设立投诉及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参与监督,接受群众举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建设厅办公大楼服务大厅)投诉、举报电话:65393675,传真:6533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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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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