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1条 铁路工作中,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
(一)给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访的外国领导人在铁路乘车中的安全带来威胁的;
(二)给部队调动、军事物资和尖端技术科研试验物资的运输安全带来威胁的;
(三)给保密通信手段的安全、可靠性带来威胁的;
(四)危害铁路战备保障部署安全的;
(五)在国际联运和国际组织活动中造成被动和经济损失的;
(六)在对外科技交流和经济交往中影响我国铁路科技优势和招致经济损失的;
(七)妨害铁路工作重大决策实施和对铁路运输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2条 铁路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1、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访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和中央、国务院临时指定的保密乘车对象的乘车计划和安全保卫措施;
2、有军事行动的部队调动及其军事物资运输计划和安全保卫措施;
3、机要通信使用的密码、密码机及其密钥;
4、涉及绝密级信息的计算机安全保密措施。
(二)机密级事项
1、科研尖端产品和出口军事物资的运输计划及安全保卫措施;
2、特种军用物资和代号货物的运输计划及安全保卫措施;
3、全路战备部署和一级重点目标战时保障方案;
4、国防铁路建设计划及设计、施工文件;
5、涉及机密级信息的计算机安全保密措施;
6、无线电台站设备布局和使用频率资料、濒点;
7、防窃听的通信保密措施;
8、尚未实施的全国铁路工作重大决策;
9、尚未公布的铁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10、有关铁路发展的重大科技发明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以及在国外技术基础上创新的成果;
11、在国际组织中的活动方针,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以及政府间重要业务谈判的预案;
12、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的中长期规划;
13、对外合作项目、进出口项目和其他对外经济活动的底牌、报价、标底。
(三)秘密级事项
1、部队调动及其军用物资运输;
2、尚未公布的铁路年度计划和计划执行结果的统计数字;
3、涉及秘密级信息的计算机安全保密措施;
4、无线电频谱规划和使用方案;
5、局部战备部署和二级重点目标战时保障方案;
6、我国铁路特有的传统工艺和技术诀窍以及具有国际水平的科研成果;
7、国际联运中内部控制的计划数字;
8、在涉外活动中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3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生效,中共铁道部党组保密委员会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制定的《铁路各部门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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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