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省企业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厅《关于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
关于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企业全面转换经营机制,在1996年底以前使我省所有的企业基本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劳动合同制是指企业与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确立劳动关系。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和对象是:本省境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的全体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在企业内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对象为全体职工,即企业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其他在职人员。对新录用、调入和统一分配到企业的人员,包括国家政策性安置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等,均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满的,
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变更原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二、方法步骤
总的要求是:在1996年底以前,全省所有企业基本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具体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组织广大职工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国务院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明确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重要性、迫切性和有关方针、政策,提高职工群众的思想认识。
第二阶段: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在做好企业定编定员、制定岗位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方案。然后,对企业内部的所有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择优上岗。
第三阶段:总结经验,完善措施。主要是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逐步完善改革配套措施。
三、有关政策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在内部取消所有制界限及干部、工人身份界限,统称为企业职工。
(二)国有企业中原使用的集体所有制身份人员(不包括临时工),不受“混岗”时间和本人年龄的限制,通过考核合格的,与企业签订合同,成为企业职工,劳动部门不另行办理转制审批手续。这部分人成为企业职工后,在本企业的工龄连续计算,凡是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要及时为他们补办在本企业工作期
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
国有企业职工因工作需要,派到非国有企业工作的,应与原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三)新建企业招(聘)用的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四)企业职工可在不同所有制之间合理流动。职工转移出企业,除原干部身份的可按档案身份介绍外,其余均按照劳动合同制职工身份介绍,同时,办理养老等保险转户手续。
(五)取消劳动合同制工人15%的工资性补贴。过去,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固定工,因而国家相应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5%的工资性补贴。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企业职工都享受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这项补贴予以取消。
(六)对老、弱、病、残职工要适当保护。
1.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原固定工,企业应妥善安排其上岗,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对因工负伤、致残和患职业病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照顾安排好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
(七)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予以订立。
(八)对国家政策性安置到企业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应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并给予6个月的适用期(含国家对这些人员现行规定的见习期、试用期、熟练期等)。在适用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适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再确定其工作岗位。
(九)企业要建立健全竞争机制。企业内部,对所有岗位均实行平等竞争,择优上岗。符合从事管理工作条件的工人,可以到管理岗位上工作;管理人员未被聘任的,可以当工人,实行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工资待遇,易岗易薪。
(十)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为安置富余人员而新办的企业,可以另行核增工资总额;老企业实行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十一)企业与职工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企业的法人代表应与其任命、聘任的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十二)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需经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并备案。劳动合同鉴证的有关规定,按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劳力字[1992]54号文件)规定执行。劳动关系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和省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基本要求
(一)妥善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企业可能会出现一定数量的富余职工。对于这部分人,企业可组织他们发展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也可以采取停薪留职、放长假、厂内提前退休等办法。对要求辞职的,可允许办理辞职手续。凡参加待业保险的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而产生的富余人员,劳动部门按照不超过职工总数1%的比例,经当地待业保险机构登记转入社会待业,并积极帮助他们尽快重新就业。
(二)发动并依靠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改革,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和职代会的作用。企业的改革方案和重要决策,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再组织实施。
(三)坚持改革的综合配套。各级要把劳动制度改革纳入本地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规划,统筹安排,使劳动制度改革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改革相配套。同时,在推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切实搞好工资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配套工作。
五、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劳动部门要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抽调专门人员,尽快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协调,以确保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安徽省劳动厅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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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