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文件通知>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

2018.11.24 14:22128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建建[200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兵团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疆建工集团,自治区有关厅、局(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劳务人员的利益不受侵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劳务企业必须是成建制的,外省建筑劳务企业进疆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外省建筑劳务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劳务用工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施工承包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工,应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劳动用工计划,(包括用工数量、招用地点等)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需要跨省、跨地区招用的,须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有关手续。

三、建筑劳务企业必须在2002年6月30日前到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劳务资质,否则自2002年7月1日起,不得在疆从事建筑劳务经营活动。

四、建筑劳务企业招用劳务人员,必须到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并与劳务人员所在单位或其本人签订劳务合同。其中,招用劳动合同制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以法定形式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义务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同级工会组织的指导下进行。

五、建筑劳务企业应按月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凡不能按时发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反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先自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六、施工承包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必须与提供劳务的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义务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施工承包企业不得使用未登记备案的非成建制的零散劳务人员。凡因使用零散劳务人员而引发出的问题,均由施工承包企业负责。

七、施工承包企业是建筑劳务用工的第一责任单位,应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劳务用工管理,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务费用。当年的劳务费,春节前1个月必须支付完毕,不得拖欠。违反规定的,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因工作需要,不能返乡而留守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用人单位必须对其加强管理,安排好留守人员的生活。留守人员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以及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八、施工承包企业应建立劳务用工保证金制度,以确保对建筑劳务企业费用的支付。劳务用工保证金不得少于本企业使用劳务工人数,按每人每月500元计算的总额,保证金必须由施工承包企业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保证金实施管理。

施工承包企业参加工程招标投标,必须提供设用劳动用工保证金的证明。

九、建设单位不得强迫施工承包企业垫资施工,不得以实物顶替工程款。凡建设资金未落实到位的,不得组织工程招投标,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十、施工承包企业不得违反规定为建设单位(业主)垫资施工。否则因垫资施工,工程款不能及时回收,所拖欠的劳务费用,由施工企业负责支付。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十一、对已完工工程项目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新建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凡建设单位(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业主)应对等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十二、建立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对有如下行为的单位(个人)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施工承包企业及项目经理

1、违反规定垫资施工,不能按时结算或克扣、拖欠劳务费用的;

2、劳务用工保证金制度未得到落实;

3、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得利,工作不到位,劳务人员集体上访告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不认真履行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违反合同条款的;

5、转包挂靠施工的;

6、有其他不良行为的。

(二)建筑劳务企业

1、招聘劳务工未签订劳务合同、招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2、未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

3、未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年审的;

4、未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5、企业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得利,工作不到位,劳务人员集体上访告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有其他不良行为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

1、建设资金未落实到位,擅自组织发包的;

2、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的;

3、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

4、以住宅、建材、汽车等实物顶替工程款的;

5、有其他不良行为的。

凡有上述不良行为,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企业资质等级及资质年检、招标投标、市场准入、个人执业资格、新建设项目的审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限制;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十三、县以上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机构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四、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疆办事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企业做好本省建筑劳务的监督、管理、协调服务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分享到
  • 微信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QQ好友
  • 人人网
  • 腾讯微博

相关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

2018.11.24 128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5.23 2154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2017.07.05 265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8.09.22 186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8.05.01 2057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返回顶部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