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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劳动保险委员会工作纲要”的通知

2018.11.08 17:251840

关于试行“劳动保险委员会工作纲要”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布文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险政策法令,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险工作,我们在全总1954年5月16日颁发的劳动保险委员会组织通则(试行草案)的基础上,又草拟了一个比较具体些的劳动保险委员会工作纲要(试行草案)。现发给你们试行。 .

劳动保险委员会工作纲要(试行草案)

劳动保险是中国工人阶级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领导下,经过长期革命斗争所获得的胜利果实之一,是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群众的关怀。在我国宪法第九十三条中规定,把劳动保险列为国家的一项重要劳动政策。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对解决职工在生、老、病、死、伤、残等方面的特殊困难,保护职工健康,提高职工阶级觉悟,鼓舞职工劳动热情,完成国家生产计划,都起了重要作用。

劳动保险工作,关系到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有着广泛的群众性。国家把劳动保险工作交由工会管理,这是一项光荣而重大的任务,工会组织必须认真把它管好。要作好这项工作,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贯彻为政治服务,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方针;认真而严肃地执行国家法令,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及时地正确地支付各项劳动保险待遇,同时要积极地开展群众性的防治疾病工作。经常具体工作如下:

一、经常向职工群众认真地宣传劳动保险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提高群众的政策思想水平,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做好劳动保险工作。

1.经常配合工会宣传委员会,利用俱乐部、黑板报、广播、展览会以及组织座谈会、报告会等活动,向群众广泛地进行劳动保险政策的宣传教育,使职工正确地认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从而进一步提高职工阶级觉悟,鼓舞劳动积极性。

2.结合每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抓住典型事例,以真人真事进行新旧社会对比的阶级教育。

二、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职工退休暂行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及时地正确地支付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应享受的劳动保险各项待遇。劳动保险条例和退休暂行规定是国家规定的统一法令,都要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修改。

1.支付待遇时,必须经过个人申请,小组讨论签署意见,车间或基层劳动保险委员会审查批准。

2.工会小组长在签署意见和车间委员会审查时,应把申请人的年龄、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供养直系亲属以及必要证件核对属实后,再根据劳动保险条例、退休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签署意见。

3.劳动保险委员会在审批待遇时,要根据劳动保险卡片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在发放供养直系亲属保险待遇时,必须核对户口、劳动保险卡片和有关证明。对有疑问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耐心解释。

4.在发疾病救济费时,要仔细审查病假证明,必要时要与医生和有关人员联系核对。住在外地的长期患病职工,领取疾病救济费时,必须附有当地公立医院的诊断证明。

三、配合医务部门作好防治疾病工作,降低职工发病率,增强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

1.建议行政对疾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研究发病原因。

2.根据疾病情况和原因,协同有关部门制订防治疾病的措施计划,并督促行政执行。

3.协助医务部门定期对职工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健康卡片制度。

4.帮助医务人员下车间巡回医疗,使其实际了解职工的生产情况和劳动条件,便于提出防治疾病的措施。

5.协助医务部门训练小组急救员,动员职工参加群众自救互救组织,设置车间保健箱,使职工轻病能在车间得到及时治疗,急病或重病有人迅速护送医院。

6.配合医务部门,采取群众容易接受的各种形式,如组织卫生报告会、展览会,利用黑板报、漫画等,定期对职工和家属进行讲究卫生和预防传染病的宣传教育。

四、加强对患长期慢性病职工的管理和教育,促使他们早日恢复健康,参加生产。

1.协助医务部门对患长期慢性病职工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对患长期慢性病职工,工会要会同企业行政和医务部门,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教育,关心他们的治疗和休息,随时掌握他们的疾病、思想和生活等变化情况。

2.在发放待遇时,可以利用各种形式向他们讲解国际、国内形势和生产情况,教育他们听医生的话,安心休养。同时还应进行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教育,以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的行为。

3.对患病休息三个月以上的职工病愈复工时,可试行二至三个月的试工期。患长期慢性病职工初恢复健康时,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与行政协商,安排适当工作。试工期内旧病复发又需要休息时,前后假期应合并计算。

4.协助医务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条件和患病职工的身体情况,组织康复班或治疗队,吸收有条件的长期患慢性病职工参加。“康复班”“治疗队”应以治疗为主,劳动为辅,并进行政治时事和卫生学习。

五、开展群众性的慰问病伤职工的工作,给病伤职工以精神上或物质上的帮助,使其早日恢复健康,参加生产。

1.慰问病伤职工,要有计划地组织进行。对初发生病伤的职工,应及时组织班组积极分子进行慰问。对长期病伤职工,要规定慰问制度,组织定期慰问。新年或节日,还要请企业负责同志分别进行慰问。对在外地疗养的职工,可写信慰问。

2.慰问时要了解病伤职工的思想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除思想顾虑。发现病情严重或恶化者,要立即向领导汇报,采取必要措施解决。

3.发现病伤职工生活有困难时,会同生活委员会适当帮助解决;必要时可组织职工或家属帮助做饭、取药、送水和照顾家务等互助工作。

4.在慰问中如发现病伤职工有违法乱纪行为时,应耐心进行说服教育,对个别屡教不改的,应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六、关心退休养老职工的生活,并对他们加强管理和教育。

