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第三十八条 国内经营人依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相关要求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时,应当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与其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审查。
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的内容可以按照专业类别及其承担的责任编入经营人运行、地面服务和客货运输业务等其他手册中。
第三十九条 经营人应当在工作场所的方便查阅处,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人员提供其所熟悉的文字编写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以便飞行机组和其他人员履行危险品航空运输职责。
第四十条 国内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总政策;
(二)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和职责;
(三)旅客和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限制;
(四)危险品事故、危险品事故征候的报告程序;
(五)货物和旅客行李中隐含危险品的识别;
(六)使用自营航空器运输本经营人危险品的要求;
(七)人员的培训;
(八)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急响应方案;
(九)紧急情况下危险品运输预案;
(十)其他有关安全的资料或者说明。
从事危险品运输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
(二)通知机长的信息。
国内经营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所有内容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一条 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人员及其货运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的人员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充分了解危险品运输手册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并确保危险品的操作和运输按照其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四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国内经营人对危险品运输手册的相关内容、分发或者修订做出调整。
( 责任编辑: 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