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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一九九五年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11.13 10:171399

国家关于一九九五年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建设[1995]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有关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精神,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时间定于1995年11月11—14日。二级注册建筑师试点考试拟在辽宁省、浙江省和重庆市进行。

现将一级注册建筑师考核认定和考试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此要求,做好考核认定和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1、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

2、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规定

3、一九九五年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报考规定附件一: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

一、设计前期工作

1.1场地选择

根据项目建议书或业主的要求,组织收集、整理、分析必需的设计基础资料,了解规划及市政部门的要求,从技术、经济、社会、文化、环境保护等各方面对场地开发作出比较和评价。

1.2建筑策划

根据项目建议书及设计基础资料,提出项目构成及总体构想,包括:空间要求、空间尺度、空间组合、使用方式、环境保护、结构选型、设备系统、建筑面积、工程投资、建筑周期等,为进一步发展设计提供依据。

二、场地设计(知识)

理解场地的地理特征、交通情况、周围建筑及邻里露天空间特征,考虑人的心理对场地设计的影响,解决好人流、车流、主要出入口、道路、停车场地、竖向设计、管线布置等,符合建筑高限、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面积等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筑设计(知识)

3.1系统掌握建筑设计的基础理论,正确掌握建筑标准;了解技术经济评价方法;理解场地的环境并恰当处理建筑与城市、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2理解中外建筑历史的发展规律与发展趋势,熟悉各个历史时期各种建筑风格的主要特征。

3.3理解并能正确运用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3.4了解城市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设计的基础理论与特征。

四、建筑结构

4.1对结构力学有基本了解。对常见荷载、常用建筑结构形式的受力特点有清晰概念;能定性识别杆系结构在不同荷载下的内力图及变形形式。

4.2了解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等结构的力学性能,使用范围及主要构造。

4.3了解多层、高层及大跨度建筑结构选型的基本知识;了解建筑抗震设计的基本知识,了解各类结构形式在不同抗震烈度下的使用范围;了解天然地基和人工地基的类型及选择的基本原则。

五、环境控制与建筑设备

5.1了解建筑热环境的基本理论,建筑节能设计原则,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设计与计算,围护结构的传热设计原理,以及日照与遮阳的设计与计算。

5.2掌握天然光环境的采光设计标准与采光计算;了解建筑内部视觉对光、色的控制及人工照明节能的一般原则。

5.3了解城市环境噪声的允许标准与控制的一般原则,建筑内部噪声允许标准、建筑隔声设计与计算、设备噪声与振动控制的一般原则,室内音质评价的主要指标及音质设计的基本原则等。

5.4了解冷水储存、加压及分配;热水加热方式及供应系统;消防给水与自动灭火系统;污水系统及 透气系统;雨水集合及处理等。

5.5了解采暖的热源、热媒及系统;机房(锅炉房,制冷机房,空调机房)及主要设备的空间要求;建筑设计与暖通运行节能;空调系统及其控制;高层建筑防火排烟;制冷机类型及冷水系统等。

5.6了解电力供配电方式,室内外电气配线、电气系统的安全保护、供电设备,电气照明设计及建筑防雷;了解电话、通讯、广播、呼叫、保安、共用天线及闭路电视;消防报警及联动控制等。

六、建筑材料与构造

6.1了解建筑材料的基本分类;了解常用材料的性能、检验及检测方法,使用中的基本化学原理、尺寸稳定性及施工中的允许误差和合理使用范围。

6.2掌握一般建筑构造的原理与方法;能正确选用材料,合理解决一般构造与连接;能判断各种材料的优劣,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七、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7.1了解基本建设费用的组成;能编制一般土建工程概预算;了解一般建筑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土建工程部分分项单价;能估算一般建筑工程的单方造价;熟悉建筑面积的计算原则。