1.行政上动员符合退休养老条件的职工退休时,工会应耐心地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根据党的政策和退休规定,正确地办理退休手续。退休离厂时,可举行欢送会。

2.定期召开退休工人座谈会和敬老会,宣传党的政策,教育退休职工在街道或农村保持工人阶级的优良品质,起模范作用。并可根据情况组织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组织退休工人自己管理自己,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或社会工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组织退休职工到工厂和农村参加一些技术指导工作。

3.退休职工如生活有困难,应按规定适当帮助解决。

4.对无依无靠的退休养老职工,可安置到上级工会举办的养老院,如上级工会尚未举办养老院,原企业应负责妥善安置。

七、作好劳动保险卡片登记、保管和整理工作,这是保证正确支付劳动保险各项待遇的重要根据。

1.企业在准备实施劳动保险之前,必须认真地作好宣传教育工作,训练好填写卡片的积极分子,进行劳动保险卡片登记。在登记时,必须把职工本人的年龄,生年月日,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和供养直系亲属等,登记真实。在办法上,可采取用个人自报,小组讨论,基层劳动保险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办法。特殊问题,要索取证明信件。

2.劳动保险卡片,必须要指定专人保管。

3.建立经常的卡片管理制度,经常随着职工的转出、调入和供养直系亲属的变化情况,更改劳动保险卡片。

4.人员调动时,要随同职工档案材料,及时办好劳动保险卡片转移的手续。

八、作好劳动保险财务工作。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财务制度规定,把劳动保险金切实的收好、用好、管好,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1.劳动保险会计工作是企业财会部门的经常任务。必须督促行政会计部门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设立劳动保险基金的独立会计,认真负责办理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事宜。

2.劳动保险委员和保险会计,要定期检查行政是否按规定日期和规定比率缴纳劳动保险金,工资总额计算是否正确。发现少缴、漏缴时,必须督促按规定补缴和交滞纳金。

3.审查劳动保险帐目、单据,是否有错支、冒领以及挪用、浪费、贪污保险费用等违犯财务纪律的现象。

4.定期检查行政直接支付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是否正确。

5.督促企业行政和保险会计,每月编造行政直接支付劳动保险费用月报表和劳动保险基金收支月报表,按期上报。

6.督促保险会计每月按期结算劳动保险基金,如有剩余或不足,按规定办理上解或申请调剂。

7.帮助保险会计学习保险业务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会计人员守则,支持他们拒绝支付不合规定或不合手续的开支。

8.每月必须采取简明易懂的形式向群众公布帐目,听取职工意见。

九、根据企业的经济条件和需要,协助企业行政举办并参加管理疗养所或业余疗养所。

1.疗养所或业余疗养所,必须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加强行政管理和医务指导,并作好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2.按规定的条件选送疗养员到企业举办的疗养所,业余疗养所或上级工会举办的疗养院去疗养。

十、建立与健全企业的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并督促定期召开会议对老、弱、病、残职工进行劳动力的鉴定,研究他们的病残变化情况。因此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应作以下几项工作:

1.对患长期慢性病职工,要定期(一个季度)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提出应当复工或调换适当工作的意见,督促行政方面执行。

2.研究医生批准的病、伤假期证明书是否正确。

3.鉴定老弱病残职工是否已丧失劳动能力或符合退休条件。

4.对因工和非因工残废职工定期进行访问,根据医生诊断结果,要及时地评定其残废程度。

十一、协助医务部门不断改进医疗制度和工作作风。

1.经常听取职工对医疗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医务行政负责人员反映,并协助医务部门改进工作。

2.教育医务人员认真正确批准职工病伤假期。

3.关心医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困难问题。

教育医务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伤职工服务的思想作风,提高医疗效果。

4.教育病伤职工听从医务人员指导,遵守医疗制度。

十二、协助行政妥善安葬因工死亡职工,对其家属进行慰问,并作好思想工作,适当帮助安排生活。对退休养老、因工残废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家属,要求回乡或与子女团聚时,如本人已办好户口迁移证,应按规定认真办理移地支付劳动保险待遇手续。

十三、配合女工委员会、生活委员会和医务等部门,作好职工及其家属的计划生育工作。

为了保证以上任务完成,在工会基层委员会领导下,设劳动保险委员会,从热心劳动保险工作的积极分子中(包括企业人事、医务、财务人员)选出五人至十七人为委员组成,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同。

劳动保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副主席或做劳动保险工作时间较长的委员担任。

劳动保险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如下分工:一、宣传登记;二、财务管理;三、病伤照顾;四、防治疾病;五、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等。在进行上述各项工作时,要吸收劳动保险积极分子参加,必要时可成立各种工作组,组长由劳动保险委员会的委员担任。

劳动保险委员会应按月或按季作出工作计划,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劳动保险委员会每月应开会一到两次,布置和检查工作。对上月的劳动保险基金收支月报表和行政直接支付劳动保险费用月报表,要进行一次分析研究。

劳动保险委员会要定期总结与交流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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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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