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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劳动争议的仲裁委员会《关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由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通知》的通知

2018.11.20 10:431412

关于转发劳动争议的仲裁委员会《关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由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高法字[1990]第64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

现将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分《关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由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通知》及其附件转发给你们。我们认为,区县属外商投资企业,企业行政与中方职工发生劳动争议不是涉外案件。如当事人不服区县劳动促裁委员会的仲裁,到本区、县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不服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特此通知

1990年4月29日

附件:(1)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

由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通知

京仲委字[1990]4号

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随着我市外商投资环境的日益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迅速增加,劳动争议也相应逐渐增多。为便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开展,及时妥善地解决劳动争议,有效地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将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下放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区、县属外商投资企业,企业行政与中方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的区、县人民法院起诉。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仍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二、区、县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合同鉴证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仲裁科负责办理。

三、区、县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下放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否调整,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四、本规定自1990年5月1日起执行。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函。

1990年4月6日

附件:(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函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1989年12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向哪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部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是涉外案件。这类案件的管辖仍按我院1988年“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即当事人不服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199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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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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