7.2了解常用建筑结构类型的施工工艺及施工组织的基本知识;了解砌体工程、混凝土工程、装修工程、防水工程的材料质量要求、施工要求及施工质量标准。

7.3了解我国基本建设及房地产开发的基本程序,设计程序,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要求与深度;熟悉设计合同内容,建筑设计收费标准,勘察设计行业职业道德准则;了解工程招标投标及建筑工程监理有关规定。

7.4了解注册建筑师的义务、权力与责任;了解国际较通行的建设程序及相关业务知识。

八、建筑设计与表达(作图题)

着重检验应试者的规划设计构思能力的实践能力,对试题能作出令人满意的解决,包括:总平面布置、建筑设计、结构选型、设备用房及管道系统等,并符合法规规范,不着重于绘画技巧。

九、场地设计(作图题)

着重检验应试者的规划设计能力和实践能力,对试题能作出令人满意的解决,包括:场地布置、竖向设计、道路、广场、停车场、管道综合、绿化布置等,并符合法规规范,不着重于绘画技巧。

注:

1、第一至七部分为单选题,每科合格为75分。

2、第八、九部分为作图题。第八部分评分为‘合格’或‘不合格’,第九部分合格分为75分。

3、九个部分全部合格,才为考试通过。

1995年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各科目考试题型与时间表(略)

附件二:

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规定

一、考核认定范围及条件

具有高级建筑师职称,同时具备下列二项条件的人员,通过学习有关法规和教材,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考核认定,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1.学历和职业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70(含70年)年以前建筑学本科毕业,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工民建(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20年以上;

(2)1970(含70年)年以前建筑学专科毕业,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20年以上。工民建(或相近专业)专科毕业,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25年以上;

(3)1970(含70年)年以前建筑学中专毕业,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25年以上。1965年以前工民建(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30年以上。

2.技术资历与业绩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6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或特种建筑、综合性大型工业厂房项目不少于2项。

(2)担任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获省、部级优秀设计二等奖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3)连续担任甲级设计单位正、副总建筑师5年以上。

3.符合申报参加部分科目考试条件的人员中,具有高级建筑师职称或从事建筑设计的高级工程师,曾获得国家优秀工程设计(建筑)金、银、铜奖之一的(做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可通过考核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二、申报考核认定的人员,须有所在单位出具申报人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方准申报。

申报考核认定的程序及认定数额的分配,另行规定。

附件三:

一九九五年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报考规定

一、申报考试范围和条件

(一)参加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

1.1970(含70年)年以前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不具备申报考核条件的人员。

2.1970(含70年)年以前取得建筑学及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不具备申报考核认定条件,从事建筑设计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

3.1971(含71年)年以后,至1986年(含86年)以前建筑学五年制本科毕业,从事建筑设计工作9年以上人员。建筑学四年制本科毕业、专科毕业以及相近专业和具有其它工科学历的人员,最迟毕业年限与职业实践时间按照附表一规定申报。

(二)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

1.1987年(含87年)以后,至1990年(含90年)以前建筑学五年制本科毕业,从事建筑设计工作5年以上人员。建筑学四年制本科、专科毕业以及具有相近专业和其它工科学历的人员,最迟毕业年限与职业实践时间按照附表二规定申报。

2.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综合性中型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二、申报考试人员、须有所在单位出具申报人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方准申报。

三、申报考试程序

(1)本人申并填写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申请表、提供学历证书、进修证明原件,及反映设计业绩和职业道德的证明文件。

(2)申报人所在单位按照报考条件,对申报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含中央直属设计单位)所有申报人员的报名资格审定工作,签发准考证,并上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4)申报费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报名时与申报材料一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交纳,地方委员会应按规定要求,将申报费上交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申报费原则上由个人支付。

四、申报要求

(1)申报人专业、学历、毕业年限、学历进修等条件须符合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其所提供的上述证书、证明必须有效,并与《申报表》(略)相符。

(2)申报人从事建筑专业设计年限与有关业绩、职业道德证明文件必须准确无误,并且与《申报表》相符。

(3)确认申报人从事建筑专业设计职业实践年限时,应扣除工作中脱离建筑设计工作时间。

附表一:(略)

附表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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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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